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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京平律師事務所

    首先運河可以說是一個具有歷史意義的概念,根據百科的回答:運河是用以溝通地區或水域間水運的人工水道,通常與自然水道或其他運河相連。除航運外,運河還可用於灌溉、分洪、排澇、給水等。

    您所問修建運河佔地標準,鑑於中國目前沒有修建新運河的工程建設,您指的是運河的維修佔地還是水域中水利工程的建設專案?其實,二者都可以歸類為國家修建水利工程徵地,那麼補償標準如何?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收土地的補償費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因此,《資源部、國家經貿委、水利部關於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用地有關問題的通知》,《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經2017年國務院修改決定修訂版)對相關內容作了規定。

    一、關於建設工程專案的用地規定:水利水電工程用地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建設專案法人辦理預審手續;未納入規劃的,由當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預審意見修改規劃,一同報批。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專案用地,實行一次報批、分期徵收、按期支付徵地補償費。

    二、安置補償規定

    1,移民安置規劃:由建設專案法人或者主管部門,對工程用地和淹沒區範圍內的土地進行實物調查,在實物調查的基礎上編制。

    2,徵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具體到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中,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資金,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居民點遷建、城(集)鎮遷建、工礦企業遷建以及專項設施遷建或者附件補償費(含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移民個人財產補償費(含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和搬遷費,庫底清理費,淹沒區文物保護費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

    3,徵地補償費標準

    1)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補償標準:“國務院關於修改《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決定”將原《條例》中此項標準由“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修改為“實行與鐵路等基礎設施專案用地同等補償標準,按照被徵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等依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佈統一年年產值或者區片綜合地價,按照該標準具體實施。

    2)被徵收土地上的零星樹木、青苗等補償標準 ,按照被徵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

    3)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建築物按照其原規模、原標準或者恢復原功能的原則補償;對補償費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貧困移民,應當給予適當補助。

    4)工礦企業和交通、電力、電信、廣播電視等專項設施以及中小學的遷建或者復建,應當按照其原規模、原標準或者恢復原功能的原則補償。

    綜上所述,因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需要徵收土地的,徵地範圍的確定由專案法人和專案相關部門申報批准,符合土地總體規劃;徵地補償按照土管法一般標準補償,以各地區統一年產值或區片綜合地價為基準計算。總之,相比於一般土地徵收,水利建設專案徵地程式更具有嚴格性,安置問題更具謹慎性,安置補償規劃更具技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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