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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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楊在明徵地拆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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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簡單26240
當權者可能會有幾處別墅分別給小三小四情人等居住這些不違法,但是對於農村村民來說一戶多宅(老百姓有幾家是一戶多宅丿可能就違法了,關鍵是當權者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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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使用者9331860095600
我覺得應該看看宅基地是不是合法來的,比如有的是繼承來的,算不算合法?而有的卻是買賣來的算不算合法?還有搶佔的算不算合法?這些問題不應該一刀切,否則會引起一些不必要的麻煩的。你們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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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玉笛道人
有人提出將農村的一戶一宅規定在城市推行,這不可取。因為城鄉住宅問題有很大的不同。
村民的居住房屋的成本與城裡人無法相比,因為二者取得方式有極大的差別。在農村,村民的住房所使用的土地是不出錢的(個別有幾處住宅的可能從第二處住宅起,會適當的出一小點錢) ,自己建個300平米的房子一般就是二三十萬元(特殊情況的不說,比如土豪建蓋豪宅),而城裡人買個100平米的就需要一百多萬(房價較低的二三線城市)。可以說,村民的住宅含有福利成分,而城裡人的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用自己的收入購買的,其中大頭成本實際上是土地。
這樣比較下來就知道二者差異在哪裡。
既然是有福利成分,那肯定不能多佔,你要多佔就應該按市場經濟規則去城裡買商品房。城裡人的住宅既然是商品,那買賣自由,就不應該在購買環節加以限制,否則,中國的城市住房改革理論就會出現怪圈,讓人無法自圓其說而繞不出來。至於國家用其他政策來調控房價,那是另外一回事,調控並沒有禁止你買多套房,只是在貸款和稅收額度等方面加以限制(包括下一步即將實施的房產稅也一樣),使你不願買多套房。如果直接像農村規定的那樣一戶一宅,那中國多年來改革實施的市場經濟理論將會被顛覆,中國市場經濟的核心將會受到衝擊。
您好,大家都知道,在中國農村建設住房需要申請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宅基地實行“一戶一宅”制度。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結合實際規定的標準。中國土地少人口多,農村耕地資源很緊張,所以國家為了減少建房佔地、提高農村土地利用率和經濟效益,實行一戶一宅。但是,在實際生活中,一戶多宅的情況仍然大量存在。那麼家裡面一戶多宅的一定都是違法的嗎?“戶口”與“徵收補償”之間又是一個怎樣的原則關係呢?
【一戶多宅未必不合法】
其實我們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區別對待,有些情況導致的一戶多宅是允許的。自然資源部曾在2016年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針對實踐中存在的不同情況作了規定,也為宅基地確權登記提供了更加明確的依據。
情況一:成年子女建婚房產生的“一戶多宅”
農村家庭可能子女較多,家中的子女成年了要結婚或其他原因出現住房需求,住房不夠於是另外建了新房,這時可以辦理分戶解決問題。《通知》中規定,符合當地分戶建房條件未分戶,但未經批准另行建房分開居住的,其新建房屋佔用的宅基地符合相關規劃,經本農民集體同意並公告無異議的,可按規定補辦有關用地手續後,依法予以確權登記;未分開居住的,其實際使用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後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依法按照實際使用面積予以確權登記。實踐中,一些農村家庭的宅基地面積突破了500平方米,遠遠高於了一般規定中200平方米左右的宅基地面積上限。但若存在上述情況,則其仍有可能是合法的。
情況二: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流轉宅基地上房屋
農村宅基地限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使用,目前存在買賣房屋的情況,農村居民可以透過承租、買受方式取得宅基地上房屋的使用權、所有權,進而根據“地隨房走”的原理取得相應的宅基地使用權。流轉買賣中,雙方均應是本村村民,戶籍未遷出本村、在本村居住,並且要注意簽訂合同。
情況三:未超當地面積標準
由於歷史遺留原因或是地方自然地理環境限制,可能出現一戶村民有不止一處宅基地。(一些山區、梯田集中區域很難找到連片的建設用地,房屋的建造都是在山地之間見縫插針)但是宅基地面積總和如果未超過本地面積標準就可以按一處宅基地予以確權登記。另外在《通知》中,還規定了宅基地超佔面積問題要分階段處理,如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民集體成員建房佔用的宅基地,符合規劃但超過當地面積標準的,在補辦相關用地手續後,依法對標準面積予以確權登記,超佔面積在登記簿和權屬證書附記欄中註明。
情況四:繼承家中房屋
宅基地使用權屬於農民集體所有。但是農民朋友在宅基地上建設的住宅是自家房屋,屬於農民的個人財產,依法可以繼承。因繼承農房佔有宅基地而形成的一戶多宅,也應辦理確權登記。
有些農民朋友會有疑問,憑什麼到了農村就要求我們“一戶一宅”,而城裡人只要有錢就可以“一戶十宅”甚至更誇張呢?問題的關鍵在於土地性質的不同。宅基地使用權本身帶有極強的公共利益屬性,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給村民無償使用的,不涉及任何土地部分的費用。凡是交納租金或其他費用取得的,都不是宅基地,其上建造的房屋即使客觀上用於居住也不能被視為宅基地上房屋。這樣的多出來的“宅”在面臨徵收時是存在較大法律風險的,這點廣大農民朋友一定要明晰。
【戶口與徵收補償的關係,其實不復雜】
簡言之,對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譬如棚戶區改造、舊城改造類專案而言,房屋的徵收補償與戶籍問題無關。一處房屋上完全可以落10個人,但“人戶分離”的現象仍是不鮮見的。在進行補償安置時,只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或者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的承租人才有權獲得補償,補償的計算看的是房屋的面積而不是戶口簿上的“人頭數”。
對於農村集體土地的徵收及房屋拆遷,主要仍然是看土地面積和房屋的不動產權屬。且在宅基地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三權分置”的改革背景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權”被獨立出來。有沒有徵收補償,關鍵看有沒有這個“資格權”,而它與戶口不是一回事兒,具體的情況要查閱各地方的規定。而且“家庭人口情況”與戶口仍然不是一回事兒,這裡面仍然有一個是否實際共同居住,是否人戶分離的問題。無論如何,戶口在徵收補償中的“影響力”正在逐步降低,這是無可爭議的事實。
在明拆遷律師最後想提醒您的是,雖然不同情況的“一戶多宅”應當作不同處理,但是每一個徵收個案情況不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策標準也有區別。如果您家存在“一戶多宅”的情況,還是要爭取儘早說明情況、辦理用地手續,獲得相關部門的確權登記,轉變為“多戶多宅”,這樣我們才能更踏實安心,避免遇到徵收時出現政府為減少補償而將房屋認定成違建等情況。如果您遇到了徵收,不能確定自家的情況應當如何認定、是否能夠辦理確權登記,建議您諮詢專業徵收維權律師,以獲得更加滿意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