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羅斯地廣人稀,國土面積佔世界第一位,但土地問題卻是俄羅斯歷來所有發展階段的主要難題。1861年沙皇尼古拉二世解放農奴法令、1905年-1907年斯托雷平改革、1917年十月革命社會主義政權建立後頒佈的土地法令、1922年俄羅斯土地法典、1991年土地法典等是俄羅斯歷史上最重要的事件,都對土地所有權做出了重要規定。20世紀發生的兩次重大的所有權變革:一次是從私有到公有,另一次是從公有回到私有特別引人注目。
一、 20世紀20年代:土地從私有到公有
(一)俄羅斯土地私有權的歷史
俄羅斯的土地歸私人所有有著悠久的歷史。俄羅斯最初的土地制度是氏族制度解體的時候,土地等自然資源實行公有公用和公有民用兩種形式。農村公社,公社的森林、牧場、水源、荒地等為公有,耕地則家庭分配使用。封建時期的土地所有制表現為沙皇領地、世襲領地和獎功份地三種所有權形式。世襲的領地可以出讓、買賣和交換。獎功份地是俄羅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可以繼承、換取世襲領地。﹝1﹞
15世紀到17世紀鄉的農民可以相當自由地處分自己的開墾地:買賣、租賃、抵押和互換,這說明當時的農民對自己開墾的荒地可以比較充分地行使權利。18世紀下葉,俄羅斯國家對土地私有有更為深刻地認識,認為被開墾的土地在私人手中比屬於國家更能夠帶來益處,因此,國家做好準備,以犧牲數千萬畝國家的土地進行總測量,以消滅地界的爭議和衝突。﹝2﹞可見,整個封建時期以土地私人所有權為主,尤其是18世紀下葉對土地私人所有權有相當明確地認識,甚至不惜犧牲國家的土地作為爭議地邊界的補償。而此時,中國正處於漫長的封建社會,奉行的土地政策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國家的一切財產都是皇帝的,包括土地。沒有、也不可能意識到土地私人所有權能更好的利用土地。
1835年斯別蘭斯基主持制定的《俄羅斯帝國法令全集》對土地所有權給與很大關注。土地所有權得到了鞏固,但在轉讓方面有很大的限制。農民被禁止離開村社,雖然加強了土地份額的私人所有,但卻將農民束縛在土地上。1861年農奴改革時,農民擁有土地永久使用權,地主擁有所有權,農民向地主提供勞役或租金,只有按照規定的價格贖買後,農民才能成為分得的土地的所有人,但十年內不允許轉讓。村社制度使俄羅斯的行政體制與村社土地佔有形式產生密切聯絡。村社土地佔有意味著每一個成員平等參加公社事務和使用土地的機會,如果農民遷移到其他的地方,就喪失了村社土地和經營地的佔有權,無償地將自己的土地留給了村社,沒有任何補償。這與中國現行的集體所有制既有相同,又有不同。相同的是成員能平等參加集體的事務和使用土地;不同的是成員在離開的時候大有不同規定。村社土地佔有制度的特點是,農民有權使用自己的土地,但是不能出讓給其他人。這就使得農民被束縛在土地上,任何脫離原來居住地的遷移,在沒有新的收入來源的情況下,都意味著基本生存條件的喪失。而中國集體土地所有制成員只有進入設區的市才喪失農村的土地。
1905年革命摧毀了嚴格限制農戶自由發展的村社制度。每一個家長——村社成員,有權要求從村社分出自己的份地歸他所有,允許農民退出村社另立單獨的田莊或家庭農場,土地變成個人所有財產,可以買賣、抵押、出租。1910年6月國家杜馬批准的法律補充承認了全體農民是村社土地的所有人,村社土地24年內不再重新分配。可見,1905年後俄羅斯的土地制度發生了根本性改變,如果俄羅斯沿著這條道路一直走下去,現在的俄羅斯可能完全是另一番景象。但是,歷史沒有假設。
(二)土地國家所有權的建立
