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地熱通1967

    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合同法》、和物業服務與業主權力與義務的相關規定等具體條款,

    提供服務方沒有達到服務指標,

    接受服務方可拒繳服務費。

    沒有合同也可以,

    服務標準指標可參照同行業的通行標準來確認。

    如果說沒有合同,那就更好辦了,

    合同約定了甲乙雙方的具體物件,而你們之間沒有合同,這種服務就等於無效的。

    因為,它提供的服務沒有指向性。

    退一萬步來講,才是~服務達不達標~要不要繳納物業費的問題。

  • 2 # 邵華75788810

    謝謝邀請。不建議採取拒繳辦法解決此類問題,一是籤合同和繳費是兩碼事;二是拒繳費會使問題複雜化。可採取分別對待該繳得繳,儲存票據;找物管了解情況,何時籤合同,逾期未籤可向房管局投訴,無果的,可尋求法律途徑解決。絕大多數物管公司都會認真對待合同問題的,合同是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最好的法律檔案,做為企業深知合同的重要意義和作用。不臆斷、埋怨、指責……走出去與他們溝通、瞭解、明確…面對遇到的問題,興許解決起來沒想象那麼複雜。

  • 3 # 龍山真人

    不可以拒繳物業費,物業管理混亂那是物業公司的事,與你無關,但物業公司已經為你提供了物業管理,包括管道暢通,電力管理,治安保衛等,你們雖然沒有簽訂物業合同,但物業公司已經為你提供了事實服務,現在國家承認事實婚姻,事實服務,重合同,更重事實。若你拒交物業費,物業公司忍無可忍起訴你,你必輸官司,而且還要交滯納金。所以我勸你繳納物業費,免生麻煩。當然如果他們不為你提供物業管理,如斷電斷水,供熱,指揮小區擁堵等,他們不聞不問,你完全可以拒交物業費。謝謝邀請,謹供參考,具體的情況自行斟酌處理。

  • 4 # 社會共同體

    大家都要知道:無論是《前期物業合同》還是以後換了新物業公司所簽訂的正式的《物業服務合同》,物業公司確實是不會和小區裡的任何一位業主個體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這個買了房的業主都應該要知道的。

    因為當我們在買房子後,開發商便會在一定期限內,通知你去交首期並要求你在《購房合同》和《物業服務合同》上簽字的,或許那個時候好多人根本連合同裡寫的是什麼也不清楚的,因為根本沒用心去看具體內容。

    開個玩笑說,到時開發商把你賣了也不知道哦,因為從你簽字的那一刻開始,合同裡的所有條款就正式生效了,也就是說你接受了合同裡的條款。那以後每個業主都要去自覺遵守合同了,這就是開發商和物業公司簽訂的《前期服務合同》。

    而《前期服務合同》的內容是開發商和前期物業公司共同“研究”出來的,當然是對他們非常有利的,即使合同裡面有很多條款是不合理,不公平的,但沒到業主們說話呢,不籤也得籤,除非你放棄買房,其實就算你到哪裡買房都是這個模式的,可以說這就是“霸王條款”,但這卻是合法的哦,而且對每個業主都是有約束力的,只要物業公司提供了相應的服務,那業主就要自覺按時交物業費。

    當然,對於物業公司的管理混亂,業主們是可理直氣壯地要求物業公司去整改的,或收集真實的材料證據向有關部門去投訴或向法院起訴的,但僅業主個體去反映投訴,效果是不明顯的。若小區成立了業主委員會就大大不同了。

    而當小區交房一年後,業主入住率和交房面積均達到50%以上(即雙過半),那小區便可成立業主委員會了,當然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流程是非常嚴格的,必須依法依規去成立,有了國家的備案後,業主委員會這個組織才是合法的。

    成立業主委員會後,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所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自動終止,若前期公司想繼續做下去,就必須要和業主委員會重新議定服務合同的條款後,再簽訂正式的《物業服務合同》才有效,否則視為無合同服務,那業主就可以選擇不交費了。這個就算物業公司告到法院,業主們也是不怕的哦。

    可見,後期的《物業服務合同》也不需經業主手簽訂的,但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若前期物業公司拒籤,那業主們可以選擇不交物業費。而業主委員會可透過召開業主大會的授權去解聘前期物業公司,前提是要達到“雙過半”才合法。

    透過上述可以看出,小區若沒成立業主委員會,想解聘前期物業公司是難上加難的,即使能解聘前期物業公司,可以說連個和物業公司簽訂合同的主體也沒有,而物業公司在服務過程中出現瑕疵,也沒有業主委員會這個組織去監督物業公司的工作,業主們的利益是難以得到保障的。

    還是那句話:建議每個達到條件的小區還是儘快成立業主委員會吧,別老想著所有小區的業主委員會都是不好的呢?成立了,就算這屆的業主委員會不好,戴眼識人,下屆再選過些好的業主委員成員就是了,何況未到任期,中途也可以罷免重新組建業主委員會的,但起碼有個主體組織和物業公司或對外事務“談判”,才能代表小區業的利益,去處理好小區事情,業主們的利益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保障!

