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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從誕生到現在一直在爭議中前進 個人是從12年開始接觸比特幣,當時先從礦工坐起,上車的時候比特幣才幾百元RMB。當時效能很好的PC機挖了大半年才挖了不到一個比特幣,後來入手一套專業礦機,再後來就放棄挖礦了。主要是礦機的產能還抵不上電費。比特幣或其他你瞭解的數字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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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幣圈論成敗

    個人理解是比特幣的出現解決很多現實存在的問題,單憑技術而言是區塊鏈並不是比特幣,比特幣只是區塊鏈的一個產物。至於大漲大跌這個主要是市場和莊家在操縱,可以瞭解到市場上真正在流通的比特幣相當的少。一晚上漲個幾十倍,跌了幾十倍都是正常的現象

  • 2 # 松濤聽客

    比特幣是個市場,有優點,24小時交易!沒有漲跌限制!迴避風險!比如避稅!洗錢!可以當貪官的保險櫃,對公司也有好處就是向境外匯款時,非常快捷!由於美元!市場既然形成!就很難消失!估計還會漲起來的

  • 3 # 源中瑞周顧問系統開發

    有價值有前景,但需要管控!

    比特幣從發展但現在已經被世界上多數人認可,但現在的市價四萬多元,存在即合理。但流透過程還是要有所管控,多數的空氣幣出現市場,許多的韭菜被割被騙,市場有點混亂

  • 4 # 自由金融

    今天想跟大家分享一下我對於這兩年非常火的投資品種:比特幣的看法。咱們不從技術的角度談(比如區塊鏈技術,去中心化,分散式賬本等等),而從投資價值的角度談談。比特幣本質上是一種有價值的商品。為什麼有價值呢,按馬克思的觀點,比特幣凝結了人類的勞動。它是一種演算法,創造這種演算法當然是人類的勞動,同時挖礦需要算力和電力,需要消耗資源,這同樣給了比特幣的價值基礎。產生比特幣需要演算法,算力和電力,這就構成了比特幣的基本價值基礎。有了價值那麼價格是多少呢?價格一方面取決於價值,另一方面取決於市場。市場看供需,供需看什麼呢?這裡說到關鍵了,供需看人們的認可程度。簡單點說認可就是價值。怎麼理解呢?想想當年的辛巴維(威),當地的貨幣瘋狂貶值,本國的居民自發的用美元,請記住是自發的。為什麼?因為人們認可美元而不是本國的貨幣。認可就是價值。再舉個例子,古玩字畫等藝術品,是不是也是這樣的?有人認可價值可以上億,沒人認可不值一文,難道這些藝術品差距真的這麼大嗎?其實不是,關鍵在於人們認可。這樣的例子還有很多,大家可以自己想想看。傳統上黃金被認可,到了數字網際網路時代,數字商品被認可難道不正常嗎?大家不要把比特幣當成貨幣,只是當成一種有價值的數字商品就行了。商品是可交換的,比特幣在國外早就可以交換貨物了。只不過比特幣這種商品比較新潮罷了。當然這種商品越多人認可價值越大。現在比特幣也有期貨了,它的未來怎麼樣,咱們拭目以待吧。

  • 5 # 清Wyg

    作為網路出現最早的虛擬貨幣比特幣,以它挖礦的推出,什麼總量有限,就決定了不能大眾化,一個有限量就決定了隨著交易量購買量增加減少,而出現大浮波動,不利於儲存交易,就不能大眾化,只能成為賭博投機的平臺。隨著山寨的虛擬貨幣出現及有的是直接集資騙錢的虛擬貨幣出現,會加速虛擬貨幣的退出。

  • 6 # 人在旅途許漢族

    虛擬貨幣是數字經濟的一種體現。而數字經濟是趨勢。但如果認為可以有一種虛擬貨幣能成為世界公認體現共有價值的載體,個人認為這個想法太美好也太天真咯。因為沒有一個國家的政治體制會接受一個不能監管、掌控的數字經濟。投資數字經濟穩當點應該是基於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才有保障。

  • 7 # 華歌天天報

    一、因為它的存在還有一些尚未解決的問題:

    1、是虛擬貨幣的安全性。前日,一家總部位於日本的比特幣交易平臺曾受到很多人青睞,但由於丟失了客戶的75萬枚比特幣,以及自己的10萬枚比特幣,這家公司不得已申請破產保護。這充分說明了虛擬貨幣的安全性難以保證。

    2、是虛擬貨幣的可控性。問題在於沒有類似中央銀行的管理者,由於匿名性很強,很容易被用於投機和藥物等的違法交易以及洗錢等。由於不經過金融機構的網路,很難掌握其流動情況,而這將給徵稅帶來困難。雖然其具有很多不確定性,但虛擬貨幣在一定程度上是十分有效的可靠地。

