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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吾愛追劇

    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無形資產包括貨幣資金、應收帳款、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專利權、商標權等,因為它們沒有物質實體,而是表現為某種法定權利或技術。但是,會計上通常將無形資產作狹義的理解,即將專利權、商標權等稱為無形資產。[資政智慧財產權]

  • 2 # 股玩財易

    1、專利權:專利權是指專利發明人經過專利申請獲得批准,從而得到法律保護的對某一產品的設計、造型、配方、結構、製造工藝或程式等擁有的專門權利。

    2、非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是指專利權未經申請的沒有公開的專門技術、工藝規程、經驗和產品設計等。非專利技術因為未經法定機關按法律程式批准和認可,所以不受法律保護。

    3、商標權:商標權是商標所有者將某類指定的產品或商品上使用的特定名稱或圖案即商標,依法註冊登記後,取得的受法律保護的獨家使用權利。商標是用來辨認特定商品和勞務的標記,代表著企業的一種信譽,從而具有相應的經濟價值。根據中國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限為10年,期滿可依法延長。

    4、著作權:著作權又稱版權,指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科學和藝術作品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權利。著作權包括兩方面的權利,即精神權利(人身權利)和經濟權利(財產權利)。前者指作品署名、發表作品、確認作者身份、保護作品的完整性、修改已經發表的作品等權利,包括髮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後者指以出版、表演、廣播、展覽、錄製唱片、攝製影片等方式使用作品以及因授權他人使用作品而獲得經濟利益的權利。

    5、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某一企業按照法律規定所取得的在一定時期對國有土地進行開發、利用和經營的權利。在中國,根據法律規定,在中國境內的土地都屬於國家或集體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出租或非法轉讓。國家和集體可以依照法定程式對土地使用權實行有償出讓,企業也可以依照法定程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或將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方式大致有:劃撥取得、外購取得、投資者投入取得等。

    6、特許權:特許權,又稱特許經營權、專營權,是指企業在某一地區經營或銷售某種特定商品的權利或是一家企業接受另一家企業使用其商標、商號、秘密技術等權利。

  • 3 # 品牌成長筆記

    廣義的無形資產包括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專利權、商標權等,因為它們沒有物質實體,而是表現為某種法定權利或技術。

    部分國外學者的定義

    佩頓(Paton)提出的定義

    佩頓在1922年的《會計理論》一書中,認為廣義無形資產的定義:“歸屬於某一企業但不具實物形態、存續期較長的任何有價值的補償物、因素或要素”。

    西德尼·戴維森的定義

    1983年西德尼·戴維森(Davidson S.)在其主編的《Handbook of Accounting》一書中引用了於1927年出版的《會計學:它的原理與問題》中的一段話:“無形資產的含義是指專利權、版權、秘密製作法和配方、商譽、專營權以及其他類似的財產。

    亨德里克森的定義

    亨德里克森在1992年的新版《會計理論》一書中認為,企業的遞延支出可以分為兩類,其中用於購買財產的支出構成存貨等實物資產的成本,用於購買服務的支出則形成無形資產。

    巴魯克·列弗提出的定義

    安妮·布魯金的定義

    安妮·布魯金(1996)認為,使公司得以執行的所有無形資產的總稱是智力資本,包括市場資產、智慧財產權資產、人才資產和基礎結構資產。

    托馬斯·A·斯圖爾特的無形資產概念

    托馬斯·A·斯圖爾特(1997)認為無形資產等同於智力資本,包括人力資本、結構資本、顧客資本。

    佈菜爾和沃曼的無形資產概念

    佈菜爾和沃曼(2001)認為無形資產是指企業商品生產或勞務提供中使用的非實物資產或企業控制的能夠帶來未來預期收益的非實物資產。

    部分國內學者的定義

    楊汝梅的定義

    著名會計學家楊汝梅先生1926年12月在美國密歇根大學完成的博士論文《商譽及無形資產》[7]中對無形資產進行了詳細的論述。楊汝梅先生認為,無形資產僅是一種剩餘價值,為附屬於整個營業所有一切具有正當價值事物之全體,而為超出各項有形事物所具總值之餘額。

    李青林的定義

    學者李青林在1990年“國有資產管理”徵文大賽獲獎論文中把無形資產定義為,無形資產是無具象有價值能利用可經營,並能產生巨大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資產,它由思想文化、體制制度、科學技術、專利商標、工藝技能、品牌名域、習俗傳統、文物歷史等非物質文化資產構成。它體現了國家、地區、民族、企業的文明程度、文化特色、科技水平、綜合實力、影響力等軟實力,能強力推進國家、地區和民族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發展。

    方榮義的定義

    方榮義(1995)把無形資產定義為:“企業擁有或控制的不具有實物形態且使用年限超過一年或一個經營週期的非貨幣性資產;它們具有優越性和獨佔性,可以為企業帶來超額經濟利益,但這種預期未來利益帶有很大不確定性”。

    王志平的定義

    王志平(1997)對無形資產的定義:無形資產是指由特定主體擁有或控制的,不具有獨立實體形態,而對主體的生產經營等經濟活動持續發揮作用或直接為主體帶來不確定經濟利益的非貨幣性經濟資源,表現為特定的權利或關係。

    裘宗舜、肖虹的定義

    裘宗舜、肖虹(1998)提出,無形資產可以這樣界定:無形資產是指有償取得的,一般不具有實物形態,可供企業長期使用,能帶來超額的級差收益,並具有高度不確定性的特殊的長期資產。

    袁慶宏的定義

    袁慶宏(2000)認為‘只要是一種可用以獲利的由企業擁有或控制、且不具有實體性的資源、都屬於無形資產的範疇。

    茅寧的定義

    於玉林的定義

    於玉林(2001)認為:“無形資產是一定主體擁有或者控制的、長期使用但沒有實物形態的並預期會帶來經營效益、能以貨幣計量的資產”。[13]於玉林(2008)對無形資產的概念進行了發展,他認為,無形資產是指一定主體擁有、沒有實物形態、長期使用、預期會帶來經濟效益,並獲得一定權利的非貨幣資產。

    蔡吉祥的定義

    蔡吉祥(2002)指出:“無形資產是無形固定資產的簡稱,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主要以知識形態存在的獨佔經濟資源,它是為其所有者或合法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或優勢的固定資產。這種資產應用得當可創造收益。”“無形資產包括智慧財產權、秘密資訊、特許經營權、商譽等”。

    遊相華的定義

    遊相華(2003)認為,從會計上或是從邏輯上,無形資產首先必須是資產,即符合資產的定義所要求的規定性。此外,還有自己的特有規定性。

    湯湘希的定義

    湯湘希教授(2004)認為:“所謂無形資產應是不具有實物形態、卻能為企業長期帶來收益的法律或契約所賦予的特殊權利,超收益能力的資本化價值以及有關特殊經濟資源的集合”。

    葉陳毅的定義

    葉陳毅(2006)從的角度定義了無形資產。他認為,無形資產是可以從財務、統計報表上直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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