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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我的夢想199150234

    只要是不故意殺人,就是防禦多重也是正當防衛。不存在防禦過當。難道說被害人,被打的不能動或重傷甚至於被打死再還手嗎!如主動挑戰者遠遠大於被害者實力,被害者反抗到任何程度都是正方防衛。

  • 2 # 真的還想再活五百年

    在中國沒有防衛一說,只有侵害或被侵害,被侵害的只能默默地承受,必須讓侵害者不能受到傷害,防衛就等於是犯法,打不過受傷害更大,打過了就至侵害者受傷,因為你根本就無法掌握防衛的那個(度)。

  • 3 # 峭石古松

    在遭遇突發性侵害時必須拿出勇氣與之搏鬥,但正當防衛的尺度是無法拿捏的。誰與到惡人侵害也是如此!如果有能力把侵害人制服後,立即報110來處置。否則,就是防衛過當!

  • 4 # 江水瀟瀟

    不想說那麼多複雜的理論。在發生危險情況下,大多數人都是緊張害怕的,不能用嚴苛的標準的來要求老百姓去判斷什麼是正當防衛,什麼是防衛過當。

    其實更應該做的是事前的宣傳和防範,在法制宣傳和普法過程中,告知老百姓有這麼一個概念,大概是什麼樣。而不是分析這個理論學說,那個理論學說。

  • 5 # 巴士底獄3

    民事糾紛治安案件不授予正當防衛授權,迫使雙方冷靜選擇司法渠道解決問題。正當防衛是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特別是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嚴重侵犯公民人身財產權力的重大刑事案件搶劫強姦殺人綁架勒索行為的無責防衛授權。防衛過當,是沒有侵害行為的臆想防衛。超出侵害強度的防衛產生不必要後果的防衛。具體就是口頭說如何如何,但沒有具體實施。本來就是吵架論理結果你卻實施殺戮致殘手段,還有侵權人明確終止侵權。侵權人被制服無能力實施侵權,你再防衛都是過當行為

  • 6 # 韋一笑2

    被打死後再防衛百分之百是正當防衛。。法官為什麼要把法律搞殘廢。而不是搞死。因為法律一法官就沒有權了。市殘廢的法律法官說了算。殘廢的法律放便收費。

  • 7 # 老野兔1

    退無可退,發起反擊,就是正當防衛,像唐雪一案,最最核心的部分是雙方最後的相對位置,唐雪開門出來後,被暴徒猛踢一腳(這個是公安局檢察院通告的,沒有爭議,這一腳致使唐雪在看守所便血、停經…),也就是兩個人相對距離不會超過1.2米,唐雪當時處於極度危險中,任何防衛都不過分!

  • 8 # 15111318511

    別人拿刀砍你時,你可以無限反擊!最高檢明確正當防衛界限

    愛青島 2019-01-05 10:34

      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涉及的四個案例均為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的案件,社會普遍關注的於海明正當防衛案入選其中。

      最高檢下發的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分別是

      ➤陳某正當防衛案(檢例第45號)

      ➤朱鳳山故意傷害(防衛過當)案(檢例第46號)

      ➤於海明正當防衛案(檢例第47號)

      ➤侯秋雨正當防衛案(檢例第48號)

      最高檢副檢察長孫謙介紹說——

      近幾年,正當防衛問題引發社會廣泛關注,起因雖是孤立個案,但卻反映了新時代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的普遍訴求。對此,明確正當防衛的界限標準,迴應群眾關切,是當前司法機關一項突出和緊迫的任務。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第十二批指導性案例,專門闡釋正當防衛的界限和把握標準,進一步明確對正當防衛權的保護,積極解決正當防衛適用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為檢察機關提供司法辦案參考。

