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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丫丫4492

    1,政府介入排解,2,政府介入授權物業公司與業主和按共識解決。3,政府授權有服務真能力的專業服務團隊,取締原有物業公司來解決。(解決後由物業公司繼續延達成的共識運營)。4,政府開發商有關部門研討後,物業公司完全取締或部分,保留,另立機構組織來一次性解決。

    無論是啥方式的管理,都必須把服務二字講到位做到位。與業主保持溝通好並保持良好的相處關係。要麼,換湯不換藥,還是沒療效!前功盡棄,事倍功半,竹藍打水一場空。

  • 2 # zhangccdl

    物業公司與業主的矛盾已成社會普遍性的問題,也是個不安定因素,政府應該重視。今後要逐步推廣建設開放式小區,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為住宅小區統一社會化管理,以物業稅替代物業費,取消物業公司奠定基礎。

  • 3 # 使用者6840273159739

    物業收業主二次加壓費是什麼依據?難道供水供熱因為住戶離的遠還要收取住戶遠的市民距離費嗎?你蓋的高樓太高你就該保證你的設施達到響應的標準滿足住戶。為什麼要收二次加壓費?第一次上不去水政府怎麼驗收合格的?

  • 4 # 風雨人生41361738

    你舉出例子說說你家住哪小區?什麼時候你家門上小廣告裡三層外三層了?別胡言亂語,我所看到的就是會有一些低檔小區樓道里偶爾會有,市政部門以及物業會要求及時清理,不存在你說的住戶家門裡三層外三層貼,可能你家啥費都欠被人家貼的催費單吧!看到你這類垃圾人就來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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