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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6156675360

    按照這樣說法,以後不必要有好心人了,本來想救個人,萬一被說成謀殺怎麼辦。這錢本來就是被偷的,也有可能一分錢追不回來,和遺失有什麼區別嗎?但是可以透過媒體或大家合力湊夠錢還給失主。

  • 2 # 冠領民商事法律顧問

    好心人幫助抓小偷,且追回來被搶的10000元。這件事是件好事,通俗意義上說是見義勇為,法律上定義為“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自願管理他人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

    《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好心人將錢丟失,屬於重大過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3 # 倉帕嘉措

    一,行為人如果搶了一萬元,就不能叫小偷了。

    二,不論是偷還是搶,我認為,損失都應當由罪犯承擔。因為,從民法的因果關係來看,損失是罪犯造成的。即:沒有偷或搶,就不會有損失;而有了偷和搶,通常有損失。故:損失與偷搶存在因果關係。

  • 4 #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我先給出答案: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我們先不從丟失錢的角度分析,我來舉個例子,大家就明白了。

    小偷偷了10000塊錢,你見義勇為去追,最後從小偷手裡奪回了這一萬元,然後你把這一萬元給“花”了,問:失主找上門了,你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如果用其他“回答”的解釋來說的話,既然是小偷偷了錢,那責任應該都是小偷的?很顯然,透過這個例子,大家都會很簡單明白:你絕對不能花這個錢,你把這一萬塊錢“花”了,你肯定是需要承擔責任的。

    如果還是不懂的話,我再舉個例子

    你從小偷那裡奪回這一萬塊錢後,你忽然發現“失主”其實是你一個很厭惡的人,於是你不想讓這“失主”好過,你把這一萬元給故意“丟”河裡了,那如果失主找上門你需要承擔責任?答案是肯定的。

    所以,不管是把這個錢“花”了還是“丟”了,性質都差不多,你都需要承擔責任。

    為什麼?因為你奪回這一萬元後你就自然有了“保管”的責任,這在法律上稱為“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從字面上說就是沒有原因的管理責任,說白了就是法律強制賦予你的“責任與義務”,你奪回錢後,你既不能隨意的處置這個財物,也不能對財物疏忽大意。

    既然有保管的義務,就必須要嚴格的守護,否則,你對你的重大疏忽過失承擔責任。

    如果還是有人覺得看不懂的話,那我反問一句:

    我們都知道花了這一萬元和故意丟了這一萬元是不對的,那為什麼遺失了這一萬元就是“對的?”

  • 5 # 南別

    這是一個偽命題!

    第一小偷搶了一萬元,那就是搶劫,那他到底是小偷還是搶劫犯

    第二,歸還過程中,錢丟了,這個過程是多遠,如果很遠,請問如何知道失主在哪裡,如果距離很近,消失的錢如何判斷是誰的手上消失的,在小偷手上消失的,還是在好心人手上消失的。

  • 6 # 你可以叫我相公

    需要,應當如數奉還。道德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但可根據情況協商適當減少,前提是你不是和劫匪同謀,還要提供證據確實丟失而不是私吞,黑吃黑。

  • 7 # g離

    啊啊啊,還可以這樣,那我好像發現了個大bug。既然是好心人,都能幫忙抓小偷了,給別人弄丟了錢,不用法律幫忙,憑這高尚的情操也能還了失主的錢吧

  • 8 # IamAnyone

    看了這麼多專業律師的回答,我終於意識到:任何一種好人都不能隨便做。包括公交車上給老年人讓座以後都有可能由於老人坐了你給讓的座位不是老年人專用座椅,導致受傷而要鉅額賠償。做好人是要有一定經濟實力的!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如何看待這次關於權健的風波?受害者的損失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