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打抱不平119

    不合理也不合法。建議先行拍照錄像發特快專遞取證。再委屈交納物業費,待取得產權證後,向法院起訴,主張要求賠償。

  • 2 # 李德江

    不交物業費就不給業主發證,這是違法行為。這也叫捆綁收費。政府是三令五申禁止捆綁收費,

    所以開發商,跟物業公司,串通違法,違規捆綁收費。

    這個是歸住建局,物管辦管。

  • 3 # 金衣公子大哥

    過去是騙你上馬,現在是逼你上馬,將來是打你上馬,總之上馬後他就是合法的物業主人,受法律保護,這就是大家都打不走的強盜,拿著法律的武器,騎在業主的頭上趕也趕不走的原因,到現在還拿著後果威脅著迷茫的業主們。

  • 4 # 建萍AB

    產權證是由開發商發放的?應該是由政府房管局發吧?開發商只是一私有個體,與業主個體是一種買賣關係。雙方交易成立,則應由房管中心給與確認,發給業主產權證。

  • 5 # 楊君波

    這種事還真沒見過。

    如果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是隸屬關係,有可能會吧!但是這種低階的違法錯誤極少會發生。

    物業費只與物業公司有關係,與開發商沒有任何關係,若開發商以物業費來捆綁房產證辦理肯定是100%的違法行為,會被法院責令改正。

    物業公司可以依法起訴拖欠或拒繳物業費的業主,法院會判決補繳物業費,承擔違約金和訴訟費。

    一碼歸一碼,不能混為一談。知法守法懂法,合法維權是唯一正確的方式。

  • 6 # 和諧鄜州

    。誰都不對,但是你不交物業費是有問題的。一點物業費都不給人家交,你讓人家不給你辦房產證。何苦呢?在這說不嫌丟人嗎

  • 7 # 眭海泉1

    大家對物業管理所發生一切不良現象應該才取一個好辦法,來解決其中惡劣現象,物業管理,名字下面再幾個字,應該叫,物業管理委員會,在委員當中請幾個領導單位支派一人參加物業管理委員會委員,這樣就可腔制不良行為發生,委員單位有派出所民警,物價局幹部,勞功工資部,市人民代表,疾控中心,消防隊,交通局,供電公司,煤汽公司,自身非公司,環衛處,衛生局等這樣可以減少物業與業主之間的矛盾,以後也不會有經濟矛盾了,(供參考)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物價在上漲,什麼在下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