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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刀刀見骨

    這要去分析這個陪審團創立的原則和思想是建立在什麼樣的基礎上的?制定陪審團的核心思想是對法律法規之外的權力是否公正,公平,實施的一種來自於民間,代表著所有受法律法規規範的人民的監督。它的許可權是全體公民賦予它的。它代表著人民的權益,利益,高於法律和權力。這裡體現出來的是西方國家在最高權力的制衡上的平衡方式。也是一種民主的思想體現。

  • 2 # 長風浩蕩

    為了找背鍋俠啊。

    因為在整個庭審過程中,唯一的主動方是訟棍,其他所有方面,法官、檢方、嫌疑人、證人,全都是被動方面。而且整個過程中最大利益的獲得者,也是訟棍。

    訟棍本能的感覺到自己這份利益實在虧心,因此在各種摸索中找到了這樣一個背鍋俠機制。在這個機制中,雖然整個過程是訟棍主導,其他所有方面都被儘可能壓制到不對其形成任何“干涉”,但是結論是陪審員下的呀,陪審員還是臨時性的無關人員,這事做對做錯都不妨礙訟棍摟錢,但做錯了可是陪審團的結論,人家訟棍只是盡忠職守。瞅瞅,多完美的處其實不處其華,得實利而不務虛名。可笑那幫陪審員,被人白白的玩弄於鼓掌還滿滿的權力感,結論下對了那是訟棍的功勞,結論下錯了那就是陪審團的罪孽但仍然是訟棍的成就。被賣了還幫人數錢,說的就是這類貨吧。

  • 3 # 黃家老爹

    英美國家的法律審判程式中都有一個“陪審團制度”,其實在我們國家法律體系中也有“陪審團制度”,我們叫“人民陪審員”。

    美國的“陪審團”的選定是有嚴格的程式的:

    只要是案發地法院的管區之內,年滿十八歲以上的美國公民,都可以當陪審員,但實際上並非那麼簡單。

    首先是與案子有關的人員,包括與原告或被告有關聯的人不得入選。初選陪審團時,法官為了公正,使建立的陪審團能夠真正代表最普遍意義上的人民,他的選擇會從選舉站的投票名單或者電話號碼本上隨機選擇。

    除了法官的審查,陪審員候選人還要接受辯方律師和檢方的審查,他們對陪審員候選人都有否決權。另外,雙方的律師團都只有否決權,任何一名入選的陪審員都必須同時得到雙方的認可。

    最終所需要的只是12名陪審員和12名候補陪審員。自始至終,候補陪審員是和正式的陪審員一起參加法庭的審理活動的。每當一名陪審員因故離開,就有一名候補的頂上。一旦候補的全部頂完,再有人必須退出的話,審判就可能由於陪審團的人數不足而宣告失敗,一切都要重新開始。

    一般的案子,陪審員通常是可以回家的。但是,如果案子引起轟動,就必須隔離他們。這樣,他們所得到的全部資訊,就是法庭上被允許呈堂的證據,在判斷時不會受到新聞界的推測和不合法證據的影響。自從陪審員宣誓就任之後,他們所能知道的資訊遠遠少於一般的公眾。他們被允許知道的東西只限於法官判定可以讓他們聽到和看到的東西。陪審員不可以看報紙,不可以看電視新聞,所以那些庭外發生的事情,比如辯護律師舉行的記者招待會,被害者家屬的宣告等等,他們都一無所知。

    陪審員在這一段時間裡,上食品店買吃的,都有法警跟著,以保證他們不與外界接觸。在整個案子結束並移交給他們決定之前,陪審員不可以互相交流和討論案情。總之,一切都為了使他們不受到各界的情緒和非證據的影響,以維持公正的判決。可以說,在這一段時間裡,陪審員的自由度比該案的嫌疑犯還要小。

    從這些方面大家就能看出英美法系對於“陪審員”的重視程度是非常高的!因為歐美國家法律講究的是“程序正義”,也就是“過程比結果重要”。

    我們的法律講究的是“實質正義”,也就是“結果比過程重要”。

    這是由於“東西方文化”差異造成的。用東西方教育模式打個比方大家就明白了:

    歐美大學在錄取學生時候對於這個學生平時的學習成績非常看重,對於某一次重要考試的成績反而不太重視。因為他們認為:你平時學習好了,說明你的知識已經充分掌握了,偶爾一二次考試發揮不好不能否定你的學到的“實際知識”。

    而我們的教育模式不一樣:我們是不管你平時是不是真正學到知識了?考試不行就是不行,一考定終身!

