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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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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西天蝸牛
按照題主的描述,應當在該公司成立之後加入該公司,簽署了入股協議,但並沒有說明是否已經繳納的出資款/投資款,這裡區分情況來分析:
1、投資款/出資款未繳
如果只是簽署了入股協議,但並沒有繳付出資款,同時也沒有辦理工商變更,此時應當是不具備股東身份。
相信,絕大多數的入股協議會約定在股東成分成就的時間,實踐中,有些是先出資,後辦理工商變更或者先出資部分,待完成工商變更後再繳付剩餘出資。
完成不出資即辦理工商變更的情況比較少見
更何況,您這邊還沒辦理工商變更。
2、投資款/出資款已繳付,未辦理工商變更
如果按照入股協議,投資人已經繳付了出資款,但是公司並未辦理工商變更,雖然工商資訊中並沒有投資人的股東身份資訊,但實質上已具備了股東身份成就的條件。
只是此時的股東身份尚存在瑕疵,需催促公司及其他股東儘快完成變更手續,甚至可以根據入股協議規定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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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思財稅
肯定是要變更為股東,在工商、法律上菜你那個有保證啊,雖然有入股協議,但是個人建議還是把工商進行變更了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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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京益企業法律顧問
如果簽了入股協議但是沒有辦理工商變更,簽訂的協議對內是有效的,但是,對外不能對抗第三人。
只是就上述問題進行相關的解答,這個還比較複雜,需要了解一下具體情況。但是,不辦理工商變更,肯定會有一定的風險。例如:您投資入股但是未辦理工商變更,這期間出現其他的投資者,投資金額比您的大,可能公司會優先考慮對公司更有利的一方,直接做變更。您雖有入股協議,但是有一定的風險,公司可能會出現毀約的情況,不跟您繼續合作了,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合同的具體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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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悟空做財務
確實有這樣的事情,在我審計很多公司的時候這類事情很常見的,很多小公司也往往不夠重視工商變更或者遺漏工商變更,導致公司的工商資料與工商檔案不一致,這裡我主要就入股後不辦理工商變更會有哪些後果以及對在企業上市的影響進行探討。
簽了入股協議但是沒有辦理工商變更,算是股東嗎?
1、簽訂入股協議不辦理公司變更會有什麼影響?
對股東的影響,首先新股東受讓原股東的股權,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只要轉讓方與受讓方意思表示真實,股權轉讓合同即可成立時生效,此時新股東即享有了股東權利及義務,原股東喪失股東權。所以只要協議合法合規,轉讓程式合法,新股東就取得了股東權。
若發生股轉讓行為,未辦理工商變更。公司法規定,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股權,不得對抗第三人。也就是說善意第三人如果與原股東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且做了工商變更,那麼該第三人享有公司股權,只能是前述的新股東向原股東主張賠償責任了。
2、如果辦理工商變更,需要準備哪些資料去變更,容易嗎?
辦理工商變更不是新股東主張的,也就是說新股東簽訂轉讓協議後其股東權已經取得。至於辦理工商變更,是以公司名義向工商局進行申請的。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應當在股東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未及時辦理工商變更,可能會受到行政處罰而已。
公司人員在辦理股東方面工商變更時,需要遞交營業執照、新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檔案、股權轉讓協議、公章等資料去變更就可以了,一般材料妥當半天就可以變更完畢,很簡單,不懂的可以直接諮詢工商局工作人員即可。
3、企業上市前公司歷史沿革與工商檔案不符,如有漏缺的情況,有何影響?
有影響,視漏缺資料重要程度而定。一般中介機構會核查歷史沿革並與工商局檔案進行對比,若存在與工商資料不一致的,那麼公司歷史沿革可能存在瑕疵,因為證監會稽核資料的時候發現資料與工商資訊不符可能會提出質疑的,情況重大會構成上市障礙。
一般來說,出現這種情況,首先可以要求企業對工商檔案上存在漏缺資料進行情況說明,並備好材料給予工商部門進行稽核,出具確認函;再是公司未及時辦理登記事項變更,可能存在行政處罰風險,還需要出具無違規證明書。
總結:股權轉讓以合同生效即可實現,未辦理變更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涉及公司變更事項,最好還是辦理登記變更,實質上與形式上都符合規定;在企業上市前,歷史沿革也是重點稽核的,所以及時辦理工商變更還是顯得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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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曉君有說法
你好。首先,簽了入股協議就擁有股東身份,享有股東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辦理工商變更只是對抗效力,即雖沒有在工商局辦理股東變更,但不會影響協議效力,但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即如果顯明股東將該股權再次轉讓給第三人,並且辦理了工商變更,該第三人又不知道其受讓的股權系二次轉讓的,那麼第一受讓人不能申請撤銷第二受讓人的股權獲得權利,只能追責轉讓方違約責任。
另外,作為股東,切記清楚股東的各項權利義務,並且積極履行,確保自己的權益同時,瞭解公司的運作。
還有一點提醒:在簽署股權轉讓協議前,必須要了解清楚公司的債務情況,並在協議中明確債務切割的時間點。不要無端承擔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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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有法365
如入股協議除合同中未另行約定了生效條件,則自協議簽署時成立生效,入股協議生效且已經繳付了出資款,雖然工商資訊中沒有投資人的股東身份,但是實質上已經具備了股東身份成就的條件。工商登記是一種公示方式,不履行這一義務並不意味著否定內部出資人的股東身份,但不辦理工商登記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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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股權轉讓協議效力的獨立性,此時轉讓股東不得主張轉讓協議無效;又鑑於股東名冊登記產生對抗標的公司的效力,經股東名冊變更登記的受讓人得以向公司主張行使股東權,因此轉讓股東不得以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為由向公司主張行使股東權。
但如發生善意第三人基於工商變更登記的公信力,相信公司股權結構從而透過合理對價受讓標的股權且完成工商變更登記的,則可能發生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但如第三人與轉讓股東惡意串通,故意損害原受讓股東利益,則此時股權轉讓協議無效,亦不發生善意取得股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