  • 5 # hh70005051

    合同法文明規定,無甲乙雙方簽約合同的一切經濟活動,屬違法行為,小區業主未跟物業簽過任和合約合同的經濟行為,屬一方行為,跟另一方沒有任和關係。

  • 6 # jlytg

    無論是否和物業簽了合同,只要是你接售了物業的服務,就應該交納服務費,業主入住時或籤購房合同時都要與物業籤合同的

  • 7 # 幸運無敵

    首先這種行為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援。一些小區的物業公司會跟業主簽訂服務協議,但是這個協議只是物業合同裡的一些延伸,業主沒有和物業公司簽訂服務協議不等同無沒有簽訂物業合同。而物業服務合同分為前期物業合同和正式物業合同,前期物業合同是由地產和地產開放商簽訂的,這也是法律規定的。正式物業合同是由物業公司跟業主大會授權後的小區業主委員會簽署的。只要是簽署了這兩個合同,無論是業主還是物業公司都受物業合同或者前期物業合同的管理、約束和保護。

    也就是說,在小區沒有成立業委會的情況下,物業公司和業主受前期物業合同的約束和保護。除非是召開全體業主大會決議並透過表決,在透過合法正當的手續下解聘扣物業公司的,業主才可以拒絕繳納物業費,否則拒絕繳納物業費就是違法的。在小區成立了業委會的情況下,那麼物業公司只要是跟業委會簽署了新的物業合同,或者業委會同意物業公司繼續履行原有的物業合同,那麼這個物業合同同樣是受法律保護的,同樣業主也不能因為沒有簽訂物業服務協議為理由拒絕繳納物業管理費的。

    所以如果感覺小區物業公司管理混亂,還是召開業主大會來成立自己的業委會,讓小區業委會來監督和管理小區物業公司的相關服務為好,如果這個物業公司不聽管理,不行就召開業主大會解聘或者更換它,這樣才是更合理合法和有效的解決之道。

  • 8 # 秋實219918066

    首先要搞清前提,是指購房時的前期物業公司,還是指按程式選聘的物業公司,現在有人故意偷樑換柱式的移花接木。就題論理,沒有簽訂服務合同,當然可以拒交物業費了。不是強調依法治國嗎?現行法規《物權法》國務院及各地人大透過的《物業管理條例》,不都是現行法規嗎?已經建立業主大會制度的小區,物業公司的服務合同是由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簽訂的,簽訂合同必須按法定程式,並接受業主的查詢和監督。有一種論調是沒有合法性的,即簽訂服務合同是業主委員會的事,業主就不能質疑,只有照辦的份。請緊記,業主大會是行使民事權利的主體,業委會是他的執行機構。業主和使用人是小區的主人,物業公司只是服務企業。

  • 9 # 沙漏8133

    我覺得挺有意思,不知道,萬科,龍湖,恆大,碧桂園等等大公司物業的小區是否有業主強烈要求取消物業還是僅僅是老舊小區的業主要求取消物業?服務和價格對等的,就像業主自己的工作,付出才有勞動報酬,小區可以沒有物業,但是業主你真方便了嗎?

  • 10 # 拒絕冷漠就是幫助自己

    我的意見是無論用什麼物業,換什麼物業,物業服務好與壞,物業費都是要交的,但是物業幹多少活給多少錢,不幹活立馬趕滾蛋。

  • 11 # 禹令金戈

    為什麼要取消物業公司,因為目前的物業公司沒有真正弄清楚自己和全體業主之間的關係,全體業主是居住小區的主人,擁有小區內一花一草等全部物權,物業公司沒有任何物權,只是靠出賣勞動力換取全體業主報酬的傭人,奴僕,全體業主聘用你你就有活幹有飯吃,不然全體業主可以解聘物業公司叫他們滾蛋,這是本來非常清晰的物權和僱傭關係,但是大家看到的現狀卻是,傭人亂收服務費 ,停車費等各種費用,如不交,傭人不給主人回家,甚至毆打主人,大家看看,這種荒唐的事情估計只會出現在中國吧 ,這種情況下居然還有作為主人的業主認為傭人的物業做法是對的,那就無語了,全體業主自己可以成立一個物業公司,聘用小區內的全職人員,業委會直接管理,管理的方向來自全體業主的要求,有什麼不可以。 大家仔細看看自己簽字的《物業管理合同》《物業管理條例》,有人也許會問,為什麼業主要簽字,你不簽字交房時候不給你房鑰匙,天啊,我問我奴僕傭人拿我的房門鑰匙,他們居然這樣。大家仔細看就發現,這些合同中,你的腳踏車,電動車,汽車停放小區被損壞或者被盜與物業無關,理由是它物業收取你車輛停放費不是保管費,業主家被盜竊,業主小區內被陌生人傷害等也和物業無關,也就是說,全體業主花錢僱傭的這個出賣勞動力換取報酬的物業公司,他們在物業管理合同中以上列出的各類業主要求物業公司負責任的工作,物業公司害怕承擔責任在物業管理合同和物業管理條例中推卸得一乾二淨,乃至大家發現經常出現有業主不小心觸碰漏電的路燈燈柱被電死,小孩踩在已經破損的下水道井蓋掉入下水道等諸多因物業管理公司只顧收錢,不願意負起該負的責任和工作,為什麼,因為物業管理合同 和管理條例成為他們的護身符,的確,因為全體業主的不團結,才是導致物業公司猖狂的原因之一,如果大家真像聘用物業公司,那麼物業管理合同一定要一年一簽,每年重新審閱物業合同,為避免業委會被物業收買,全體業主民主投票決策,監督物業公司,乃至趕走不合格物業,全體業主成立自己物業公司聘請自己的物業服務人員全體業主民主管理是目前中國複雜其實不復雜的物業管理的唯一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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