1917年後,俄羅斯取消了土地私人所有權,實行土地國有化,土地不能買賣、出租、抵押,以及以其他方法轉讓,隨後頒佈的土地法典從立法上確立了這一基本制度。1953年逝世後,登上蘇共中央最高領導人座位,隨後開始的對暴政的揭露使前蘇聯在中以犧牲三千萬人生命代價樹立的國際地位和影響一落千丈。而此時的蘇聯已是世界社會主義陣營的核心,是世界兩大陣營中的一極,這種做法的後果是在人民的心理上投下了沉重的陰影。
1964年勃列日涅夫為首的蘇共中央集體作出赫魯曉夫退位的決定,由勃列日涅夫擔任國家最高領導人,社會上開始出現對過往理想絕望的情緒,漫長的政治和經濟的“停滯期”開始了。1965年時農業生產急劇下降,幾乎達到1913年水平,﹝3﹞爆發了執政以來的第二次經濟危機。1969年至1984年連續多年歉收。蘇聯政府在20世紀70年代起進行了一系列調整,展開了土地使用收費的討論,認為土地付費是合理有效使用土地的根本出路,以改變農業企業集中大量土地不利用的情況;1979年蘇共中央和蘇聯部長會議決定在國家經濟中開始試行經濟核算和市場化執行成分;1982年效仿歐洲國家,實行集體承包制。1987年實行土地租賃制50年,1989年頒佈租賃法。 1985年,米哈伊爾·戈爾巴喬夫執權。這位新領導試圖透過漸進式改革政策給社會主義制度注入新的活力。但是,所有這些措施都無濟於事,都沒有挽救俄羅斯的經濟狀況,生產效率依然十分低下。
蘇聯時期在幾十年的時間裡實行單一的土地國家所有制度,但是國家一直沒有調整好土地關係,從1964年到1987年,政府對衰落不起的經濟採取了承包、租賃等一系列措施都無濟於事,甚至都沒有解決糧食問題。這段時期是中俄兩國關係處於冷凍時期,相互之間往來甚少。但這段歷史恰恰是90年代俄羅斯土地私有化的前提和背景。如果對這段歷史不瞭解,就無法理解俄羅斯20世紀90年代的改革。
不否定俄羅斯土地改革中的缺點和不足,雖然對西方國家經驗的移植在很多地方被認為是不正確的,但不能臆斷它不成功,俄羅斯土地所有權改革的功績在於為市場經濟做了充分準備。因為土地私人所有流通自由,並且在這個基礎上土地價值得到實現,同時透過合同形式實現各種各樣的土地佔有,將農民從土地上解放出來是個了不起的歷史進步。但是,俄羅斯最近二十年來的土地私有化改革並沒有改變農村的狀況,土地市場也沒有活躍起來,農民依然很窮。與俄羅斯不同的是,華人多地少,私有化的結果必然出現土地的兼併。中國現階段的農民守不住土地,也無力維護土地權利,因為資本與權力結合的力量足夠強大,近年席捲全國的城市拆遷、農村土地徵收衝突就是實證。集體所有制儘管效率低,但能保障農民普遍獲取利益,在現階段仍然是保障農民利益最好的方式。
土地問題是非常複雜的社會現象,不僅受法律制度的制約,還受政治經濟等很多因素影響。 中國農民身上蘊含著無限的創造力,只要政權別干涉得太死,他們就能找出生存的辦法。當年的安徽小崗村村民冒死承包了集體的土地,後來轉化成遍及全國的土地承包責任制。但也正是在席捲全國,甚至是強行推進的土地承包責任制下,華西村、南街村等7000個村莊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制和發展集體經濟不變,成為當今中國最幸福的村莊。這其中包括地處偏遠,不沿海、不沿江、不沿鐵路線、不靠近大中城市,既無礦產資源,又土地貧瘠的邊陲小村——黑龍江興十四村。
現階段,中國的農民又發明了小產權房。農民在國家立法禁止城市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的情況下,不出賣宅基地,卻也獲得了巨大收益。而那些買了小產權房的城裡人還在等待國家有朝一日承認小產權房的所有權。學者們也以當年的小崗村為例,認為此時非法的東西彼時就會合法化,呼籲政府承認小產權房合法化。
法的本質是公平和正義,任何以犧牲一部分人利益換取另一部分人利益的做法都是不可持續的。農村基層政權的任務就是要保證農村集體的民主制度,避免少數人對農民利益的侵害,給農民更多的選擇機會,農民就會找到適合自己的道路。
