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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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無為之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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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喵網喵
有些人要求要取消尋釁滋事罪,就目前而言,尋釁滋事罪是非常實用的一種刑罰。有人說尋釁滋事罪是個框,什麼都可以往裡面裝。有些犯罪行為行為確實找不到很好的法律落腳點,但是尋釁滋事可以很好的解決這個問題。尋釁滋事,顧名思義沒事找事的去惹別人,或者明知這個不行非要去弄,現實中這樣的例子很多,這個罪名是個很好的抓手,對不守規矩習慣瞎搞的人,氣到了很好的震懾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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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毅哥雜談
我從事公安工作近十年,參與辦理以尋釁滋事定罪的涉案人員達上百人,1979年刑法將流氓罪規定在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概括為聚眾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等破壞公共秩序的流氓活動。可見當時的尋釁滋事並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而僅是流氓罪諸多行為表現之一。基於特定歷史背景和社會狀況,流氓罪對於打擊犯罪肅清社會風氣曾發揮過一定積極意義,但是由於定刑模糊、外延寬泛、語義神秘、法定刑畸重等缺陷,適用上的隨意性破壞了刑法應有的嚴肅和威嚴,被學界稱為刑法中最大的“口袋罪”,即大量無法定性的罪名都被歸於流氓罪的“口袋”中。因其弊端嚴重,實踐上經常觸犯到公民合法權益,顯示出諸多立法與現實不適應。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尋釁滋事也就是在國內還是比較實用的,任何只要是違背政府的命令,或者是個別領導的意思的事情或者個人,都可以給他按上這個罪名。這是一個很模糊的概念,沒有具體的實際內容,可大以也可小,也可無。具體實施起來那要看實際情況了。國外發達國家的法律基本上沒有模糊的,沒有規定之外的等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