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第27條是對行政違法行為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不予處罰是指對當事人作有違法行為的宣告,但免除其行政處罰。 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實際上是賦予行政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權力,便於行政機關靈活地運用自己的權力。其中,不予處罰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行為輕微、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在司法實踐中,對“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理解如下 :
一、行為輕微。行為輕微是不予處罰的前提條件。何謂輕微,一般應界定在以下範圍內:
1.違法行為單一。行為只違反一個規定,而不是多個規定。
2.沒有主觀故意。這裡所說主觀故意不是故意違法,而是有沒有按照法律要求防範違法行為的發生。
3.沒有涉案物品。一旦有涉案物品,案件往往會複雜起來,物品的真偽、質量、保管、驗收,購進和銷售渠道等等,容易涉及到多個法律規定,不容易作出輕微的判斷。
二、 及時糾正。是行為人發現行為違法的自我主動糾正,不是執法人員發現後的糾正。這一點從發現主體和時間節點上相對比較好判別一點。
三、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沒有造成危害後果就是沒有給國家、集體和個人造成任何的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的後果。
法律條文: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27條是對行政違法行為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不予處罰是指對當事人作有違法行為的宣告,但免除其行政處罰。 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實際上是賦予行政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的權力,便於行政機關靈活地運用自己的權力。其中,不予處罰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行為輕微、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在司法實踐中,對“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理解如下 :
一、行為輕微。行為輕微是不予處罰的前提條件。何謂輕微,一般應界定在以下範圍內:
1.違法行為單一。行為只違反一個規定,而不是多個規定。
2.沒有主觀故意。這裡所說主觀故意不是故意違法,而是有沒有按照法律要求防範違法行為的發生。
3.沒有涉案物品。一旦有涉案物品,案件往往會複雜起來,物品的真偽、質量、保管、驗收,購進和銷售渠道等等,容易涉及到多個法律規定,不容易作出輕微的判斷。
二、 及時糾正。是行為人發現行為違法的自我主動糾正,不是執法人員發現後的糾正。這一點從發現主體和時間節點上相對比較好判別一點。
三、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沒有造成危害後果就是沒有給國家、集體和個人造成任何的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的後果。
法律條文: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