俄羅斯地廣人稀,國土面積佔世界第一位,但土地問題卻是俄羅斯歷來所有發展階段的主要難題。1861年沙皇尼古拉二世解放農奴法令、1905年-1907年斯托雷平改革、1917年十月革命社會主義政權建立後頒佈的土地法令、1922年俄羅斯土地法典、1991年土地法典等是俄羅斯歷史上最重要的事件,都對土地所有權做出了重要規定。20世紀發生的兩次重大的所有權變革:一次是從私有到公有,另一次是從公有回到私有特別引人注目。
一、 20世紀20年代:土地從私有到公有
(一)俄羅斯土地私有權的歷史
俄羅斯的土地歸私人所有有著悠久的歷史。俄羅斯最初的土地制度是氏族制度解體的時候,土地等自然資源實行公有公用和公有民用兩種形式。農村公社,公社的森林、牧場、水源、荒地等為公有,耕地則家庭分配使用。封建時期的土地所有制表現為沙皇領地、世襲領地和獎功份地三種所有權形式。世襲的領地可以出讓、買賣和交換。獎功份地是俄羅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主要形式,可以繼承、換取世襲領地。﹝1﹞
15世紀到17世紀鄉的農民可以相當自由地處分自己的開墾地:買賣、租賃、抵押和互換,這說明當時的農民對自己開墾的荒地可以比較充分地行使權利。18世紀下葉,俄羅斯國家對土地私有有更為深刻地認識,認為被開墾的土地在私人手中比屬於國家更能夠帶來益處,因此,國家做好準備,以犧牲數千萬畝國家的土地進行總測量,以消滅地界的爭議和衝突。﹝2﹞可見,整個封建時期以土地私人所有權為主,尤其是18世紀下葉對土地私人所有權有相當明確地認識,甚至不惜犧牲國家的土地作為爭議地邊界的補償。而此時,中國正處於漫長的封建社會,奉行的土地政策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國家的一切財產都是皇帝的,包括土地。沒有、也不可能意識到土地私人所有權能更好的利用土地。
1835年斯別蘭斯基主持制定的《俄羅斯帝國法令全集》對土地所有權給與很大關注。土地所有權得到了鞏固,但在轉讓方面有很大的限制。農民被禁止離開村社,雖然加強了土地份額的私人所有,但卻將農民束縛在土地上。1861年農奴改革時,農民擁有土地永久使用權,地主擁有所有權,農民向地主提供勞役或租金,只有按照規定的價格贖買後,農民才能成為分得的土地的所有人,但十年內不允許轉讓。村社制度使俄羅斯的行政體制與村社土地佔有形式產生密切聯絡。村社土地佔有意味著每一個成員平等參加公社事務和使用土地的機會,如果農民遷移到其他的地方,就喪失了村社土地和經營地的佔有權,無償地將自己的土地留給了村社,沒有任何補償。這與中國現行的集體所有制既有相同,又有不同。相同的是成員能平等參加集體的事務和使用土地;不同的是成員在離開的時候大有不同規定。村社土地佔有制度的特點是,農民有權使用自己的土地,但是不能出讓給其他人。這就使得農民被束縛在土地上,任何脫離原來居住地的遷移,在沒有新的收入來源的情況下,都意味著基本生存條件的喪失。而中國集體土地所有制成員只有進入設區的市才喪失農村的土地。
1905年革命摧毀了嚴格限制農戶自由發展的村社制度。每一個家長——村社成員,有權要求從村社分出自己的份地歸他所有,允許農民退出村社另立單獨的田莊或家庭農場,土地變成個人所有財產,可以買賣、抵押、出租。1910年6月國家杜馬批准的法律補充承認了全體農民是村社土地的所有人,村社土地24年內不再重新分配。可見,1905年後俄羅斯的土地制度發生了根本性改變,如果俄羅斯沿著這條道路一直走下去,現在的俄羅斯可能完全是另一番景象。但是,歷史沒有假設。
(二)土地國家所有權的建立
1917年後,俄羅斯取消了土地私人所有權,實行土地國有化,土地不能買賣、出租、抵押,以及以其他方法轉讓,隨後頒佈的土地法典從立法上確立了這一基本制度。1953年逝世後,登上蘇共中央最高領導人座位,隨後開始的對暴政的揭露使前蘇聯在中以犧牲三千萬人生命代價樹立的國際地位和影響一落千丈。而此時的蘇聯已是世界社會主義陣營的核心,是世界兩大陣營中的一極,這種做法的後果是在人民的心理上投下了沉重的陰影。
