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五級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試驗活動。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註冊資本、淨資產300萬元以上;
三、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試驗管理工作的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初級以上技術任職資格;
四、專業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5人以上,其中電力相關專業工程技術人員3人以上;
五、持進網作業許可證電工4人以上,其中高壓電工2人以上,特種電工2人以上;
六、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依法開展安全培訓工作,安全管理人員1人以上;
七、固定經營場所總面積300平方米以上,各類專業試驗室和試驗1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試驗裝置;
八、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電監會28號令) 承試(修、裝)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六條 許可證分為承裝、承修、承試三個類別。
取得承裝類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安裝活動。
取得承修類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維修活動。
取得承試類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試驗活動。
第七條 許可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和五級。
取得一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所有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取得二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22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取得三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取得四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35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取得五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第三章 申請、受理、審查與決定
第八條 申請許可證,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的派出機構提出。
申請人取得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或者變更經營範圍。
第九條 申請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註冊資本;
(三)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裝置、經營場所;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任職資格,且不能同時在其他單位任職;
(五)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專職專業人員;
(六)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
申請一級至三級許可證的,還應當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業績。
許可證不同類別、不同等級的具體申請條件,由電監會另行制定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條 申請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人證明材料和淨資產證明材料;
(三)主要裝置及機具清單、經營場所證明材料;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的簡歷、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等證明材料;
(五)專業技術人員明細表、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或者任職培訓合格證書等證明材料;
(六)電工作業人員登記表;
(七)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的證明材料。
申請一級至三級許可證的,還需要提交相關業績報告以及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合併後新設單位申請許可證的,除應當提交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併的證明材料;
(二)合併前各單位的許可證。
第十二條 分立後新設單位申請許可證的,除應當提交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立的證明材料;
(二)業績證明材料;
(三)分立前單位的許可證。
分立後至多一個單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續分立前單位從事同類活動的業績。
第十三條 派出機構收到申請,應當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派出機構有權要求申請人就申請事項作出解釋或者說明。
第十四條 派出機構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五日內向申請人發出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並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派出機構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第十五條 派出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申請審查,並按下列規定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一)經審查,申請人的條件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派出機構應當依法作出准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許可證;
(二)經審查,申請人的條件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派出機構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通知書中應當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
第十六條 派出機構在審查過程中認為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的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七條 派出機構自受理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派出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資訊公開工作制度,向社會公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的依據、條件、程式、期限、辦理情況以及申請材料目錄、申請材料示範文字等資訊。
產品特徵
取得五級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試驗活動。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註冊資本、淨資產300萬元以上;
三、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試驗管理工作的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初級以上技術任職資格;
四、專業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5人以上,其中電力相關專業工程技術人員3人以上;
五、持進網作業許可證電工4人以上,其中高壓電工2人以上,特種電工2人以上;
六、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依法開展安全培訓工作,安全管理人員1人以上;
七、固定經營場所總面積300平方米以上,各類專業試驗室和試驗1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試驗裝置;
八、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電監會28號令) 承試(修、裝)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六條 許可證分為承裝、承修、承試三個類別。
取得承裝類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安裝活動。
取得承修類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維修活動。
取得承試類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試驗活動。
第七條 許可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和五級。
取得一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所有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取得二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22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取得三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取得四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35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取得五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第三章 申請、受理、審查與決定
第八條 申請許可證,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的派出機構提出。
申請人取得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或者變更經營範圍。
第九條 申請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註冊資本;
(三)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裝置、經營場所;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任職資格,且不能同時在其他單位任職;
(五)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專職專業人員;
(六)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
申請一級至三級許可證的,還應當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業績。
許可證不同類別、不同等級的具體申請條件,由電監會另行制定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條 申請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人證明材料和淨資產證明材料;
(三)主要裝置及機具清單、經營場所證明材料;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的簡歷、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等證明材料;
(五)專業技術人員明細表、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或者任職培訓合格證書等證明材料;
(六)電工作業人員登記表;
(七)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的證明材料。
申請一級至三級許可證的,還需要提交相關業績報告以及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合併後新設單位申請許可證的,除應當提交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併的證明材料;
(二)合併前各單位的許可證。
第十二條 分立後新設單位申請許可證的,除應當提交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立的證明材料;
(二)業績證明材料;
(三)分立前單位的許可證。
分立後至多一個單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續分立前單位從事同類活動的業績。
第十三條 派出機構收到申請,應當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派出機構有權要求申請人就申請事項作出解釋或者說明。
第十四條 派出機構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五日內向申請人發出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並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派出機構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第十五條 派出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申請審查,並按下列規定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一)經審查,申請人的條件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派出機構應當依法作出准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許可證;
(二)經審查,申請人的條件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派出機構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通知書中應當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
第十六條 派出機構在審查過程中認為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的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七條 派出機構自受理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派出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資訊公開工作制度,向社會公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的依據、條件、程式、期限、辦理情況以及申請材料目錄、申請材料示範文字等資訊。
產品特徵
取得五級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試驗活動。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和完善的組織機構;
二、註冊資本、淨資產300萬元以上;
三、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電力設施試驗管理工作的經歷,具有電力相關專業初級以上技術任職資格;
四、專業技術及經濟管理人員5人以上,其中電力相關專業工程技術人員3人以上;
五、持進網作業許可證電工4人以上,其中高壓電工2人以上,特種電工2人以上;
六、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依法開展安全培訓工作,安全管理人員1人以上;
七、固定經營場所總面積300平方米以上,各類專業試驗室和試驗10千伏以上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試驗裝置;
八、健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電監會28號令) 承試(修、裝)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六條 許可證分為承裝、承修、承試三個類別。
取得承裝類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安裝活動。
取得承修類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維修活動。
取得承試類許可證的,可以從事電力設施的試驗活動。
第七條 許可證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和五級。
取得一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所有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取得二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22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取得三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取得四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35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取得五級許可證的,可以從事10千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或者試驗活動。
第三章 申請、受理、審查與決定
第八條 申請許可證,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的派出機構提出。
申請人取得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或者變更經營範圍。
第九條 申請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註冊資本;
(三)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裝置、經營場所;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任職資格,且不能同時在其他單位任職;
(五)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專職專業人員;
(六)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
申請一級至三級許可證的,還應當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業績。
許可證不同類別、不同等級的具體申請條件,由電監會另行制定並向社會公佈。
第十條 申請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人證明材料和淨資產證明材料;
(三)主要裝置及機具清單、經營場所證明材料;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的簡歷、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等證明材料;
(五)專業技術人員明細表、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或者任職培訓合格證書等證明材料;
(六)電工作業人員登記表;
(七)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的證明材料。
申請一級至三級許可證的,還需要提交相關業績報告以及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合併後新設單位申請許可證的,除應當提交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併的證明材料;
(二)合併前各單位的許可證。
第十二條 分立後新設單位申請許可證的,除應當提交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分立的證明材料;
(二)業績證明材料;
(三)分立前單位的許可證。
分立後至多一個單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續分立前單位從事同類活動的業績。
第十三條 派出機構收到申請,應當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派出機構有權要求申請人就申請事項作出解釋或者說明。
第十四條 派出機構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五日內向申請人發出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並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派出機構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第十五條 派出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申請審查,並按下列規定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一)經審查,申請人的條件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派出機構應當依法作出准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許可證;
(二)經審查,申請人的條件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派出機構應當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通知書中應當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
第十六條 派出機構在審查過程中認為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的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七條 派出機構自受理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派出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資訊公開工作制度,向社會公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的依據、條件、程式、期限、辦理情況以及申請材料目錄、申請材料示範文字等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