      1.預知有人意圖傷害自己,隨身攜帶刀及其他防身武器的不影響正當防衛的認定。

      以最常見的醫患糾紛為例。

      假設醫生A因為醫療糾紛被患者家屬B騷擾,B在騷擾中提到要傷害A,A認為這種威脅是實際存在而非空穴來風,所以A在工作期間隨身攜帶刀具或者棍棒之類的硬物,後來B真的兌現威脅,對A進行人身傷害,這時A拿出隨身攜帶的武器將B擊傷甚至擊斃。

      這種情況下在以往極大機率被認定為“防衛過當”。

      而最高檢在本篇長文中表達的意見是,A的做法本身不影響正當防衛的認定,只要B確實存在“行兇”的事實,則A也屬於“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

      2.別人拿刀砍你,你可以勇敢的拿刀砍回去。

      在原來的司法實踐中主要比對雙方的傷勢是否均等,如果防衛一方的傷勢明顯輕於加害一方,則極有可能被認定為防衛過當。

      比如有歹徒A持刀砍無辜路人B,B奪下刀子對A連捅三刀致其當場死亡。以往會被認定防衛過當。最高檢新的解釋原則是,不以結果論防衛是否過當,而是以暴力手段論,只要暴力手段對等就可以認定正當防衛。

      所以歹徒A刀砍路人B,路人B用刀回捅歹徒A,暴力手段對等,哪怕結果嚴重不對等,也認定正當防衛。

      不過大家要注意的是,如果歹徒A只是給你兩個飛腿,你回身掏出一把匕首把他刺個對穿還是不行的,暴力手段要對等,也就是說對方採用什麼級別的暴力,你才能回以什麼級別的暴力,這一點很關鍵。

      3.別人拿刀砍你,你奪下刀砍回去,砍著砍著對方跑了,你覺得不安全可以繼續追著砍。

      這個案例很經典,就是不久前發生的江蘇崑山“社會我龍哥”被於海明奪刀砍死案。

      當時“社會我龍哥”拿著刀舞舞喳喳的威脅要砍於海明,由於平時疏於訓練刀法,導致傢伙意外失手落地,於海明眼疾手快把龍哥丟棄的刀撿起砍回去,龍哥撒腿就跑,奈何酒色掏虛了身子,被於海明追上掀翻在地,亂刀擊殺。

      警方最初認定於海明拾刀在手後,龍哥已經失去了繼續加害的能力,於海明的做法有防衛過當嫌疑,但在檢方的幫助下於海明最終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理由就是於海明認為龍哥跑回車裡沒準還要拿槍換炮,所以追上去砍的幾刀是因為自覺不安全,屬於正當防衛。

      這個案例的正面意義在於,今後正當防衛的時長可以大大提升了,直到行兇者遠離現場或完全不能對受害者構成威脅,正當防衛的合理性才算解除。

      4.只要加害方表現出行兇的可能性,受害方就可以按照已經行兇進行防衛。

      舉例說明,江湖大哥A拿著砍山刀堵在門口威脅B,說B不如何如何就要弄死B,並且拿刀子在B的面前比比劃劃,甚至用刀背觸碰了B敏感的肌膚,也許這時候江湖大哥A只是想嚇唬嚇唬B,並沒想真的砍人,如果是以往,B直接奪下江湖大哥A的刀把A砍翻,這極有可能被認為防衛過當或者是故意傷害。

      但今後這就是正當防衛,因為B處在實質性的人身傷害威脅下,他並不需要揣摩A的真實目的就可以實施防衛。

      在長文末尾,最高檢副檢察長孫謙指出,一些地方正當防衛制度實際“沉睡”,但中國關於正當防衛的立法其實已經比較完整,所以在實踐中需要樹立正確理念,正確貫徹執行,強化責任擔當,啟用正當防衛制度,彰顯依法防衛者優先保護理念。

      孫謙認為,啟用防衛制度可以警示惡意滋事者,讓公民敢於行使正當防衛權,保證公民面對兇殘暴徒時無需畏手畏腳。

      不過副檢察長也提醒大家,充分行使正當防衛權不等於“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制不正”,所以在發生社會矛盾時濫用武力不是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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