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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紅土地上說三農

    從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應該是93年)開始,國家對國有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的職工實施養老金改革,也就是從那時起,上交的養老保險職工自己要承擔一定比例,養老保險金也就有了個人帳戶,除企業按年上交外,每月還得從職工工資中扣除一定數額繳納養保險,記得初期每月就是幾塊錢。

    換句話說,視同繳費年限,指的是1993年以前的工齡。這一點你必須弄清楚,只要符合這個條件,退休金待遇肯定包含視同繳費年限,前提是下崗後你繼續按年繳納養老保險。

    如果你是1993年年底參加工作的,後來企業改制或其它原因下崗的,就沒有"視同繳費年限"的說法,這事也就與你沒有關係了。

    不過,在這裡,有必要再次提醒你一下,企業改制時,你如果下崗失業了,辦理手續前,最好弄清楚企業是否按年給你上交了養老保險金(包括從你工資中扣除的個人部分),中間有沒有中斷或欠繳,如果有欠繳的話,一定讓企業補繳上,否則,會影響到你以後的退休待遇的。還有,下崗後,即使有困難,也要按年續交。

  • 2 # 社保小達人

    樓主你好,改制下崗以後,那麼只要是你有這個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這兩個是可以相加的。

    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需要在1992年之前我們國家正式養老保險繳納開始,你就參加了工作,每參加一年的工作,就相當於是一年的視同繳費年限。那麼你的這些工作年限,需要在個人檔案上都有著明確的相關記載,那麼就完全可以認定你的這部分視同繳費年限。

    實際繳費年限就是,我們國家正式開始養老保險以來,那麼你實際每繳費一年的養老保險,都會被算作是一年的實際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是完全可以合併計算的,因為計算養老金的方式就是透過你的累積年限加上你的視同年限,得出你的總年限。

    如果你的視同年限被認定的話,那麼還要單獨計算一部分過渡性養老金,這一部分過渡性養老金是按照140%的繳費指數來計算的,所以說相對於沒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個人,那麼如果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個人,他的養老金會比較多。

    所以說下崗以後要做的就是及時的將自己的個人社保還有個人檔案從原工作單位轉移出來,當然如果沒有找到新的工作檔案,可以將個人檔案先託管在你們戶籍所在地的人才交流開發中心,然後將個人社保轉移到自己戶籍所在地的社保局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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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興而有言原創

    無論是否下崗,只要您參加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都計為你的實際工作年限,即工齡。但兩者計算養老金的方法是不一樣的。我們知道,目前養老金由三部份組成,即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根據您的實際繳費年限來計算,個人帳戶養老金根據您的帳戶餘額來分配,過渡性養老金則根據您的視同繳費年限來計算,三者相加才是您的退休養老金。從這個意義上說,視同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是相加的。

  • 4 # 笑談人社

    改制下崗,視同繳納與實際繳納能相加嗎?

    首先,如果你確認自己有視同繳費年限,那麼是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相累加的,這點毋庸置疑的。

    第二,這點很關鍵,就是您是否確認自己有視同繳費年限。要知道,並不是所有的下崗人員都有視同繳費年限的。

    我們先來看一下相關規定:全民所有制和縣以上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固定職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這裡主要的有三點:

    一是您過往工作過的,改制的企業是什麼性質?是否屬於人民所有制或縣以上集體所有制?

    二是您工作時的身份是什麼?這點要是詳細說起來太複雜,一萬字也表述不清,我這裡簡單歸納一下:

    以北京為例(各省實行養老保險改革的時間不同,請參照本地的具體地間)1992年10月前的全民、集體職工以及1986年10月1日前招收的各類合同制工人,無需繳納退休養老基金即可認定招工當月(入廠工作)至1992年9月期間的視同工齡。

    在1986年10月1日以後,除招用的固定工外,各類合同制工人,應在按規定繳納了“勞動保險”方能認定視同工齡。

    三是連續工齡的問題,這個問題更復雜一些,但多數人不會涉及到這個問題,這裡就不細說了。

    第三,由於下崗潮多數是在1998-2003年前後,現在已經下崗了十幾二十年了,不知道您的檔案是否能夠找到?檔案中的資料是否齊全?

    這是認定您視同繳費的關鍵啊!

  • 5 # 醜妹兒的姥姥

    我是四川綿陽人,我是1978年11月由勞動部門統一招進企業上班的正是圓工(商業企業,在當時是新集體,根國營企業的待遇一樣)有招工檔案,在1992年1月參加養老保險交費至2O10年1月止,按國家社會保障法的規定和檔案正是辦了退休,是企業女工(5o歲),交老養保險年現18年,(其中在2000年12月以前由企業和職工共同交費,在1997年企業通過當地法院宣部企業破產,在2OOO年底被迫企業了斷工齡,拿錢走人等手斷,被迫下崗失業,我們連下崗失業都沒有補償金和領取,企業領導是先把圓工(職工)推向社會不管職工,連下崗生活都沒有,在2OO5年前企業領導處理資產,連職工養老保險和職工醫療保險都不給職工辦理(交費),在1992年參加職工養老保險交費都是職工幫企業,交企業那部分(個人那部分也是自己交時間在2OOO年以前事,在2OOO年底領取補償金,23年工齡,領了人民幣,5375元,走人,在那個年代,職工文化水平不高,不懂什麼破產法,勞動法,在2OO1年職工為了生活,生存所迫就各散五方打工,存錢交後面養老保險,在那個年代自己交職工醫保4年,由於經濟壓力大,上有老,下有小(正在讀書,大學)夫妻雙職工下崗失業,停交職工醫保(我參加的五險一金交費),誰後交了居民醫保9年,1978年11月至1992年止醫藥費報銷單位和企業報銷,在這個期間叫做視同交費年現(醫保交費年現),到現在我們退休了,領取養老金(養老命錢)都還在補交職工醫保所差的交費年現,把居民醫保停交,又繼續補交職工醫保,在2O18年全年交職工醫保,個人全存單交費五仟零捌拾玖元玖角貳分,在這種舉例下,合法,合理,公平嗎?(本人是殘疾人,肢體殘疾,有殘聯評級三級)。

  • 6 # 劉正民

    我認為,改制下崗很正常,但屬於原單位或改制後單位的下崗職工的屬性改變不了。因此,該改制下崗職工,以前的視同或實際繳費年限,它作為既定的過往經歷,這是誰也撼動不了客觀存在。

    按現行有關政策規定,下崗職工應由所在單位,按月發放下崗生活費的同時,還須按時足額為其繳納各項社保費用。這樣,改制下崗職工,也與單位在崗人員一樣,仍然在社保“安全網”的覆蓋之下。

    很顯然,改制下崗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其改制前後,即下崗前後的視同繳費和實際繳費年限,按規定可以合併計算。因此,該改制下崗職工,也與單位的在職人員一樣,也可按既定的待遇計發辦法,計算核定其基本養老金所得。也就是說,其改制下崗本身,不會對其退休待遇造成實質的損失與傷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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