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條 鐵道部、安全監管辦、鐵路運輸企業及基層單位應按照本規則規定,建立事故統計分析制度,健全統計分析資料,並按規定及時報送。
各級安全監察部門負責事故統計分析報告的日常工作,並負責監督指導有關部門(單位)做好事故統計分析報告工作。
第七十八條 事故的統計報告應當堅持及時、準確、真實、完整的原則。
第七十九條 事故的統計應按照事故類別、等級、性質、原因、部門、責任等專案分別進行統計。
第八十條 每日事故的統計時間,由上一日18時至當日18時止。但填報事故發生時間時,應以實際時間為準,即以零點改變日期。
第八十一條 責任事故件數統計在負全部責任、主要責任的單位,非責任事故和待定責事故件數統計在發生單位,相撞事故統計在發生單位。
負同等責任或追究同等責任的,在總數中不重複統計件數。
第八十二條 一起事故同時符合兩個以上事故等級的,以最高事故等級進行統計。
第八十三條 發生人員傷亡的事故應按以下規定統計:
(一)人員在事故中失蹤,至事故結案時仍未找到的,按死亡統計。
(二)事故受傷人員因正常手術治療而加重傷害程度的,按手術後的傷害程度統計。
(三)事故受傷人員經救治無效,在7日內死亡,按死亡統計;經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確認為醫療事故的,或7日後死亡的,按原傷害程度統計。
(四)事故受傷人員在7日內由輕傷發展成重傷的,按重傷統計。
(五)未經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確認為醫療事故的傷亡,按責任事故統計。
(六)相撞事故發生後,經調查確認為自殺、他殺的,不在傷亡人數中統計。
第八十四條 鐵路各級安全監察部門應建立《鐵路交通事故登記簿》(安監統1)、《鐵路交通事故統計簿》(安監統2)、《鐵路運輸企業安全天數登記簿》(安監統3)、《鐵路作業人員傷亡登記簿》(安監統4)和《鐵路交通事故分析會記錄簿》。
鐵路運輸企業專業部門、各基層站段應分別填記《鐵路交通事故登記簿》(安監統1),並建立《鐵路交通事故分析會記錄簿》。
以上臺賬長期儲存。
第八十五條 有關部門、單位應按以下規定填寫、傳送、管理各種事故表報。
(一)各級安全監察部門須建立《鐵路交通事故(裝置故障)概況表》(安監報1)和《鐵路交通事故基本情況表》(安監報3)的管理制度,規範統計、分析、總結、報送及保管工作。要及時補充填記“安監報3”各項內容,事故結案後,必須準確填寫。
鐵路運輸企業排程部門應當及時、如實填寫《鐵路交通事故(裝置故障)概況表》(安監報1),建立登記簿,進行統計分析,並制定管理制度。
鐵路運輸企業的專業部門應當建立“安監報1”登記簿,認真統計分析。
(二)安全監管辦須建立《鐵路交通事故處理報告表》(安監報2)管理制度。基層單位按要求做好填記上報。“安監報2”保管3年。
(三)安全監管辦於月、半年、年度後次月5日前填寫《鐵路交通事故報告表》(安監報4),報鐵道部。“安監報4”長期儲存。
(四)安全監管辦於月、半年、年度後次月5日前填寫《鐵路交通事故路外傷亡統計分析表》(安監報5),報鐵道部。“安監報5”長期儲存。
(五)有從業人員傷亡的事故,事故發生單位填寫《鐵路作業人員傷亡概況表》(安監報6-1),上報安全監管辦;一般B類以上事故,安全監管辦填寫《鐵路作業人員傷亡概況表》(安監報6-1),上報鐵道部。
安全監管辦於次月5日前(次年1月10日前),填寫《鐵路作業人員傷亡統計報表》(安監報6-2),報鐵道部。
第八十六條 鐵道部所屬鐵路運輸企業每月27日前將本月安全分析總結報鐵道部安全監察司。企業內部各業務部門須按月、半年、年度,對本系統事故進行分析總結,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並抄送安全監管辦安全監察部門。
合資鐵路、地方鐵路、專用鐵路須按月、半年、年度,對本單位事故進行分析,並報安全監管辦。
