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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67526354642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結合相關司法解釋,蔡洋滿足了(一)、(二)、(三)、(四)四點,構成尋釁滋事罪

    但是由於是初犯,不滿足從重的規定,應該是5年以下

    同時考慮量刑標準,尋釁滋事1次,一般是3年以下。

    最後判了一年半,應該是合理的,當時砸車的,差不多都是這個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李建利是重傷,應該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後結果是9年,也沒什麼毛病。

    至於說車主先動手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蔡洋砸車在先,已經構成犯罪,車主制止這一不法侵害,用磚頭攻擊蔡洋,蔡洋的傷勢沒有達到輕微傷,應當被認定為正當防衛。

    總而言之,合計十年,不冤枉他。

    順便提一下

    @ok不提交 這位答主缺乏基本常識

    故意傷害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事先對於自己的傷害行為能給被害人造成何種程度的傷害,不一定有明確的認識和追求。無論造成何種程度的結果都在其主觀犯意之內。

    蔡洋拿U型鎖擊打被害人頭部,而且不是一次,造成對方重傷。蔡洋對自己行為的後果應當是可預見的,構成主觀故意。

    想跟這位答主說一句,不是法官對正當防衛視而不見,是你對尋釁滋事視而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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