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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舟舟有話說

    我是一名審計師,從我自身經驗及身邊同事的工作模式來看,感覺數字敏銳力、資料分析力什麼的和從事這個行業沒有必然的聯絡。個人覺得最需要具備的就是獨立性、細心以及超強的耐心。所謂獨立性,其實主要是包括獨立思考、獨立判斷的能力,會計也好審計也好,都不是一個群體性的工作,不是靠團隊的力量就能完成好的,他更多依託的還是個人的能力,需要具備一個獨立思考的空間,要有自己的觀點和理論,而不是在模稜兩可的時候去詢問別人這樣如何如何,你必須具有自己的判斷力。細心,那就更不用說了,會計方面,如果不細心的話,就會出現紕漏;審計方面,如果不細心的話,檢查就會出現缺口,所以絕對的細心是很重要的。耐心。其實會計和審計都是一項比較瑣碎而又枯燥的工作,也是一項獨立性比較強的工作,需要所從事者具有極強的耐心,也就是說必須要做的住板凳,不能再覺得枯燥的時候呈現出不耐煩的心態,或是根本就坐不住了,這樣是很難將這項工作做好的。再多說一點審計所需要具備的另外一項十分重要的能力,那就是“溝通力”,做審計一定要具備良好的溝通力,因為在審計過程中需要與被審計單位進行協調,在審計結束後需要與被審計單位就審計發現的問題進行問題確認,如果不具備良好的溝通能力,及時一個人的審計專業性很強,但工作也將是難以順利開展的~

  • 2 # 城市生活閒聊室

    定義

    內部審計獨立性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在進行內部審計活動中,不存在影響內部審計客觀性的利益衝突的狀態。獨立性是內部審計的最本質特性,是實現其目標、履行其職能的必要保證。

    標誌

    獨立執行審計活動的良好組織地位

    只有內審機構具有獨立審計活動的良好組織地位,它才能夠確保審計範圍的廣泛性、審計行為不受限制、審計意見或決定得到實施、審計建議得到適當採納。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在《內部審計職業實務標準》的有關條款中,對內部審計機構的組織地位作了明確規定,歸納起來其核心有三:

    第一,內部審計機構應置於組織內部的一個較高層次。內審機構的獨立性和權威性的強弱,主要取決於其隸屬關係和領導層次的高低。領導層次越高,獨立性和權威性越高;反之,則越弱。

    第二,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應直接向組織內的最高決策層負

    責並報告工作,從而保證內部審計活動的實施。最高層領導管理組織中的所有部門可以賦予審計人員權力,以審查本組織下屬企業及其他職能部門的經營管理活動。

    第三,內部審計活動不受其他職能部門或個人的干擾。內部審計是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上市公司來說,它一方面代表投資者、經營者、決策者執行本公司的內控評價和諮詢服務職能;另一方面又代表本公司最高決策層對下屬其他職能部門執行內部審計監督職能。內部審計機構只有獨立於其他職能部門,其審計活動不受到干擾,才能確保內部審計意見、結論和建議的公正、客觀、權威和有效,真正發揮公司最高決策層的參謀和助手作用。

    公正、無偏見的精神狀態

    “具有公正、無偏見的精神狀態”這個標誌一般被稱為“客觀性”,它是內審人員在審計中應具有的一種獨立的精神狀態。其“客觀性”的具體表現總括起來有下述兩個方面:

    一是內部審計人員應獨立於他們所審計的經營活動及其決策過程之外,以確保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保持客觀公正態度;同時還要求審計人員保持一種獨立的精神狀態,公正、無偏見地執行審計活動和評價審計成果,不對審計事項的判斷屈從於他人的意願,人云亦云,隨聲附和,對審計結果決不作重大的質量妥協。

    二是審計人員必須誠實、勤勉和盡責地履行其任務和職責。誠信是市場經濟的基石,也是內部審計機構及其人員安身立命之本。

    風險因素

    影響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客觀風險因素

    根據《獨立性與客觀性:面向內部審計人員的框架》,把這些對內部審計獨立性客觀性的威脅因素分為以下八個類別:

    1.自我檢查。當審計人員檢查自己以往所做的工作時就產生了自我檢查威脅。例如,某審計人員可能再次審計曾經為之提供過諮詢服務並在專案實施中採納了他的改善經營建議專案時,審計人員極有可能對被審計事項的錯誤或缺陷不再挑剔和機警,在工作時,很難保證客觀性。

    2.社會壓力。當審計人員面臨或意識到來自相關群體的壓力時,社會壓力的威脅就可能產生。再比如,審計人員不願意反對審計小組內多數人員的觀點,但卻擁有自己的明確觀點時,也會產生一種壓力。

    3.經濟利益。當審計人員的審計活動可能帶來自身經濟利益損害的影響時,會有壓力衝突。例如審計人員或其親屬持有被審計單位的股票或債券時,一旦發現問題,其利益可能受損。再比如,當審計人員的個人就業機會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可能與被審計單位的負責人緊密相關時,威脅會產生。

    4.私人關係。人情在很大程度上,會影響審計的客觀性。關係密切程度不同,影響不同。比如,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經理私交甚好,此時可能會淡化或延遲不利的審計發現和報告。

    5.熟悉程度。由於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的長期合作關係,或者審計人員曾經在被審計單位工作過,都可能產生這種威脅。比如,因非常熟悉而在審計中產生同情心,對審計立場喪失。另外,因為非常熟悉,慣性的錯誤判斷可能使審計人員對某些問題視而不見。

    6.文化、種族與性別歧視。當審計人員與被審計物件在文化意識方面認識不同,或審計人員本身存在種族歧視或者性別歧視時,可能會發生客觀性威脅。比如,在跨地域多分部的企業中,本地的審計人員可能對外地的被審計人員產生某種偏見或歧視,這種歧視就有可能使審計人員不能做到客觀。