第七十七條 鐵道部、安全監管辦、鐵路運輸企業及基層單位應按照本規則規定,建立事故統計分析制度,健全統計分析資料,並按規定及時報送。
各級安全監察部門負責事故統計分析報告的日常工作,並負責監督指導有關部門(單位)做好事故統計分析報告工作。
第七十八條 事故的統計報告應當堅持及時、準確、真實、完整的原則。
第七十九條 事故的統計應按照事故類別、等級、性質、原因、部門、責任等專案分別進行統計。
第八十條 每日事故的統計時間,由上一日18時至當日18時止。但填報事故發生時間時,應以實際時間為準,即以零點改變日期。
第八十一條 責任事故件數統計在負全部責任、主要責任的單位,非責任事故和待定責事故件數統計在發生單位,相撞事故統計在發生單位。
負同等責任或追究同等責任的,在總數中不重複統計件數。
第八十二條 一起事故同時符合兩個以上事故等級的,以最高事故等級進行統計。
第八十三條 發生人員傷亡的事故應按以下規定統計:
(一)人員在事故中失蹤,至事故結案時仍未找到的,按死亡統計。
(二)事故受傷人員因正常手術治療而加重傷害程度的,按手術後的傷害程度統計。
(三)事故受傷人員經救治無效,在7日內死亡,按死亡統計;經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確認為醫療事故的,或7日後死亡的,按原傷害程度統計。
(四)事故受傷人員在7日內由輕傷發展成重傷的,按重傷統計。
(五)未經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確認為醫療事故的傷亡,按責任事故統計。
(六)相撞事故發生後,經調查確認為自殺、他殺的,不在傷亡人數中統計。
第八十四條 鐵路各級安全監察部門應建立《鐵路交通事故登記簿》(安監統1)、《鐵路交通事故統計簿》(安監統2)、《鐵路運輸企業安全天數登記簿》(安監統3)、《鐵路作業人員傷亡登記簿》(安監統4)和《鐵路交通事故分析會記錄簿》。
鐵路運輸企業專業部門、各基層站段應分別填記《鐵路交通事故登記簿》(安監統1),並建立《鐵路交通事故分析會記錄簿》。
以上臺賬長期儲存。
第八十五條 有關部門、單位應按以下規定填寫、傳送、管理各種事故表報。
(一)各級安全監察部門須建立《鐵路交通事故(裝置故障)概況表》(安監報1)和《鐵路交通事故基本情況表》(安監報3)的管理制度,規範統計、分析、總結、報送及保管工作。要及時補充填記“安監報3”各項內容,事故結案後,必須準確填寫。
鐵路運輸企業排程部門應當及時、如實填寫《鐵路交通事故(裝置故障)概況表》(安監報1),建立登記簿,進行統計分析,並制定管理制度。
鐵路運輸企業的專業部門應當建立“安監報1”登記簿,認真統計分析。
(二)安全監管辦須建立《鐵路交通事故處理報告表》(安監報2)管理制度。基層單位按要求做好填記上報。“安監報2”保管3年。
(三)安全監管辦於月、半年、年度後次月5日前填寫《鐵路交通事故報告表》(安監報4),報鐵道部。“安監報4”長期儲存。
(四)安全監管辦於月、半年、年度後次月5日前填寫《鐵路交通事故路外傷亡統計分析表》(安監報5),報鐵道部。“安監報5”長期儲存。
(五)有從業人員傷亡的事故,事故發生單位填寫《鐵路作業人員傷亡概況表》(安監報6-1),上報安全監管辦;一般B類以上事故,安全監管辦填寫《鐵路作業人員傷亡概況表》(安監報6-1),上報鐵道部。
安全監管辦於次月5日前(次年1月10日前),填寫《鐵路作業人員傷亡統計報表》(安監報6-2),報鐵道部。
第八十六條 鐵道部所屬鐵路運輸企業每月27日前將本月安全分析總結報鐵道部安全監察司。企業內部各業務部門須按月、半年、年度,對本系統事故進行分析總結,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並抄送安全監管辦安全監察部門。
合資鐵路、地方鐵路、專用鐵路須按月、半年、年度,對本單位事故進行分析,並報安全監管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