1964年勃列日涅夫為首的蘇共中央集體作出赫魯曉夫退位的決定,由勃列日涅夫擔任國家最高領導人,社會上開始出現對過往理想絕望的情緒,漫長的政治和經濟的“停滯期”開始了。1965年時農業生產急劇下降,幾乎達到1913年水平,﹝3﹞爆發了執政以來的第二次經濟危機。1969年至1984年連續多年歉收。蘇聯政府在20世紀70年代起進行了一系列調整,展開了土地使用收費的討論,認為土地付費是合理有效使用土地的根本出路,以改變農業企業集中大量土地不利用的情況;1979年蘇共中央和蘇聯部長會議決定在國家經濟中開始試行經濟核算和市場化執行成分;1982年效仿歐洲國家,實行集體承包制。1987年實行土地租賃制50年,1989年頒佈租賃法。 1985年,米哈伊爾·戈爾巴喬夫執權。這位新領導試圖透過漸進式改革政策給社會主義制度注入新的活力。但是,所有這些措施都無濟於事,都沒有挽救俄羅斯的經濟狀況,生產效率依然十分低下。
蘇聯時期在幾十年的時間裡實行單一的土地國家所有制度,但是國家一直沒有調整好土地關係,從1964年到1987年,政府對衰落不起的經濟採取了承包、租賃等一系列措施都無濟於事,甚至都沒有解決糧食問題。這段時期是中俄兩國關係處於冷凍時期,相互之間往來甚少。但這段歷史恰恰是90年代俄羅斯土地私有化的前提和背景。如果對這段歷史不瞭解,就無法理解俄羅斯20世紀90年代的改革。
不否定俄羅斯土地改革中的缺點和不足,雖然對西方國家經驗的移植在很多地方被認為是不正確的,但不能臆斷它不成功,俄羅斯土地所有權改革的功績在於為市場經濟做了充分準備。因為土地私人所有流通自由,並且在這個基礎上土地價值得到實現,同時透過合同形式實現各種各樣的土地佔有,將農民從土地上解放出來是個了不起的歷史進步。但是,俄羅斯最近二十年來的土地私有化改革並沒有改變農村的狀況,土地市場也沒有活躍起來,農民依然很窮。與俄羅斯不同的是,華人多地少,私有化的結果必然出現土地的兼併。中國現階段的農民守不住土地,也無力維護土地權利,因為資本與權力結合的力量足夠強大,近年席捲全國的城市拆遷、農村土地徵收衝突就是實證。集體所有制儘管效率低,但能保障農民普遍獲取利益,在現階段仍然是保障農民利益最好的方式。
土地問題是非常複雜的社會現象,不僅受法律制度的制約,還受政治經濟等很多因素影響。 中國農民身上蘊含著無限的創造力,只要政權別干涉得太死,他們就能找出生存的辦法。當年的安徽小崗村村民冒死承包了集體的土地,後來轉化成遍及全國的土地承包責任制。但也正是在席捲全國,甚至是強行推進的土地承包責任制下,華西村、南街村等7000個村莊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制和發展集體經濟不變,成為當今中國最幸福的村莊。這其中包括地處偏遠,不沿海、不沿江、不沿鐵路線、不靠近大中城市,既無礦產資源,又土地貧瘠的邊陲小村——黑龍江興十四村。
現階段,中國的農民又發明了小產權房。農民在國家立法禁止城市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的情況下,不出賣宅基地,卻也獲得了巨大收益。而那些買了小產權房的城裡人還在等待國家有朝一日承認小產權房的所有權。學者們也以當年的小崗村為例,認為此時非法的東西彼時就會合法化,呼籲政府承認小產權房合法化。
法的本質是公平和正義,任何以犧牲一部分人利益換取另一部分人利益的做法都是不可持續的。農村基層政權的任務就是要保證農村集體的民主制度,避免少數人對農民利益的侵害,給農民更多的選擇機會,農民就會找到適合自己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