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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慧算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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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職聲
勞務派遣是引進國外的模式。現在國內越做越差,原因是沒有國外工會及健全的企業法律制裁。勞務派遣本身的意義第一個應該是解決定員定編導致總共不足的問題,比如政府企事業單位有規定的人員數量,當勞動力緊缺時,就可以派遣,外包。企業類的肯定就是減少成本了,不按規定繳納五險一金,監管方面又達不到,而且可以規避十年長期合同,以及出事故不用負擔責任,說白了,勞務派遣本身的意義還好,就是國內法律以及工會等作用不明顯,讓一些小公司,甚至國企都用勞務派遣,以降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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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手機使用者66772119215
簡單通俗解釋,為什麼現在企業用工都願意採用勞務派遣方式。
企業願意這樣做目的很清楚,就是安全又可靠,好處實在多。選用派遣用工方式,就是讓派遣工吃虧,讓自己受益,而且,可以把最苦最髒最累工作交給派遣工完成,讓派遣工享受最低的勞動報酬,誰接受不了就換人,誰幹不動就辭退,誰要維權就趕跑。對企業來說,用派遣工確實划算,苦髒累工作不愁沒人幹,隨意辭退人不受約束,違反勞動法無人監管,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如同兒戲,使用派遣工不用管理,應支出的大量成本有效降低,這樣辦企業何樂而不為呢。正像有人所說,勞務派遣真是首選,用人隨意毫無風險,省錢省力責任全免,天降好處誰能不撿。多年來的事實已經充分證實,企業採用勞務派遣確實只有好處,沒有責任,但是,有誰知道,勞務派遣用工方式毀了多少人的青春,害了多少人的身體,讓多少人理想破滅,讓多少大學生跨出校門就掉進深坑,讓多少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卻不能維護,讓多少人汗水變淚水有理無處說,讓多少人終身悔恨自認倒黴。真是求職路上誤入歧途,今後生活難上加難。
派遣部門更是一些人理想的賺錢途徑,有人說,辦廠辦店不如辦個派遣把錢賺,相信有這種想法的人他們的目的也不可能達到,不過派遣部門有增無減,從中可以看出從事派遣行業確實是成本低,利潤高,無風險,‘’名聲‘’好,只賺不賠,誰告也不倒。現在,派遣部門目的明確就是賺錢,手段惡劣帶有欺騙性,勞動者誤入其中終身被毀,而且,他們無視法律,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如同鬧兒戲,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派遣部門只管簽訂所謂的合同,不去管理,真是‘’合同一簽,快馬揚鞭‘’,用人中途有什麼問題一推了之,根本找不到他們,而且,別說被連續派遣十年,就是被連續派遣二十年照樣隨意辭退,什麼超過十年可以簽訂長期合同只是一種說法,事實上並不存在,找到哪也解決不了。如果說派遣部門的初衷確實是為了緩解就業壓力,只是在運轉過程中才發現弊端或危害,那麼,勞動者要求取締的呼聲由來已久,還不引起高度重視嗎,為何遲遲不能解決。
勞務派遣用工方式究竟是緩解了就業壓力,還是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天壤之別的利與弊已經非常明顯,如果涉嫌違法,多數單位自願選用也該停止,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能忽視,必須得到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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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MrMyjasmine
一萬的人工支出,真正到做事人手裡,五千都沒有。身邊真事,公司一萬請的人,拿到手4000。萬惡的勞務派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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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六十六顆米粒
1勞務派遣是合法合理的
2說勞務公司扒皮的,什麼不管的是一點法律常識都沒的,如果有不交保險公積金的可以找仲裁,不用找律師。
3說不同工同酬的就想多了,政府部門和國企都有渠道可以進去,能力不足和沒關係的進不去和是不是派遣員工沒啥關係。輔警每年還有機會考編制呢,就是給派遣員工的機會。
