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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薪人薪事百萬HR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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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暖心人社
離職證明,在我看來沒有什麼作用。
大概唯一的證明,就是證明你跟單位的關係已經解除了。
但是單位出的證明,誰知道你是不是亂蓋公章。絕大多數的人,只會認政府部門的證明。
政府部門也不會隨便給你出證明的。不是說要減少派出所出的各種奇葩證明嗎?其他政府部門也是這樣的。
你怎麼證明你離職了?去勞動就業部門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現在叫就業創業登記證。有那個證件,你走遍天下,都說明你是離職的。嗯,最好還是本市內走走,其他地方沒聯網。
說寫這個無業證明,我也真有感觸。我們部門是管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保險的,一些在我們這兒把交保險的外地人,總是需要我們出具他在青島是沒有職業的證明,問題是繳納靈活就業保險,已經說明你以靈活就業,不是無業了,所以總是弄得很尷尬。
最後,我只能給開該同志已經自什麼時間到什麼時間,參加了靈活就業人員保險的證明。出於業務,出於真實,挑不出問題來。出了好多份,也沒有人回來找我,說明要這些奇葩證明的稽核部門把關並不是太嚴。
呵呵,其實就是這樣,需要離職證明這些單位,一般就是對自己有個交代就行了,所以大家看著出就行了。
離職證明的作用當然很大啦,下面我從法律層面和生活工作實際效益兩個角度來分享一下:
法律層面上:
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
證明離職員工的離職是依法按照正常手續辦理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對離職一事無爭議和糾紛;
證明離職員工已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者去應聘新的崗位;
員工可以憑藉離職證明,轉移員工的人事關係、社保、公積金等等;
工作生活層面:
如果要去勞動就業保障局辦理失業證,需要提供離職證明;
去社保局辦理轉移手續,也需要出具離職證明;
要是重新找工作,員工入職前,新公司人事部是要求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
如果不找工作而選擇創業,提供離職證明和失業證,可以享受優惠政策;
補充一個知識點:開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一項附隨義務,勞動合同終止時,公司有義務為員工辦理離職證明。具體法律依據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