    二、又因為它的存在有一定的現實實用性:

    1、虛擬貨幣通貨膨脹的可能性小,不受政策的影響。避免了中央對財政的影響,虛擬貨幣由於發行量有限,可以證明其價值的穩定性。而不會因為貨幣供給增加,而抬高物價降低貨幣價值。

    2、流通性強。人們可以在世界上任何一個有網路和電腦的地方運用比特幣交易,十分方便。

    既節省了時間,也省下了不菲的交易費用。

    比較之後,我認為虛擬貨幣將飽和並不對真實的通貨造成威脅。建立在網路計算機上虛擬貨幣,一方面,在落後的地區和國家他們更多地依賴通貨,與發達地區產生隔閡。另一方面,虛擬貨幣也會依據網路技術的發展,安全性將越來越難確定。人們也很難將大量資金以虛擬貨幣的方式運用在鉅額的投資上。特別是在中國這樣傳統文化的國家裡,百姓更放心將財產交給銀行等金融業,而不是鏡中花一樣的網路世界中。

    最後本人需要重申一下:虛擬貨幣屬於數字資產,個人與個人之間可以自由交易。所以它不是傳銷,不是資金盤,只是是一種理財投資渠道。對待一切形式的風險投資——這個市場並不適合每一個人,基本上可以說並不適合大多數人。

  • 8 # 會不會上岸的魚

    虛擬貨幣對於我來說接觸的很少。聽別人說是一種賺錢的貨幣。本人農村本著保守的態度來說。天上沒有掉餡餅的事。還是保守來玩好

  • 9 # 生活剖析員

    感覺虛擬貨幣就是資本流通的一種形式,適合資金流比較大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個人覺得安全性沒有保障,畢竟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隨著比特幣在全球席捲風靡,國內各類“虛擬貨幣”也層出不窮。這些所謂的“虛擬貨幣”大多以“投資少收益多”為特點吸引使用者,許以高額的回報,但很多實質上確是非法傳銷或是龐氏騙局。虛擬貨幣產業亂象叢生,經過一些詐騙公司的精心包裝後,在動輒高達250%的收益率面前,已經有大批投資者被騙。即使是少數虛擬貨幣運營商並不具備詐騙的目的,投資者投資虛擬貨幣的行為仍被認定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行為,面臨血本無歸的風險。本文就無信用基礎的虛擬貨幣的法律風險進行分析,旨在更好得控制和防範風險。

    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

    2013年12月3日,華人民銀行、工業和資訊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作出《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通知載明: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虛擬貨幣發行融資恐涉嫌非法集資

    2017年8月24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就《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在《徵求意見稿》的第十五條第二款中規定處置非法集資職能部門發現未經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以發行或者轉讓股權、募集基金、銷售保險,或者以從事理財及其他資產管理類活動、虛擬貨幣、融資租賃、信用合作、資金互助等名義籌集資金的”應當進行非法集資行政調查,意見稿將以發行虛擬貨幣名義籌集資金的列入非法集資行政監管範疇,也就是說一旦被監管機構發現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存在從事虛擬貨幣發行融資行為的,就可能因涉嫌非法集資而被行政調查。

    2017年9月4日,華人民銀行等部門釋出《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載明: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透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虛擬貨幣中的典型騙局

    騙局一:打著虛擬貨幣旗號非法傳銷

    虛擬貨幣或成為非法傳銷的手段,以“推廣返利”為誘餌,參與推廣的使用者可能因涉嫌傳銷受到刑事追究。

    以2016年關停的“貝塔幣”為例,其參與者的主要收入來源有兩個:一個是貝塔雲礦機的挖礦收入,100個金幣可兌換人民幣;一個是拉人頭倍增的收入,拉一個人獲得120個金幣。以“推廣返利”為誘餌,鼓動會員發展下線,騙取錢財。“貝塔幣”對老會員以其發展的新會員的人數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的行為完全符合傳銷的行為模式。我團隊分析其業務模式中“透過拉人頭可以倍增收入”的行為,認定其涉嫌非法傳銷。

    根據《刑法》《網路安全法》《禁止傳銷條例》《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為他人實施傳銷、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提供交易平臺、支付結算、通訊傳輸、廣告推廣、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等便利實施條件。違反者將被依法追究相應的行政甚至刑事責任。使用者購買此類貨幣的,不僅自己的投資收益得不到保證,更可能因涉嫌傳銷將自己置於受到刑事處罰的危險境地,

