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1條各單位應備有《行車事故登記簿》(安監統—1),詳細記載各種行車事故的發生經過、原因及處理情況;定期分析總結,認真填寫“行車事故處理報告”(安監報—2),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
第6.0.2條鐵路分局安全監察室(無分局的由站段安全室)應將發生事故情況每日報告鐵路局安全監察室。鐵路分局於月、季、半年、年度後5日內,鐵路局於月、季、半年、年度後10日內做成“行車事故報告表”(安監報—4),逐級上報。
第6.0.3條鐵路局、分局各業務部門應於月、季、年度末,對本系統行車事故進行分析總結,向上級主管業務部門報告,並抄送同級安全監察室。
第6.0.4條各級行車安全監察部門負責對行車事故定性定責。上級行車安全監察部門發現下級行車安全監察部門對事故定性定責不準確時,有權加以糾正。
全路行車事故的統計數字和責任部門,均以安全監察部門的記載為依據。
事故涉及兩個以上單位或部門時,應將件數列入主要責任單位或部門。
所發生的事故即使確定為他局責任,仍由發生局統計件數。
鐵路所屬機車、車輛、人員,在本規則第1.0.2條規定適用範圍以外的鐵路線路上作業,及在鐵路所屬線路上的機車、車輛溜入路外線路,造成行車事故,責任屬於鐵路的,由鐵路統計件數,責任不屬於鐵路的,不統計件數。路外單位的機車、車輛、人員在鐵路所屬線路上作業及在路外線路上作業的機車、車輛溜入鐵路線路,造成行車事故,無論責任屬於何方,均由鐵路統計件數。路外單位租用鐵路的機車、車輛,借調的人員發生行車事故時,按雙方簽定的合同規定辦理。
第6.0.5條每日行車事故件數的統計,由前一日18時0分起至當日18時止計算。但填報事故發生時間時,應以實際時間為準,即以零點改變日期。
第6.0.6條凡企業自備車(包括外國車)、路內專用車、檢修車、淘汰型車等(包括已批准淘汰轉入非運用但還在使用的車輛)發生事故時,應按路內運用的機車、車輛發生事故統計。
第6.0.7條未交付運營的工程臨管線路發生的行車事故,由鐵路局、工程局制定補充規則自行統計和掌握,但須報部核備。
凡經正式驗收交付鐵路局運營的線路,發生事故後均應統計鐵路局事故件數。
在運營線上施工封鎖區間內發生行車事故,一律按本規則規定進行定性、統計和處理。
第6.0.1條各單位應備有《行車事故登記簿》(安監統—1),詳細記載各種行車事故的發生經過、原因及處理情況;定期分析總結,認真填寫“行車事故處理報告”(安監報—2),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
第6.0.2條鐵路分局安全監察室(無分局的由站段安全室)應將發生事故情況每日報告鐵路局安全監察室。鐵路分局於月、季、半年、年度後5日內,鐵路局於月、季、半年、年度後10日內做成“行車事故報告表”(安監報—4),逐級上報。
第6.0.3條鐵路局、分局各業務部門應於月、季、年度末,對本系統行車事故進行分析總結,向上級主管業務部門報告,並抄送同級安全監察室。
第6.0.4條各級行車安全監察部門負責對行車事故定性定責。上級行車安全監察部門發現下級行車安全監察部門對事故定性定責不準確時,有權加以糾正。
全路行車事故的統計數字和責任部門,均以安全監察部門的記載為依據。
事故涉及兩個以上單位或部門時,應將件數列入主要責任單位或部門。
所發生的事故即使確定為他局責任,仍由發生局統計件數。
鐵路所屬機車、車輛、人員,在本規則第1.0.2條規定適用範圍以外的鐵路線路上作業,及在鐵路所屬線路上的機車、車輛溜入路外線路,造成行車事故,責任屬於鐵路的,由鐵路統計件數,責任不屬於鐵路的,不統計件數。路外單位的機車、車輛、人員在鐵路所屬線路上作業及在路外線路上作業的機車、車輛溜入鐵路線路,造成行車事故,無論責任屬於何方,均由鐵路統計件數。路外單位租用鐵路的機車、車輛,借調的人員發生行車事故時,按雙方簽定的合同規定辦理。
第6.0.5條每日行車事故件數的統計,由前一日18時0分起至當日18時止計算。但填報事故發生時間時,應以實際時間為準,即以零點改變日期。
第6.0.6條凡企業自備車(包括外國車)、路內專用車、檢修車、淘汰型車等(包括已批准淘汰轉入非運用但還在使用的車輛)發生事故時,應按路內運用的機車、車輛發生事故統計。
第6.0.7條未交付運營的工程臨管線路發生的行車事故,由鐵路局、工程局制定補充規則自行統計和掌握,但須報部核備。
凡經正式驗收交付鐵路局運營的線路,發生事故後均應統計鐵路局事故件數。
在運營線上施工封鎖區間內發生行車事故,一律按本規則規定進行定性、統計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