不要看你到手多錢,用人單位給出的是定額的錢,這叫用人成本(工資+保險+大病+取暖)這裡的保險是指單位部分加上個人部分。一個6000的崗位扣除五險一金到手就是3200幾,根據當地的標準來算出入不會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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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武漢空間無限人力資源
1、大部分人認為是降低成本,當然是為了降低成本,只不過並不是為了剋扣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而是為了降低招聘成本、培訓成本。企業用勞務派遣,那麼招聘和培訓都可以透過人力資源公司來完成,可以減少人力財力的支出。同時也能避免浪費時間和人員精力,比如很多公司招聘大半年,好不容易招來幾個人,試用期沒過就因為各種原因走了,這無疑白白浪費了企業的資源。
2、規避或者防範勞務風險,專業勞務派遣機構(勞務公司)專業性和對勞動法律的熟悉性,可以有效地幫助用人單位擺脫勞務風險。
3、用專業的人力資源公司解放單位的人力資源部門。因為專業的勞務公司往往有很好的專業功底和多年從事勞動保障工作的背景,有利於用人單位將主要精力放在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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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空間無限人力資源集團
企業選擇用勞務派遣,根本原因在於減少人力資源管理成本、提高競爭力。比如說人力資源管理成本:
2、可以節省管理成本,如果和人力資源公司合作僱傭勞務派遣人員,那麼工資的發放、社保公積金的繳納、以及工傷生育等申報和善後處理,都是由人力資源公司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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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四個方面的原因:
第一,是為了規避新勞動法中對於幹滿十年要籤“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很多用工單位,解除了員工的合同,然後要求這些員工與勞務派遣公司簽約,最後在由勞務派遣公司將這些員工派遣到原用工單位工作。用工單位搖身一變成了和這些員工沒有勞動關係的一方。
第二,是出於經濟利益。國企朝著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改革從上世紀90年代就開始了,其中有很重要的個措施就是“減員增效”,國資委對於國有企業的員工數和工資總額是有限制的,增加正式員工就意味著和國企的改革方向相悖,而且也意味著正式員工的工資總額就要有更多人來分攤。最好的辦法就是使用勞務派遣,因為使用勞務派遣員工不算企業的正式員工,而且人工費用在財務上可以列入“代辦費”“工程費”等其他各種名目裡,根本不會佔用正式員工的工資總額。
第三,就是為了規避法律責任。因為用工單位如果使用了勞務派遣,那麼其僱主身份是很模糊的,只要身份一模糊,責任就模糊。如果出現事故或者是糾紛,就可以和勞務派遣公司兩邊相互推諉。(現在你明白為什麼只要哪一齣什麼事就是“臨時工”出來頂罪了吧,這真不是騙人的,而是勞務派遣的問題。)
第四,是利於管理。因為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員工沒有勞動合關係,隨時可以將派遣員工退回。派遣員工由於隨時面臨失業的壓力,自然工作努力。
新的勞動法規定,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工作上實施,可實際上根本不是那麼回事。現在的勞務派遣基本上都是用工單位招工後再把工人掛靠到勞務派遣公司,“勞務派遣已經完全變味了”。在勞務派遣現象集中的全國公有制企業、事業、機關單位,長期在一線崗位從事主體工作的工人是勞務派遣的主體。勞務派遣公司“招人不用人”,用工單位“用人不招人”,導致用工單位並不和員工簽訂合同,而是與勞動派遣公司簽訂。被派遣人員處於“兩不管”的境地,深受其害的絕大多數是農民工、下崗工人、城鎮失業人員、大中專畢業生。由於沒有與員工直接簽訂合同,許多用人單位都藉此規避《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隨意剋扣其正常工資與福利待遇,一些用人單位甚至隨時“裁員”和“甩包袱”;另一方面,勞務派遣職工對企業的貢獻完全被抹殺,他們的工齡永遠都是從零開始,週而復始。
新勞動法規定了勞務派遣員工享有與用工單位正式員工同工同酬的權力,實際上也不是那麼回事。現在的用工單位都是集中大量的使用勞務派遣員工,只要把他們集中安排在一些崗位上,不要與正式員工出現混崗,就完全避免了同工不同酬的問題,他們得到的工資水平都要比正式員工少得很多。
除了以上這些主要方面以外,勞務派遣員工還在很多方面得不到公平的對待。比如:不列入升職的範圍,不能加入黨團工會組織,等等。你到百度的勞務派遣吧去看看吧,這裡有很多勞務派遣員工網友在傾訴他們受到的“二等公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