    7.認知偏差。當一個人根據自己在某種情形中的角色來解讀資訊時,就可能會出現不自覺的和無意識的心理偏差。

    8.混合因素。以上因素有可能是多樣並存的,這種混合因素往往在審計中會破壞審計人員應有的客觀立場,從而影響審計結論。

    影響內部審計獨立性的主觀因素

    1.內部審計機構缺乏獨立性。在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發布的《內部審計實務標準》中指出:內部審計機構是指負責監督機構的審計和控制工作的治理層。內部審計委員會是內部審計工作是否獨立的首要屏障。而內部審計委員會的人員構成則是其發揮作用的關鍵所在。當前,中國內部審計委員會構成層次過於單一,人員之間沒有相互制約關係。

    2.內部審計人員缺少完整的獨立性。由於現行管理體制的落後和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定位缺失,使得內部審計人員在開展工作的過程中缺少完整的獨立性。主要表現在:

    一是內部審計人員作為單位的一名成員,他們的工作、工資、其它福利等受本單位企業有關負責人的支配。這就使得內部審計人員在履行其監督和評價職能時有很多的顧慮,當企業領導授權、批准的經營行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不符合經濟效益原則時,內部審計人員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往往表現得無能為力,影響了內部審計人員的獨立性。

    二是內部審計機構中的審計人員有很大一部分由會計或管理人員兼任。這種狀況導致內部審計人員在制定審計計劃、實施審計程式、出具審計報告時往往受到各方面利益的牽制,難以開展獨立的審計活動。另外,由於領導的重視程度不夠,內部審計被不切實際的精簡,人員隊伍不穩定,從而使內部審計人員對在審計部門的前途缺乏信心,嚴重影響了內部審計人員的獨立性。

    3.內部審計經濟上缺乏完整的獨立性。內部審計機構從事審計活動需要一定的經費,經濟上的保證是開展內部審計的保障。充足、有保證,不受被審計物件控制的經濟來源,是內部審計客觀公正地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的保證。內部審計既不像國家審計經費上有財政保證,也不像社會社團組織那樣有獨立的審計收入作為支援,內部審計的經費,是企業管理費用的一部分,經費的來源沒有嚴格的規定,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單位管理層,隨意性強且靈活性較大。這樣往往會由於經費不足,而造成有的審計專案無法開展,所以有些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形同虛設,很多審計專案無法實施,影響了內部審計作用的發揮。

    因素

    1. 內部審計、法規不健全

    中國已頒發了針對國家審計的《審計法》針對民間審計的《註冊會計師法》,而針對內部審計的只有審計署頒發的《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並未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而醞釀很久的《內部審計條例》遲遲未能出臺,這導致內部審計與國家審計、民間審計地位上的巨大差異,使得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得不到應有的重視,內部審計沒有具體可操作的部門、行業規章制度,審計人員面對具體問題也無章可循,這在根本上制約了內部審計的獨立性。

    2. 內部審計機構缺乏充分的獨立性

    中國的內部審計機構,大多數由本部門、本單位負責人直接領導,並接受國家審計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的指導和監督。也有些內審機構不是單獨設定而是由其它部門領導或合署辦公。這種狀況導致了內部審計機構受各方利益牽制,難以開展獨立的經濟監督活動,嚴重製約了內部審計的獨立性。

    3.內部審計人員缺乏充分的獨立性

    內部審計人員管理體制是內部審計人員直接受所在單位控制,對內審人員的人事調派權、工資管理權、獎懲權等由所在單位掌握,即內部審計在本單位主要領導人(法人)直接領導下對本單位領導負責並報告工作。內部審計人員和公司、單位其他部門人員同屬一個機構,潛在的或實際出現的利益衝突和偏見不可避免;內部審計人員也時常要承擔經營責任,因此,內部審計人員獨立性易受損害。

    4. 內部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不高

    中國內部審計人員有很多是來自財會部門,雖然他們有實踐經驗,但缺乏審計方面的知識。此外,領導的不重視和人們的片面理解,也使得許多人不願意從事內部審計工作,導致審計人員的隊伍不穩定。這些因素都使得內部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整體不高。

    必要性

    內部審計要獨立履行其職能,實現其目標,必須充分實現內部審計的獨立性。

    (一)審計行業的要求及《審計法》的規定

    保持獨立性是國際內部審計行業的一貫要求,也是中國現行《審計法》的明確精神規定。在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專業實務部發表的《內部審計實務標準》一書中“獨立性”被作為內部審計實務的具體標準來發布。中國現行《審計法》第五條明確規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可見,保持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是公認的內部審計執業條件,它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正常開展,以及維護內部審計結論的公正性和客觀性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二)內部審計目標實現的要求

    內部審計的目標:一是查錯糾弊;二是幫助管理者更好地履行職責;三是增加價值和提高經濟效率,實現經營目標。內部審計要實現上述目標,就必須開展審計工作。而審計工作是一項獨立、客觀的保證與諮詢活動,必然要求內部審計具有獨立性。如果內部審計缺乏必要的獨立性,其審計結果的客觀性、真實性、可信性就要打上問號,基於其結論作出的決策和建議就沒有落實或執行的必要,內部審計的目標則無法實現。

    (三)作用的發揮和職能實現的要求

    內部審計的主要職能是經濟監督和經濟評價,透過監督和評價活動,在為經濟單位增加價值和提高經濟效率、實現組織目標的過程中,發揮著內部制約、防護、評部審計獨立性

    “具有獨立執行審計活動的良好組織地位”這個標誌表明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屬於組織上的獨立性。它是保障內審機構獨立履行其職責的首要條件,是具備開展審計工作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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