-
1 # 法律知道
-
2 # 娛是一個圈
此次的《新五環之歌》是岳雲鵬與美團外賣一起合作的歌曲,歌詞方面與五環之歌有相似之處,而五環之歌是改編自蔣大為老師的《牡丹之歌》,有人表示岳雲鵬唱五環之歌曾經得到了蔣大為老師的許可,不過這一首新五環之歌,想必就沒有。
雖然這一次的原告也不是蔣大為老師,岳雲鵬經紀人也表示岳雲鵬本人沒有版權,也不負相應責任。不過無論如何,都是給我們所有人敲了一個警鐘,在這個版權的時代,不要隨便打著別人的勞動成果來獲取利益,當然如果是名人的話,影響就更大了,像之前的林志穎PS“光頭照”遭起訴,被判賠償34.5萬元,還在微博公開道歉。
-
3 # 嘴強娛樂
事情的起因是這樣的:
岳雲鵬在翻唱的時候,就已經跟蔣大為老師談好了,老師也同意了,所以說岳雲鵬的《五環之歌》是沒毛病的。但是,美團的做法就不妥當了,而且如果岳雲鵬經紀人所說屬實的話,那確實跟岳雲鵬沒關係了。
-
4 # 燕趙都市報
對歌曲進行修改、改編,不是得到原唱許可即可,必須得到原歌曲的詞作者、曲作者的共同授權,缺一不可。
因認為“美團”廣告曲《新五環之歌》侵害了《牡丹之歌》的改編權,北京眾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將廣告曲的改編者岳雲鵬、廣告製作者北京贊意互動廣告傳媒有限公司和“美團”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50萬餘元。(6月20日《新京報》)
需要注意的是,《牡丹之歌》著作權方這次不是起訴著名相聲演員岳雲鵬在幾年前改編演唱並紅遍大江南北的《五環之歌》,而是起訴了最近岳雲鵬為美團外賣演唱的廣告歌曲《新五環之歌》。雖然《新五環之歌》與《五環之歌》這兩首歌都是由岳雲鵬演唱,都改編自《牡丹之歌》,但這是兩首歌詞完全不同的歌曲。
從法律角度說,改編他人歌曲必須得到著作權人的許可和同意,這是行使改編權的前提。而就歌曲這種藝術作品而言,原唱歌手對歌曲擁有的是播放權和表演權,歌曲的詞曲改編權則屬於原創詞曲的創作者。換言之,對歌曲進行修改、改編,不是得到原唱許可即可,必須得到原歌曲的詞作者、曲作者的共同授權,缺一不可。
岳雲鵬當初改編創作《五環之歌》時有沒有得到《牡丹之歌》著作權方的授權和許可,我們不得而知,但從《牡丹之歌》著作權方一直沒有起訴《五環之歌》的態度來看,或許跟《牡丹之歌》原唱蔣大為老師一樣,許可或默許了這種改編行為。但這並不等於岳雲鵬就可以濫用他人默許的改編權,隨意、多次改編、亂改《牡丹之歌》。
實際上從蔣大為以非正式方式許可岳雲鵬改編《牡丹之歌》的初衷和出發點來看,是為了藝術。而且,只是允許岳雲鵬將《牡丹之歌》改編成已經紅火的《五環之歌》,沒有允許岳雲鵬還可以將《牡丹之歌》改編成其他歌曲。但這一次,岳雲鵬或者與之存在商業合作的美團,將《牡丹之歌》改編成的是一首廣告歌曲《新五環之歌》,完全是商業行為,這實質上是把別人當初的善意當成自己侵權的資本。
-
5 # 一線天
"牡丹之歌"也是上世紀80年代受人歡迎的經典歌曲,現在被戲弄稱"五環之歌",實在是有辱經典,是對原作詞者、作曲者的不尊重,也是對喜愛"牡丹之歌"聽眾的一種傷害。對過去的經典作品進行胡編亂造,似乎成了一種潮流。尤其是一些根據西遊記亂編的影視,令人厭惡。真希望孫行者能出來對這些人棒打一頓,讓他們清醒知道,吳承恩雖然不在了,也應該尊重人家的智慧財產權,改編要有尺度,要得到廣大觀眾的認可。
-
6 # 深度風雲
起訴的好啊,小嶽是我最討厭的小丑,只靠裝傻賣萌,根本沒文化修養,沒有內涵沒有深度,製造文化垃圾,我不看小嶽的東西還不讓我兒子看,因為太膚淺的東西會降低人的智商。曹雲金的離開讓郭德綱把小嶽推出來為德雲社掙錢罷了,可小嶽肚子裡實在沒貨,他的紅只能證明大眾追星品味何等低階。郭德綱當年懷才不遇時,將自己關在櫥窗裡一星期,終於炒紅了自己,可小嶽是生拉硬拽的被郭德綱捧紅的,能容忍小嶽的存在,只能是社會集體沉淪與悲哀。
-
7 # 不愛吃魚的140525172
德雲門日漸猖獗,引領了一代低俗媚俗甚囂塵上!德雲門甚至演變成紋身門……如今終於打響了對德雲社的第一槍,痛快!
回覆列表
岳雲鵬曾經在湖北衛視《我為喜劇狂》節目中被主持人問到這個問題:“你這《五環之歌》得到過人家《牡丹之歌》授權了嗎?”
據岳雲鵬稱,蔣大為老師並沒有明確反對岳雲鵬改編,但是岳雲鵬是否得到蔣大為老師的書面授權?是否經過詞和曲作者書面授權就不得而知了?
本案當中,原告並非蔣大為老師,而是北京眾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將岳雲鵬及廣告公司、美團等告上法庭。
從百度百科查到的資訊顯示:《牡丹之歌》是由喬羽作詞,呂遠、唐訶作曲,蔣大為演唱的歌曲 ,是電影《紅牡丹》的主題插曲 。收錄於蔣大為2002年12月1日發行的專輯《牡丹之歌》中。1989年,《牡丹之歌》獲得第一屆中國金唱片獎。北京眾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訴稱是《牡丹之歌》的著作權人,岳雲鵬所創作的《新五環之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改編《牡丹之歌》歌詞,侵犯了其著作權。
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的規定,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十四)項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否則,著作權人可以依據改法第47條、第48條的規定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因此,如果岳雲鵬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或者其他方式授權,則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相應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