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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律顧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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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高業房產李輝
經營場所地上溼滑,需要隔離警示牌,這個沒看到,所以顧客摔倒,餐廳需要付一部分責任,顧客自己是成年人,也要付一部分責任。
其次,客人的玉鐲是黃龍玉手鐲,這裡解釋一下。黃龍玉,又名黃蠟石,是一種玉髓,屬於瑪瑙大類,地方玉種。這個女顧客4000買的價格偏高,需要很久才能升值到4000元。
這裡打個比方,一個出廠價1000元的玉手鐲,進商場銷售,由於珠寶商場很多按照提成支付房租,這個比例不同,一般20%~30%,然後稅這一塊20%左右,再加上員工工資和老闆的收入,所以前幾年商場定價在10倍以上,旅遊景點和某些知名珠寶品牌是幾十上百倍,這幾年網路發達以後,各種銷售渠道的出現,玉石慢慢的價格降了下來,雲南旅遊購物店被政府關停了很多,某知名品牌也關停了很多店鋪。
現在玉石銷售渠道中,電商價效比很高,一直以後電商的售後和造假一直是困擾顧客的嚴重問題,現在電商法的出現,電商渠道會更加正規化,也給老百姓有更多購買好玉石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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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落第秀才17
我有一快戰國紅瑪瑙,四十萬買的,現在賣不了,明白我帶著上酒店吃飯,然後摔碎它,這不就換成錢了嗎,多好哇,誰有啥賣不了的都上飯店去處理,飯店死不死,跟我沒關係,我好就行了,什麼叫理什麼叫法,什麼叫良心道德,通通踩在腳下,魅著良心做事,這個社會認其發展我自佔便宜就好,不管他人死活,我素質低下,道德淪喪,自甘墮落,死有餘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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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夏周901
我只能說這女的是個老賴,你在餐廳用餐你自己不小心摔碎了玉鐲,簡直就是無理取鬧,餐廳就不要賠她愛咋地咋地,老賴爛人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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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青年菌
一位女士去一家自助餐廳吃飯,結果因餐廳地面有水滑倒,餐廳賠付了衣服的乾洗費80元后,又發現自己帶的手鐲被摔碎,該女士稱手鐲是4000元買的,要飯店給予賠償,這個要求是不是合理吶?
大家再看下事件描述:
這件事實際也是我們生活中隨處都可能遇到的一種意外,比如浴池、超市、車站等,幾乎有人活動的地方都免不掉出現此類情況,所以,當類似公共場所做地面清潔後,大多都透過設定提示架、有專人看管水未乾區域,或清潔人員快速將其風乾,這些對過往行人是最有效的保障。
而這位女士餐廳中滑倒,餐廳責任肯定是有的,對於溼滑地面是否有提示或專人看管非常關鍵,如果沒有確實需要承擔部分責任。
可人滑倒就一定要承擔賠償全部損失嗎?我個人認為,這種滑倒關鍵還在於個人,雖然是因地面溼滑摔倒,但主要還是自己走路問題,所以這責任也不應完全由他人承擔。至於賠償物品價值也應考慮實際價值,按雙方承擔的原則進行賠償。
這種行為極易演變為碰瓷,希望都經過公安部門備案調節處理,如遇到的是碰瓷慣犯請公安部門給予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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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IOOOI
臥槽,在哪摔的就誰賠,那公路局早就破產了,天天都那麼多交通事故 是在你這路上出的事 你肯定要賠啊 是不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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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峽谷大俠
這個鐲子,從照片上目測,至少4000000元(肆佰萬元),再加上精神寄託6000000元(陸佰萬元),向餐廳索賠10000000元(壹仟萬元),這是保守的!如果上法庭,一定再加個零!最佳上訴地點:南京或重慶,那裡的法官,一般不看證據,特別會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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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處處是天涯
除了在自己家裡之外的任何地方摔倒,都可以找得到替罪羊。
飯店摔倒找飯店、醫院摔倒找醫院、風景區摔倒找管委會、城市馬路上摔倒找市政管理處或者城管局、野外摔倒找這塊地的主人(農戶、農林局或者基層政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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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zj_4508
在馬路上摔倒,應該找修路的,在自己屋裡摔倒應找修建房子的,此風一開,口子大了,估計法院審理得排隊到下個世紀!!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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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老賈Jww
賠 現在這世道好好的 自己沒有責任 不論什麼事都能找一個墊背的 而且一找一個準 太好了 賠 不賠 我跟你沒完
12月29號的時候,喬女士和同事中午沒事就去一家自助餐廳吃了飯。一切都進行得很順利,可是當喬女士去拿飲料的時候,突然腳下一滑,摔倒在地。喬女士忍住疼痛站起了身,發現自己的羽絨服已經髒了。於是她找到了值班經理,值班經理答應幫她清洗羽絨服,由於,喬女士的羽絨服需要乾洗,所以值班經理給了喬女士80塊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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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經過
喬女士在用餐時,不慎在餐館內摔倒。當時喬女士覺得只是無大礙,只有衣服變髒。喬女士,因此以餐館地面沒拖洗為由,找值班經理索要80元,用於乾洗衣服的費用。
本以為事情結束了,但是喬女士出餐館時才發現,自己手上的手鐲沒了。於是趕緊回餐廳,果然被餐廳的工作人員撿到了。但是當工作人員把她的鐲子還給她時,喬女士卻看到鐲子已經碎成了兩半。原來,當時喬女士摔倒時,已經在把鐲子甩出並摔碎了。
於是喬女士認為餐廳地面有水漬,需要承擔自己財產損失的責任。餐廳表示,當時確實有清潔工打掃衛生,但是主要原因,還是喬女士自己不慎摔倒。雙方爭執不下。
事件分析《侵權責任法》規定,賓館、商場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因此,作為消費者的喬女士,因餐館的原因,造成了人身、財產損害,可以要求賠償。
但是,這也並不意味著無限誇大餐館方的責任:打掃衛生是餐廳的必須步驟,餐廳如果能夠證明,當時盡到了必要的提醒注意的義務,例如,在剛拖的地面放上“易滑”的標誌、有工作人員適當提醒等,則餐館盡到了其義務。
因此,該事件的雙方,仍舊需要妥善調解,達到雙方滿意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