    這二種教育模式誰優誰劣,各人自有評判!

    同樣是東西方文化的差異,引申到東西方的法律中也就產生了不同的“法律模式”。

  • 4 # 1吳小扛1

    任何一個社會都有規則,為保證社會的穩定,打破規則的行為必須受到懲治。

    從這個角度來說,現代社會中的司法訴訟體制其實就是一種對越軌者的懲治措施,而陪審制度則是為了保證懲治措施的公平和有效而採取的技術手段。

    陪審制度產生於13世紀的英格蘭,最初只是維持貴族統治的一個工具,那時候法官大都由貴族擔任,陪審團的任務就是對法官的審判意見點頭稱是。

    但後來陪審逐漸擺脫了貴族的控制,非但成為一種阻止、反抗和遏制貴族的機制,而且也成為了一種支援理性、常識和憐憫心的力量。

    當陪審團覺得法官的判決有違公平和正義時,他們可以大膽地說不,是陪審團而非法官,對案件裁決擁有最終的決定權。

    現代陪審團最重要的權力就是基於良心的無罪開釋權,意思就是不管基於任何法理上的原因和邏輯,如果政府做得太過分,如果法庭做出的有罪裁決讓陪審團覺得有損於公平、常識或者自己的良心,那麼他們就可以勇敢地說“不”,行使“Not Guity”的權利將被告無罪釋放。

    我一直覺得陪審團的無罪開釋權對審判體制的一個偉大創舉,它將人類的憐憫、同情心和常識等因素帶到了法庭之上,賦予他們與理性同樣的價值,彌補了法律自身的侷限,將審判擴充套件到了一個更廣闊的層面上。

    比如一個人懷著正義的目的將一個壞人殺死——這事兒完全有可能出現——按照中國的法律他肯定是要被判死刑的,這是刑法上的明文規定。

    故意殺人罪要被判死刑,即便法官想網開一面他也無能為力,他的職責要求他不能將諸如同情心或憐憫心這類情緒帶到案件中,所以一旦被告被認定為故意殺人,那麼他必定死路一條。

    但如果有陪審團在,事情或許就會有轉機。

    他們會充分考慮被告的行為動機,將他懷有的正義的目的納入考量,與他的行為後果做一個比較,如果覺得被告被判死刑有違公正和良知的話,那麼他們就可行使無罪開釋權。

    當然這種權力不會輕易用,陪審團的意見在大多數情況下與法庭的裁決是一致的。但是我們知道總有這樣的情況,法庭從法理上做出的裁決明顯有違常識和良知,這個時候就需要陪審團發揮作用以確保正義的實現。

    陪審制度雖誕生於英格蘭,但卻在美國實現了真正的繁榮,它作為民主體制的一部分被寫進了聯邦憲法併為各州法律所保證,美國建國國父們宣稱它是自由政府的守護神,民主投票箱一日不廢,陪審制度就將一直存留。

    但如今,這個曾經隨著民主的繁榮而繁榮起來的制度,同樣隨著民主的衰落而走向衰落,陪審制度究竟還能不能在現代社會中充分履行它的職責,懲罰犯罪,開釋無辜,伸張公平與正義?很多美華人開始對此表示懷疑。

    如今美國的司法訴訟體制固然存在很多問題,比如緩慢遲緩、成本高昂、糾纏細節於負荷過重等等,很多人將這些問題歸因於陪審制度。

    但德威爾說不是,這不是陪審制度的問題,即便把陪審制從司法訴訟中拿掉,這些問題依然存在,而且這些問題中的多數是各國都具有的普遍問題,並非美國一國獨有。

    很多人批評說將具有極強專業性的法律問題交給一群對於法律知識僅具有常識的普通民眾來處理是荒謬的,主張剝奪陪審團的權力,將之交由法官處理。

    廢除陪審制是與美國抗辯式司法的設計初衷相違背的。美國建國國父們深信,充滿活力的競爭式的辯論是實現正義和令各群體滿意的最佳途徑,而廢除陪審制就等於放棄了這種辯論,正義和公平必然會受到損害。

    陪審團的存在並非因為這12個人作為一個集體比法官更有感知力,而是因為這個來自不同種族、性別、階層和宗教的12人團體,本身就是社會的一個縮影,一個健全而充分的社會切面,體現著根本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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