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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幹海椿

    小區地面屬於全小區業主的共有財產,由本小區業主共同決定如何使用,

    該不該收取由小區業主共同決定,該問的是具體小區和小區的具體業主,問小區以外的人該不該,純屬多餘和沒事找事。物權法有規定,物業管理條例也有規定,是小區業主物權自主。什麼時候輪到外人做主了?

    這個問題就好像說問路人自己的隔壁鄰居該不該把家裡錢一起存起來用還是分開來用一樣無聊。

    如果非要問,應該問你們小區地面停車收費,你們業主同意了嗎?這樣才對。

  • 2 # 彩虹78665387

    手淫人生:"你觀點是錯,是有業主沒買車,地面停車位也屬廣大業主,但你僅以少數業主不同意或沒買車為由收取停車費是合理的,請問你.沒買車的業主以後不買車嗎?沒親朋好友來訪?子子孫孫都不買車嗎?

  • 3 # 之劍客

    不能說停車費,只能說物業管理費的一項,還要看不同區域不同收費,這還要經業主開會統一合理定價規劃車位,才能收取費用,否則物業和業主會產生糾紛,關鍵物業單位能否為小區業主的服務水平提高必免衝突

  • 4 # 春暖花開燕飛舞

    小區地面屬公攤面積,使用權歸所有業主所有,至於停汽車你們那裡一開始沒正規,現在才開始收費,要收費行,先召開業主大會,大多數業主同意才行。現在一般有地下停車位的新小區,地面不讓停汽車,汽車一律下地下停車,或著買或著租。

    我們那裡光允許電動汽車停地面,汽車都下車庫,前幾天物業想用房屋維修基金建腳踏車棚,遭到業主們的反對,他就沒敢建,後來因創城居委會出錢才建了車棚,小區的業主先成立業主委員會,有什麼事大家商量才好辦,人多力量大。

  • 5 # 琅琊鄉村生活

    謝邀!這個問題很簡單,只要規劃部門和物價局確定就可以收費啊,當然還有就是本身現在停車很難尤其是一線城市都沒有車位,所以肯定要搞成收費,還有如果沒有物價局做標定肯定不行,業委會委託物業公司服務中基本上就確定收費了,當然每個地方都不一樣,也有免費的不過是吸引人氣的手段之一,最後肯定還是收費的可能性很大

  • 6 # 老頑童168666666

    謝謝邀請!小區地面屬於公共資源,綠化地帶,也是業主配備各種設定。本原來是不應該收費的,但是為了便於管理,阻止業主佔地為己有,你劃(畫)地個塊我佔個地面。統一由業委會管理收費,本應取之民用之民,現在小區被小物業佔領,超額收費,業主與物業產生予盾,大打出手,不利於社會安定,希望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物業管理。有利於建設文明社會。✍✍✍✍✍✍☕️☕️

  • 7 # 雨漫君城

    小區地面是屬於全體業主的,所以應該歸業主免費使用。

    物業費中包含了,保安對小區整體的維護費用,所以另外以保安服務停車場收費,是重複收費。並且,如果出現停車場車輛受損或失竊,物業是絕不會承擔責任的,所以物業憑什麼收其他的費。

    物業應該從門衛開始,管好外來車輛,避免社會車輛侵佔業主利益,並以此謀利。

  • 8 # 汽車觀察家

    物權法第六章74條。第六章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第七十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

    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一個小區規劃,實際是分為三個部分:1.開發商所有。2.業主專有。3.業主共有。屬於開發商所有的部分有:未出售給業主的房屋,透過合同約定為開發商所有的外牆面、樓頂等;屬於業主專有的部分有:已購買的房屋、透過合同明示為業主所有的綠地、稱為等;屬於業主共有的部分有:建築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公有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

    因此,若小區停車位屬於小區公有部分佔用所建,則物業服務企業收取費用需要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否則物業企業無權收取費用。但小區停車費不能超過當地物價部門規定的物業服務費最高限。業主可在房管、建設規劃等部門調取開發商的規劃許可證等,用以判斷爭議小區停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可以說,小區停車位是否應當收費,關鍵在於該停車位是否屬於規劃範圍內,對於在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屬於開發商所有;佔用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所用於停車的車位,則屬於業主共有。

  • 9 # spoonge

    如果盈利,在扣除給物業的合同規定的報酬之外,應該都返給全體業主,但我們的華人心態你懂的。甚至沒交物業費平時佔其他業主和物業人工服務便宜的“業主”都會拿出一副不分我利潤就要和你們拼命的架勢。

  • 10 # 老野兔1

    當然有權利了!只要業主委員會同意,當然有權利收費了,小區公共部位歸全體業主所有,不是個別要停車的業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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