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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眉見挽若歌

    我來說說寫辯護詞的思路。 1、確定你的辯護詞寫給誰看。寫給家屬看和寫給法官看是不同的。本文只教你寫給法官看的辯護詞要怎麼寫。 2、確定你的辯護觀點,作為各級標題。寫辯護詞要分兩部分,一是找到要寫的內容,二是如何把要寫的內容表達出來。前者屬於如何確定一個案件的辯護角度,這是另外一個問題,寫起來能寫幾萬字,這裡不談,本文只說後者。 要把想寫的內容表達出來,首先你要有清晰、確定、一目瞭然的論點。這就需要在你確定好辯護角度後,把自己想寫的內容細分、歸納為幾個觀點,並作為辯護詞的大標題。 常見的辯護觀點大標題有: 一、認定犯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二、本案不構成A甲,而是構成B罪 三、本案存在X個法定量刑情節 四、本案不成立某項法定從重或加重處罰的情節 五、本案存在X個酌定量刑情節 具體的大標題下,還可以把這一主要觀點再根據案情繼續細分1234的小標題,把觀點論述得更加完整。 例如: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這是最主要的觀點)1、本案認定主要事實的證據不足。(這是支撐觀點一的論據之一)(1)涉案合同是影印件,來源不明,且未與原件核對,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2)本案中多名證人在具體交易細節的陳述內容上相互矛盾。(3)……2、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告人的主觀上存在非法佔有的故意。(這是支撐觀點一的論據之二,並且是在觀點1的基礎上進一步論證)……3、被告人的行為屬一般的民事合同糾紛(在觀點2的基礎上進一步論證)……二、被告人有以下法定或酌定量刑情節1、被告人有自首情節2、被告人已經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並履行完畢,取得被害人的諒解3、被告人一貫表現良好……一般來說,除非是超級大超級複雜的案件,否則大小標題都不要超過五個。因為一方面,很少會有案件需要提煉出這麼多觀點,太多了反而顯得湊字數;另外一方面,法官在判決書裡摘錄你的辯護意見時也會自動略過一些諸如“家庭經濟困難”、“表現一貫良好”之類的廢話,實在沒必要勉強。 在標題中提煉自己的辯護觀點是非常重要的。法官在判決書裡一般也就是抄錄律師的主要觀點,如果辯護詞根本沒有提煉觀點,就是一二三四這樣泛泛而談,一方面法官會覺得這律師沒什麼水平,另外一方面法官如果代為提煉觀點,會有意無意忽略其中的一些論證,導致最終法官所認為的辯護觀點與辯護詞的觀點產生偏差。 3、編排好論證的邏輯順序新手的辯護詞最常出現的就是論述過程的邏輯不清晰,想到什麼說什麼,整篇文章的說理非常零亂。先確定好觀點作為各級標題,然後再將這些標題按一定的邏輯排列順序。 比如最常見的邏輯順序是: 先說證據的取證程式問題,再說排除了這些證據之後剩下的證據之間存在的矛盾,這些證據的證明力有多大,再說這些證據能證明什麼事實,不能證明什麼事實,再說在現有的事實應如何評價,在罪名取捨上有何爭議,應如何選擇再說現有的事實都成立或不成立哪些法定量刑情節,最後說酌定情節與湊字數的廢話。這裡面,除了最後的酌定情節,前面每一步都是後面一步的論證所需要的基礎。 4、注意論證時的措詞不要太書生氣上很多回答法律問題的回答是“根據三階層理論,在構成要件上…………”這一看就知道是法學生。但是要知道,理論研究和實務操作是有一定差距的。 一方面,張明楷之流研究的東西與當前的實踐並不一致;另外一方面,在辯護詞裡說“根據XX理論”,很多法官是不明白這個XX理論到底是什麼的。 比如,在論證盜竊是否既遂時,不要說 根據“失控說”或者根據“支配說” ,而是直接說 被盜財物尚未完全脫離被害人的控制 寫辯護詞和寫案例、玩模擬法庭都是不一樣的,一定要儘可能脫離這種理論研究的氛圍,這就是個具體的個案,不是要符合某種理論的例子之一,直接就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即可。 5、具體論述的小技巧有的人以為辯護詞最困難的是論述,其實不然,辯護詞最困難的是發掘辯護角度與提煉辯護觀點,找出自己能說哪些東西。一旦找到自己想要論證的核心,論述過程就是水到渠成的事。最基本的論述過程就是按邏輯三段論來: 大前提:法律規則規定了XX。這裡面,XX要如何理解。這一部分主要論述法律規則,以及對法律規則的解釋。比如什麼是“戶”,什麼是“兇器”,什麼是“肇事後逃逸”,等等。如果對這一XX的理解出自比較權威的法律檔案,則可以直接引用,或者列明出自哪個法律檔案。如果僅僅是學術觀點,則直接作為自己的觀點引用。但是,儘量在辯護詞裡引用有一定權威性的法律解釋,如《最高法關於X解釋的理解與適用》,或者最高法公佈的案例,就可以直接引用作為法律解釋的來源。 小前提:本案中,YY的情況符合或不符合XX的規定。在這部分,“YY的情況”有沒有證據支撐、根據證據能否得出“YY的情況”應當是在前文已經作出充分論證的結論。在這裡直接引用這一結論,並與大前提的法律規則及其解釋進行對比 結論:本案中,YY的情況 能/不能 適用這一法律規則。這不僅可以用於對事實的評價,也可用於對證據的評價。如 毒品犯罪中的“明知”,按司法解釋規定,藏在箱子的隱密處被查獲的毒品,可以推定箱子的主人明知毒品而攜帶(大前提)但是本案中被查獲的毒品就在箱子外層,不能排除其他過路人偷偷把毒品放在該處的可能,不符合司法解釋規定的“明知”的情況(小前提)因此,不能因為從被告人的箱子外層查出毒品,就認定毒品屬被告人所有(結論)在論述的部分,最關鍵是要抓住爭議的焦點進行詳細論證,如“去自首的路上被抓,也成立自首”,其爭議焦點就在於能不能在證據上證實“去自首”,這也是論證的重心。 如果還是覺得困難,找不到話來寫或者找不到重點,可以找《刑事審判參考》或者《人民司法》之類比較有權威性的雜誌裡面,與你案情類似的案例,直接抄案例的論述。 如果這種權威性的雜誌裡沒有相似的案例,那就上網搜。相信我,除了少部分新型別案件外,絕大多數新手律師能在實踐中遇到的刑事案件中的疑難問題,大多都能在網上找到相關的案例或文章,直接拿這些現成的案例或文章來參考,寫得多了,慢慢就知道要怎麼把自己的思路表達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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