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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與運輸安全

    1) 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技術與要求

    化學品在運輸中發生事故比較常見,全面瞭解化學品的安全運輸,掌握有關化學品的安全運輸規定,對降低運輸事故具有重要意義。

    1.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製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運輸危險化學品。

    2.託運危險物品必須出示有關證明,在指定的鐵路、交通、航運等部門辦理手續。託運物品必須與託運單上所列的品名相符,託運未列入國家品名錶內的危險物品,應附交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技術鑑定書。

    3.危險物品的裝卸人員,應按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摔拖、重壓和摩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並注意標誌,堆放穩妥。

    4.危險物品裝卸前,應對車(船)搬運工具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掃,不得留有殘渣,對裝有劇毒物品的車(船),卸車後必須洗刷乾淨。

    5.裝運爆炸、劇毒、放射性、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物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禁止用電瓶車、翻斗車、剷車、腳踏車等運輸爆炸物品。運輸強氧化劑、爆炸品及用鐵桶包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沒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鐵底板車及汽車掛車;禁止用叉車、剷車、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溫度較高地區裝運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等危險物品,要有防曬設施;放射性物品應用專用運輸搬運車和抬架搬運,裝卸機械應按規定負荷降低25%;遇水燃燒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機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運。

    6.運輸爆炸、劇毒和放射性物品,應指派專人押運,押運人員不得少於2人。

    7.運輸危險物品的車輛,必須保持安全車速,保持車距,嚴禁超車、超速和強行會車。運輸危險物品的行車路線,必須事先經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運輸,不可在繁華街道行駛和停留。

    8.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機動車,其排氣管應裝阻火器,並懸掛“危險品”標誌。

    9.運輸散裝固體危險物品,應根據性質,採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塵飛揚和遮陽等措施。

    10.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透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託運人應當向目的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時,託運人應當向公安部門提交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始發地和目的地、運輸路線、運輸單位、駕駛人員、押運人員、經營單位和購買單位資質情況的材料。

    11.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新增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託運人交付託運時應當新增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並告知承運人。

    12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應當對其駕駛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並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部門考核合格,船員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

    (二)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基本要求

    根據GB 15603—1995《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的規定,儲存危險化學品基本安全要求是:

    1儲存危險化學品必須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的規定。

    2.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經公安部門批准設定的專門的危險化學品倉庫中,經銷部門自管倉庫儲存危險化學品及儲存數量必須經公安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設定危險化學品儲存倉庫。

    3危險化學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遇溼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配備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其庫房及場所應設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5.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應有明顯的標誌,標誌應符合GB 190的規定。同一區域儲存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險化學品時,應按最高等級危險化學品的效能標誌。

    6.危險化學品貯存方式分為3種:隔離儲存、隔開儲存、分離儲存。

    7.根據危險化學品效能分割槽、分類、分庫儲存。各類危險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儲存。

    8.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築物、區域內嚴禁吸菸和使用明火。

    (三)危險化學品分類儲存的安全技術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易燃易爆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 17914--1999)、《腐蝕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 17915--1999)、《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 1791--1999)等標準分別規定了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的要求、儲量的限制以及不同類別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要求。

    (四)危險化學品包裝安全要求

    《危險貨物的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 12463--1990)把危險貨物包裝分成3類:

    1.I類包裝:貨物具有較大危險性,包裝強度要求高。

    2 .Ⅱ類包裝:貨物具有中等危險性,包裝強度要求較高。

    3.Ⅲ類包裝:貨物具有的危險性小,包裝強度要求一般。

    標準裡還規定了這些包裝的基本要求、效能試驗和檢驗方法等,也規定了包裝容器的型別和標記代號。

    《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類別劃分原則》(GBl5098--1994)規定了劃分各類危險化學品運輸包裝類別的基本原則。

    (五)接觸和混合儲運的危險性

    某些化學品接觸或混合時其危險性增加。有些化學品接觸或混合易燃燒,還有些接觸或混合易發生爆炸。還有些化學品在發生事故時,所使用的滅火方法不同。《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易燃易爆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17914---1999)、《腐蝕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 17915--1999)、《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 17916--1999)等標準的附錄中均附有危險化學品混存效能互抵表。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之間的牴觸和不相容性,避免將禁忌物料混儲混運。以便保證儲運安全。

    八、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安全要求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在第三章中對危險化學品的經營作了專項規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經營銷售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明確了辦理經營許可證的程式:

    一是申請:經營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並附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是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後,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

    三是發證:經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並將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通報同級公安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是登記註冊:申請人憑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管理,國家經貿委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頒佈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對經營許可證的種類、申請與審批、監督管理等做了詳細規定。目前,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的相關職能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履行。

    (一)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條件和要求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2)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上崗資格;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4)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1.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的國家標準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2000)規定:

    (1)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經營場所應坐落在交通便利、便於疏散處。

    (2)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經營場所的建築物應符合GB J16—2000的要求。

    (3)從事危險化學品批發業務的企業,應具備經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消防部門批准的專用危險化學品倉庫(自有或租用),所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存放在業務經營場所。

    (4)零售業務的店面應與繁華商業區或居住人口稠密區保持500 m以上距離。

    (5)零售業務的店面經營面積(不含庫房)應不少於60m2,其店面內不得設有生活設施。

    (6)零售業務的店面內只許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存放總質量不得超過1 t。

    (7)零售業務的店面內危險化學品的擺放應佈局合理,禁忌物料不能混放。綜合性商場(含建材市場)所經營的危險化學品應有專櫃存放。

    (8)零售業務的店面與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庫房(或罩棚)應有實牆相隔;單一品種存放量不能超過500 kg,總質量不能超過2 t。

    (9)零售店面備貨庫房應根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與禁忌分別採用隔離儲存、隔開儲存或分離儲存等不同方式進行儲存。

    2.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須經專業培訓,才能取得上崗資格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2000)要求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經理須經過國家授權部門的專業培訓,取得合格證書方能從事經營活動。企業業務經營人員應透過國家授權部門的專業培訓,取得合格證書方能上崗。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般有危險化學品購銷管理制度;劇毒物品購銷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經營手續環節交接責任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制度;經營人員崗位責任制;商品儲存保管管理制度等。

    4.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2000)規定了零售業務的範圍,零售業務只許經營除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劇毒物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

    (1)零售業務的店面內顯著位置應設有“禁止明火”等警示標誌。

    (2)零售業務的店面內應放置有效的消防、急救安全設施。

    (3)零售業務的店面備貨庫房應報公安、消防部門批准。

    (4)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應專車專用,按照《條例》只能委託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企業承運並懸掛明顯標誌。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經營危險化學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採購危險化學品;

    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籤的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第二章的有關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

    (二)劇毒品的經營

    經營劇毒化學品的企業要申領經營許可證,經營劇毒品要設專人。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2000)要求經營劇毒物品企業的人員,除要達到經國家授權部門的專業培訓,取得合格證書方能上崗的條件外,還應經過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部門的專門培訓取得合格證書方可上崗。

    1) 劇毒化學品的銷售規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所購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應當至少儲存1年。

    劇毒化學品經營企業應當每天核對劇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發現被盜、丟失、誤售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2)購買劇毒化學品應遵守的規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購買劇毒化學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購買憑證,憑購買憑證購買;

    (2)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註明品名、數量、用途)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3)個人不得購買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劇毒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得向個人或者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不得偽造、變造、買賣、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不得使用作廢的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

    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式樣和具體申領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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