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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希臘旅行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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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依靠自己不如依靠自己
我就從正常人角度來說,他是富二代吧,有錢吧,他現在來殺我,我是給他殺還是跑了,肯定是跑,突然他的刀掉了我可以反殺了吧,肯定可以,咦沒殺死咋辦,我殺他還是不殺他,不殺他要是他治療好了找人搞我不說還搞我妻子兒女怎麼辦,我殺不殺了,只能殺了大不了自己一個人死,起碼我的家人活著!我死了來償還一切吧,人固有一死或重於泰山或輕於鴻毛,為了這個家庭為了孩子,無悔,所以當有人殺你的時候,你最好直接殺死對方,不然賠償都要賠死你,何不如同歸於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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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大山32440716
感謝邀請:影片看了幾次,事情開始經過結束大家都瞭解了,男主跟花背姑且有警察操心,說說另兩個馬仔,從影片中很明顯其中一個白T的馬仔,在男主跟花背【花背男從車上拿下刀後】拉扯的時候有動手,另一個在拉偏架,男主後來撿刀成功逆襲後,這兩個馬仔著鳥獸散~很多義憤填膺群眾關注了兩個主角,卻忽視了這兩個馬仔,如果我是律師,會從這個角度著手,從這角度入手事件的定性就是花背男跟兩個馬仔群毆男主,男主在退讓再三的生命受到威脅情況下自衛殺人,雖然花背被擊退,另還有兩個馬仔虎視眈眈,這樣情況下,繼續追殺是保證自己生命不受威脅的最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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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勞動掙議訴訟進行時
謝邀!每當有這些敏感事件發生時,即是律師的做個人推廣吸粉的最佳時節,也會出現無償辯護的案例。有些人會借事件的影響力耒炒作,比如前2天有律師提出於某某是故意傷害致死罪,而我要提醒這位律師先生,你肯定不是很精業的律業,精業律師肯定在調查分折後才會確定辯護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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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廣順電器科技
無罪釋放,畢竟我是電動車,走的是非機動車道,我沒有犯法,首先是你先搶我的道,先動手的是你,拿兇器的還是你,我何罪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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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生亦做人傑8787
那些為騎車男說話的人簡直搞笑。還正當防衛??寶馬車主沒想過殺人吧??反而騎車男殺人還有理了??這樣說可以隨便殺人了?紋身男就不是人了?就這樣隨隨便便丟了命白丟了?天理何在公道何在?求法律嚴懲殺人兇手騎車男的責任。還紋身男一個公道。。。拘留騎車男十五天。讓他長長記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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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大旗28
首先宣告我不是律師,也不是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員。整個事件的分界點在於劉某被於某砍了幾刀後又跑回寶馬車。如果劉某隻是因為刀被對方搶到且被砍了幾刀而自覺落敗,出於本能而慌不擇路的話,於某的後幾刀就超出了防衛的範疇了。但是,假如在寶馬車裡藏有其它的兇器的話,那麼於某砍的後幾刀就屬於正當防衛。關鍵是在短短的幾秒鐘時間裡,於某有可能判斷出是否車內藏有其它兇器嗎?不可能。那麼問題來了,無法準確判斷劉某返回寶馬車的目的,於某就不是正當防衛了嗎?不是的,其一,既然砍刀是劉某從車裡拿出來的,就不能保證車內沒有第二件兇器,其二,劉某並不是一個人,而是有同伴的,出於自衛的目的,打倒一個是一個。所以,我認為於某砍殺劉某應該是正當防衛,不應該承擔任何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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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比非圖17572340
我們不妨來預測一下本案結果:立貼為證,認定騎車男防衛過當,但免於起訴。既維護了法律的尊嚴,亦支援了社會正義良知,皆大歡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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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榻榻米54072691
我是律師:這件事腳踏車男屬於正當防衛,並非防衛過當,他拿的是對方的刀,不是槍殺對方,所以一點不存在防衛過當,腳踏車男並沒追著砍,只是跟隨,追是有動作的的跑起來才能說追砍,至於什麼前五刀什麼後兩刀等鑑定,不存在去鑑定,因為死者到車旁是否拿兇器或者開車撞腳踏車男構成更大的威脅,腳踏車男不知道,所以後來繼續砍是對的,合情合理!如果寶馬車開到腳踏車男旁邊,腳踏車男砸寶馬車,寶馬車然後再下來人,追打腳踏車男,腳踏車男還手,那就是腳踏車男的不對了,但是影片從頭到尾都是死者在張狂追打腳踏車男,刀砍腳踏車男刀順手滑了,才被腳踏車男拿到手進行還擊!實在不懂法律,看影片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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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磁吸燈
反反覆覆看了多次影片,就事論事,寶馬男拿刀岀來,只是虛張聲勢,根本沒有殺人!大家可以看影片瞭解,如果寶馬打算是殺人,情況肯定不一樣,但是他的一系列行為,讓他付出代價,丟掉性命。甚至害了別人,出來混總是要還的!但是電動車男來說,真是天災人禍,寶馬男己死,只希望電動車男可以少一點責任,算正當防衛吧!
27日晚,崑山市震川路發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監控影片顯示,一輛寶馬車在變道時,撞到了騎車的男子。寶馬車上兩名男子先後從車上下來,指責和推打騎車男。其中一名花臂男返回車上,取出一把砍刀,衝到騎車男面前,連續揮了四次。第五次揮時,砍刀脫手甩到馬路上。騎車男搶到了砍刀,開始反擊砍向“花臂男”。後者先是倒地,後起身跑向寶馬車,被追砍後,又跑向路邊,最終被砍傷搶救無效死亡。
回覆列表
作為法學碩士。認為是正當防衛。正當防衛,根據我們的法律,正當與否關鍵在於“不法侵害”是否“正在實施”;“不法侵害停止”後繼續防衛構成“防衛過當”。本案中紋身男刀掉落被奪走後起身向自己駕駛的寶馬轎車駕駛室跑,這裡不應該認為是“不法侵害已結束”,而是處於不明確狀態,刀就是從駕駛室裡拿出來的,他如果開門進入駕駛室,有幾種可能:駕車離開,駕車衝撞持刀者,或拿出新的兇器繼續不法行為。遲持刀者在當時的情況下是無法判斷的,基於紋身男之前的作為,繼續行兇的可能性顯然更大,所以應當認為他的“不法侵害行為”正在進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