    騙局二:明為虛擬貨幣投資,實則龐氏騙局遊戲

    利用傳銷手段,虛擬貨幣或成為龐氏騙局的工具,透過“拆東牆補西牆”製造賺錢假象騙取投資,最終損害投資者利益。

    有投資者因投資“摸金派”後無法提現,向我團隊諮詢維權相關事項。我團隊透過對 “摸金派”的運作模式進行具體分析,發現其實則為一場精心策劃的龐氏騙局。該公司提供一個虛擬世界,透過AR的方式與現實世界相結合,使使用者在虛擬世界裡的行為可以有虛擬貨幣的收益。其善於利用熱點進行包裝,將獲得的寶藏稱為“π”資產,該數字資產使用區塊鏈技術進行管理,可以在全世界自由交易,門店消費、購買汽車、飛艇。

    然而此類騙局的共性就是找流行的噱頭和詞彙來包裝,實質上並不具備以上天花亂墜的功能,大部分僅透過利用新會員的投入資金墊付給老會員作為虛擬貨幣運營模式,不具備可持續發展的能力。“摸金派”目前已經無法提現,虛擬貨幣π一朝成為一紙空文,新老會員的錢也將成為龐氏騙局最終的犧牲品。

    司法實踐對虛擬貨幣投資採取不保護的態度

    以原告高玉平與被告包麗紅委託合同糾紛[(2017)蘇0115民初11833號]一案為例,該案中原告委託被告投資“蒂克幣”,由被告男朋友實際控制投資賬戶。後由於原告無法修改賬戶資訊,取得“蒂克幣”的實際控制權,且交易平臺已無法登陸,故將被告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被告返還用於投資“蒂克幣”的投資款。

    該案中法院認定:

    1. 由於被告男朋友實際控制投資賬戶,進行投資交易,故原告與被告男朋友之間構成委託合同關係。原告委託被告男朋友對“蒂克幣”進行投資的行為繫個人自由,不違反法律規定,委託合同有效。

    2. 根據《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和《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法院認定原告委託被告男朋友的合同標的,即投資和交易“蒂克幣”的行為,在中國不受法律保護。

    3. 由於委託合同中被告男朋友依照原告要求履行合同,故委託合同中被告男朋友處理投資和交易“蒂克幣”造成的損失,直接由原告承擔。

    分析該案可知,虛擬貨幣的投資和交易雖繫個人自由,但司法實踐傾向於將其認定為不受法律保護的行為。一旦投資者在從事上述投資受到侵害,都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因此投資者應當遵循法律法規的指導,杜絕虛擬貨幣交易,保護自身權益。

    投資虛擬貨幣遭受損失難以追回

    虛擬貨幣的發行和流通既沒有國家信用為基礎,又沒有企業信用作擔保,而是以社會公眾的推崇為基礎。由於虛擬貨幣依託於網路,一旦發生問題,將面臨維權程式複雜,取證困難,等待時間漫長等問題。這類案件往往是涉眾型案件,投資者去報案,如果沒有達到規定的立案標準(如犯罪金額、涉案人數)等,經偵部門很難立案偵查。而投資者如果選擇向法院起訴,首先由於法院對於虛擬貨幣投資行為並不保護,投資者訴請多數會被駁回。其次在起訴時由於許多運營虛擬貨幣的機構註冊地和伺服器都在國外,有些機構甚至不存在,投資者在起訴時不僅要查出被告的具體資訊,還可能涉及涉外訴訟,域外執行等問題,成本極其高昂。投資者的錢就不僅會“打水漂”,產生的一系列費用更是讓投資者得不償失。

  • 10 # 晴天財經閣

    比特幣誕生於2009年之後一系列比特幣的模仿者和跟隨者橫出江湖,到目前為止即使在去年的熊市中淘汰了一大批空氣幣和山寨幣,根據目前的不全面統計,當前的交易市場中流通的數字貨幣依舊有上千種之多。但是在這部分交易中主流幣和期貨幣佔據了整個數字貨幣市值的90%以上。而在2017年的牛市之中,山寨幣和空氣幣的佔比卻一度接近於30%,所以說這個市場存在泡沫但大部分的泡沫來源於山寨幣。

    迴歸主題,當前作為原始化資金盤交易的數字貨幣市場和其他金融市場一樣,受外部大環境的影響存在著牛熊之分。金融市場存在泡沫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即使是沒有任何價值實體支撐依靠著薄弱的市場共識維持價格體系的比特幣,在短期內也是難以歸零甚至崩盤的。

    所以我們平常心去看待新事物的發展,作為原始化的資金盤很多人將其稱其為騙局或者擊鼓傳花,但是比特幣與龐氏騙局不同交易買賣完全只憑自願,否認它完全可以遠離而如果想投資它就一定要把控好風險,因為在任何的金融投資市場風險和回報都是成正比的,比特幣造福奇蹟的背後是無數個血本無歸的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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