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釣魚比賽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規則適用於淡水放養水域的釣魚比賽。
第二條 比賽水域的魚種,一般以鯽魚、鯉魚、草魚、鯿(魴)魚為主,其次為青魚、羅非魚、鯰(鯰)魚、鰱魚、鱅魚等。
第二章 比賽場地
第三條 釣魚比賽場地要求
(一)比賽場地以長方形或正方形水域為宜。釣位周圍(包括水下)不得有影響垂釣的障礙物。
(二)比賽場地的水域應不受汙染。
(三)比賽水域補充魚量的投放時間距比賽時間不得少於15天。
(四)比賽水域應在比賽前10天停止垂釣,比賽前5天停止餵食。
第四條 手竿比賽場地
(一)運動員釣位間距不少於3米,相向距離40米左右。
(二)水深以2米左右為宜。
(三)魚的密度每畝不少於500千克。
(四)水面距岸高以1米左右為宜。
第五條 拋竿比賽場地
(一)運動員釣位間距不少於5米;相向距離150米以上,若釣位單邊排列,正前方不少於50米。
(二)水深不少於2米。
(三)魚的密度每畝不少於300千克。
(四)如無取魚輔助措施,水面距岸高以1米左右為宜。
第六條 陸地拋準場地
陸地拋準比賽的場地長100米以上,寬50米以上。
全國釣魚比賽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規則適用於淡水放養水域的釣魚比賽。
第二條 比賽水域的魚種,一般以鯽魚、鯉魚、草魚、鯿(魴)魚為主,其次為青魚、羅非魚、鯰(鯰)魚、鰱魚、鱅魚等。
第二章 比賽場地
第三條 釣魚比賽場地要求
(一)比賽場地以長方形或正方形水域為宜。釣位周圍(包括水下)不得有影響垂釣的障礙物。
(二)比賽場地的水域應不受汙染。
(三)比賽水域補充魚量的投放時間距比賽時間不得少於15天。
(四)比賽水域應在比賽前10天停止垂釣,比賽前5天停止餵食。
第四條 手竿比賽場地
(一)運動員釣位間距不少於3米,相向距離40米左右。
(二)水深以2米左右為宜。
(三)魚的密度每畝不少於500千克。
(四)水面距岸高以1米左右為宜。
第五條 拋竿比賽場地
(一)運動員釣位間距不少於5米;相向距離150米以上,若釣位單邊排列,正前方不少於50米。
(二)水深不少於2米。
(三)魚的密度每畝不少於300千克。
(四)如無取魚輔助措施,水面距岸高以1米左右為宜。
第六條 陸地拋準場地
陸地拋準比賽的場地長100米以上,寬50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