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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iatkn32528

    不可抗力條款 (Force Majeure Clause) 是指合同中訂明如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義務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責任。不可抗力主要由自然災害組成,例如水災、火災,地震等。一些社會因素也可以構成不可抗力。例如計劃的變更,國家某項政策的調整等,無論是自然災害也好,社會因素也好,不可抗力必須同時具備下述條件:  

    1、不可預見性  合同當事人對於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必須根本無法預見。如果能預見,或應該能夠預見,則不構成不可抗力,例如某船運輸一批貨物從一海港到另一海港,船長出海前未聽廣播天氣預報即開船,結果遇上風暴使貨物受損。該風暴對於船長來說就不是不可抗力。因為作為海上運輸的船長出海前應瞭解一下當天的天氣預報,而天氣預報已對該風暴作了預告,船長能夠預見,卻由於疏忽未注意應當承擔貨損的責任。  

    2、不可避免性  即使出現了不可預見的災害,如果造成的後果是可以避免的,那麼也不構成不可抗力,只有無法採取任何措施加以避免,才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徵。例如船在海上遇到風暴,附近就有避風港但不進去致使貨物受損也需承擔責任。  

    3、不可克服性  這是不可抗力的最後一個特徵。指當事人對該事件的後果無法加以克服,即毫無辦法加以阻止這是不可抗力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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