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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273989021082

    法院認為,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備忘錄不屬於定義嚴格的法律概念,其屬於何種法律性質,取決於備忘錄的內容與形式,而不是由其名稱決定。依據古典契約理論,契約即合同,是當事人之間關於權利義務的合意,其一般程式是以典型的交易為理論模式的,這個模式包括了要約與承諾的一般過程。因此,認定合同是否成立,首先需要當事人一方以締結契約為目的向相對人作出意思表示,且這種意思表示必須具體確定,並含有表意人在該意思表示被接受時就受其約束的意旨。另一方面,根據要約拘束力規則,相對人應在要約規定期限作出與要約內容一致的承諾,雙方之間才能成立有效的合同。因此,在對備忘錄性質的認定上,要結合案件本身中備忘錄內容和形式的具體情形,而不能拋開這些做抽象的學術討論。

    如果備忘錄僅為記載各方協商過程,或各方對未來合作的預期或其他意思陳述,而無意創設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時,備忘錄只能反映意思表達的事實,而不產生法律上合同的拘束力。

    在商事貿易領域,尤其是涉外商業事務處理中,備忘錄是使用頻率較高的一類文書樣式,甚至以備忘錄形式簽署的檔案或協議也很常見。這就要求商事審判尤其是涉外商事審判的法官對備忘錄的法律性質作出比較準確的判斷。一般來說,按照簽署備忘錄當事人不同,可分為單方簽署的備忘錄及各方簽署的備忘錄。單方簽署的備忘錄更多屬於一種工作記錄,不排除個別備忘錄內容存在單方允諾的意思表示。這種情形下的備忘錄應遵循意思自治原則,判斷是否有為自己設定義務、使對方獲得權利的表意,以及是否形成有效承諾來認定。對待各方簽署的備忘錄,在備忘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認定上,必須以備忘錄的條款內容以及具體案件的事實和證據為基礎,而不能把備忘錄從全案事實中剝離出來統一定性。

    (詳細內容見《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5月第14期刊載文章:倪燕“對備忘錄的性質及效力應個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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