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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車修理企業開業須知

    1.領取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後,需要到交通委審批汽車整車維修經營許可

    1.1 二類汽車維修企業:從事汽車小修、汽車維護及符合相應條件的專項修理生產的企業。

    1.2 汽車維修:汽車維護和修理的泛稱。

    1.3 開業條件:指進行各類汽車維修作業必須具備的人員、設施、裝置、經營管理、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特殊技術認證等條件。

    1.4 汽車小修:用更換或修理個別零件的方法,保證或恢復汽車工作能力的執行性修理。

    1.5 汽車維護:為維持汽車完好技術狀況或工作能力而進行的作業。

    1.6 專項修理:是指對汽車單項或幾項附屬總成、附件、零部件、專用裝備、電器儀表、輪胎、漆皮、裝修塗飾等項(件)中的一項或幾項進行專業性的修理修配、工藝加工、技術服務,以及對汽車的技術狀況檢測、技術改造、改裝等型別的作業。

    2 人員條件

    2.1 企業廠長(經理):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從事汽車維修行業經營(管理)工作兩年以上或經濟(技術)管理工作四年以上。

    2.2 技術人員:至少有一名汽車專業或機械專業助理工程師或工程師(或具有初級專業技術職稱任職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負責技術工作。

    2.3 質量檢驗人員:至少有兩名經過行業培訓,取得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員資格的人員,負責質量把關工作。

    2.4 管理人員:至少有一名經過培訓的財務結算人員,有一名經過培訓的統計人員。上述人員均應具有本專業任職資格證件。

    2.5技術工人:企業工種設定應與其從事的生產範圍相適應,各工種技術工人人數符合生產規模、生產工藝的要求。企業維修工人中中級以上技術工人不少於50%。生產工人應經行業培訓,持證上崗。

    3 設施條件(生產廠房、停車場地)

    3.1 具有滿足生產需要的生產廠房和停車場地。其面積、結構和設施應與承修車型、生產規模和生產工藝相適應,並符合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衛生和消防等各項要求。地面堅實平整,停車場地界定標誌明顯,不準佔用道路和公共場所進行維修作業和停車。

    3.2 汽車維護、修理、檢測診斷作業均應在廠房內進行,各主要裝置設定在廠房內。

    3.3 主生產廠房面積不少於200 m2,停車場面積不少於150 m2。租賃的生產廠房、停車場地均具有合法的書面合同書。

    4 裝置條件

    4.1 配備的各種裝置具有良好的技術狀況和安全防護裝置,能夠滿足加工、檢測精度要求和使用要求。

    4.2 主要檢測裝置、計量器具須經計量檢定,並取得計量檢定合格證。

    4.3 本條件規定的“允許外協裝置”,必須具有合法的書面合同書。

    4.4 各種裝置(含檢測裝置、計量器具)其型號和數量應與生產規模和生產工藝相適應,但不得少於本條件中的規定。

    4.5 通用裝置 a)電焊裝置 b)氣焊裝置 c)空氣壓縮機

    4.6 專用裝置 a)零件清洗裝置(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b)汽車舉升裝置 c)噴(烤)漆房(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允許外協) d)車身車架校正裝置(事故車維修必備) e)燃油噴油器清洗及流量測量儀 f)汽車空調冷媒加註回收裝置 g)充電機 h)機油加註器 i)齒輪油加註器 6.7 試驗與檢測裝置及儀表 a)汽車電控系統檢測儀 b)汽車廢氣分析儀 c)前照燈檢驗儀 d)點火正時儀 e)煙度計(柴油車維修必備) f)轉速錶 g)真空表 h)輪胎氣壓表 i)氣缸壓力錶 j)電工萬用表 k)電液比重計 6.8 主要計量器具 a)外徑千分尺 b)遊標卡尺 c)前束尺 d)厚薄規

    5 經營管理條件

    5.1 制定並執行業務流程、服務公約、使用者投訴受理制度、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等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制定並執行業務受理、維修作業、檢驗交車、結賬收費等崗位的服務規範。

    5.2 制定並執行維修及服務收費標準,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並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5.3在業務接待室明顯位置懸掛企業經營資質許可證書、服務公約、維修價格、質量監督投訴電話及汽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等。

    5.4 有保證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流動資金。

    6 質量管理條件

    6.1 必須具有並執行汽車維修技術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北京市地方標準。必須具有所維修車型的維修技術資料。

    6.2 制定並執行保證汽車維修質量的工藝檔案、工藝規程、質量管理制度、檢驗制度、技術檔案管理制度、標準和計量管理制度、機具裝置管理及維修制度等。

    6.3 具有並執行進廠檢驗單、過程檢驗單、竣工檢驗單、維修出廠合格證等技術檔案,實施全過程質量管理。

    7 安全生產條件

    7.1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工種、各機電裝置的安全操作規程,並將安全操作規程明示在相應的工位或裝置處。

    7.2 對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粉塵、腐蝕劑、汙染物、壓力容器等均應有安全防護措施和設施。

    8 環境保護條件

    8.1 企業的環境保護條件必須符合國家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部門的規章、標準。

    8.2 建立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部門的規章、標準的管理規章制度。

    8.3 積極防治廢氣、廢液、廢物、粉塵、垃圾等有害物質和噪聲對環境的汙染與危害,按維修作業工藝要求安裝、配置處理“三廢”、通風、吸塵、淨化、消聲的裝置與設施,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規定。 取得許可後到工商局提交設立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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