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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太陽島165567255

    北京那位周律師,就本案在防衛過當和故意傷害的立論點有著重大的紕漏,那就是單純以寶馬男意外脫刀倉促“逃跑”來判定寶馬男沒有繼續傷害他人的企圖和能力。 1、法律上並沒有定義逃跑就是沒有繼續攻擊能力和可能。2、不能把瞬間的轉身看做是逃跑或放棄傷害他人,是逃跑還是臨時逃脫?並不確定。3、逃脫也是攻擊能力的一種表現,以退為進,以守為攻,出其不意,攻其不備,也是最長用的攻擊手段,正所謂”抽身拔刀“。4、不能確定為逃跑是不是在尋找新的武器,如果寶馬男身上藏有短刀,在車裡藏有武器,從地上拾起一塊石頭,開車撞人,隨時可以致電車男於死地,因此這時還不能判定寶馬男已放棄繼續侵害的企圖,這時的脫逃不能做為停止攻擊的要件。5、持刀傷人已經不是一般的鬥毆行為,寶馬男是要致人於死地的,雖然寶馬男也已被砍了一刀,但在雙方精神高度緊張的狀態下,加之天黑時分,雙方都不知傷勢的輕重情況,只要寶馬男能動,電車男隨時都有生命危險。6、身後的兩位寶馬男同夥,隨時可能對電車男發動攻擊或助攻,使電車男腹背受敵,以寡敵眾,對電車男生命構成威脅,這也是不可忽視的寶馬男的一種潛在攻擊能力。7、不能忽視現場的語言交流和前面對電車男的傷害情況以及寶馬男的攻擊性質,決定著防衛程度。如果是一般口角衝突,打到在地就可以了。持刀傷人已經從一般治安案件轉變為行兇傷人的刑事案件,對待持刀兇徒,必須使其沒有任何可能的活動能力(包括捆綁等各種有效束縛手段),否則,打虎不死必傷人。8、要知道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只是一個概念,定性不定量,案件性質的轉變決定著防衛程度和方式的轉變,那就是採取及時而有效措施和手段,阻止犯罪的繼續發生,以保護受害人不被受到繼續傷害為首要目標,並不是保護犯罪分子為首要目標的。防衛本身就是一種受害人臨場預判採取的預防措施和手段,在不能完全確定侵害已經被終止防衛人不會再受到侵害時(危害沒有完全解除之前)的防衛行為仍屬於正當防衛。9、正當防衛就是在案發中不確定情況下才進行的,防衛過當是案發後需要在案發中能夠確定(防衛人在案發中也能明確)的條件下才能判定的,不能以案發進行中的不確定條件來做為判定防衛過當要件。防衛不可能等到侵害發生後再去防衛。10、防衛法為了充分保護受害人,考慮到各種案發的複雜性,以及不同受害人的應急能力,沒有做各種過多的機械性的規定。各界法律人士也應站在保護受害人的原則上,掌握、理解和靈活運用。10、在美國是慎判防衛過當,大多數判為正當防衛,就是要最大限度的保護受害者的人身安全,所以美華人一般不敢輕易招惹他人,惹是生非。中國百姓也是說誰先動手誰沒理,誰先鬥毆升級誰沒理。11、搏鬥中停止攻擊要由攻擊者首先明確表示,攻擊者如若要防止被防衛者過度傷害,不是逃跑,而是必須立即放下所有傷人器械,五體伏地,要明確向防衛者表示自己停止一切對防衛者的攻擊行為,否則很有可能受到防衛者的無責傷害。美華人一般是趴伏在地,雙手抱頭,明確說明自己停止一切對被害人的攻擊。

  • 2 # 全球怪物圖鑑

    如果我們能夠完全制服行兇者,那麼我們在制服對方後控制自己的情緒,不要因為洩憤而對對方進行傷害。如果我們我們與行兇者勢均力敵,我們不能完全制服行兇者,而行兇者並不能完全制服我們,這時候就要想辦法遠離行兇者。如果我們完全不是行兇者的對手,那就逃跑吧。

  • 3 # 見證111

    一個普通老百姓的看法!防衛肯定是防衛,至於是否防衛過最終是由法院判定,法律是為民而生的,也應該為民而用。我們理性分析一下首先過錯方是紋身男,其次兇器也是紋身男的。第一次,白衣哥被迫防禦制止了,紋身男的拳腳攻擊。第二次,又提刀攻擊,也是被迫防禦制止。第三次,是關鍵紋身男是追砍白衣哥時兇器脫手,並非紋身男主動放棄兇器終止行兇,且有再次拾刀的動作和行為,仍然具有行動攻擊能力,也不能判斷紋身男是否放棄再次發起攻擊,雖然紋身男有開車門的動作也不能證明他是退讓躲藏,所以白衣哥再次出手制止,完全是正當防衛。俗話說兔子逼急了也咬人,更何況我們是人。當我們一次二次的受到傷害,生命受到威脅的時候我不應該自衛嗎?我想問問那些說白衣哥防衛過當故意傷害的律師們,你們可以在生命受到威脅是冷靜思考,怎樣做是正當防衛,怎麼做又是防衛過當,因為你們專業。我們做不到,因為我們是有血有肉的正常人!平時我不超過10字的評論,這次不一樣,因為關係到一個人的後半生,關係到一個普通老百姓一家人的生計。我不為博取關注,只是談了自己的看法。支援起點贊!

  • 4 # 千笛音240468667

    錯誤,法律一個基本原則是以事實為斷定原則,當無法斷定或者無法取證來證明當事人是否有罪時,法律會以無罪原則處理。

    同樣,在法庭上,法律不會以個人的臆測,個人想象,斷定而成為執法或者實行正當防衛的依據,而是要以時事後定的事實為依據,這是原則。

    所以事實是要法醫鑑定寶馬男倒地起來後,已經負致命傷幾處,此時是否還有攻擊能力,以此為事實來定下白衣人有無人身危險,以此來是否可以繼續行始正當防衛。不能以我斷定,可能,也許,等法律不認可虛構情況來行事法律賦予的權利。如果德國不這樣,德國法律個人認為不完善。

    當然白衣人無法判斷是正常的,法律也給予了一定的寬恕,不認為是有意謀殺,但是法律事後鑑定的事實不是這樣的,事實是正當防衛條件已近消失了,所以過度防衛之責需要承擔以示提醒規範。個人見解

  • 5 # 黃善民

    最好的辦法就是去學一種叫"點穴"的獨門絕技,一招致敵動彈不得,當時還死不了,傷都驗不出,後面不求你解穴,必死無疑。可惜此技不知是否失傳?

  • 6 # 123bluce

    在以法以德治國理念中 (德即民心)不會有正當防衛,只要人死或多或少得承擔法律責任,以集體為中心的國家法律一定受道德輿論影響。只有在當法律不被道德束縛和綁架,以個人的物質精神財富至上的情況下才能做到純粹的法制化。

  • 7 # 安好64485653

    對等的情形一方防衛造成另一方嚴重損害,視為過當,比如,兩人打架。非對等情形,比如群毆一人,即使防衛中打死一人也還是不能制止不法侵害的發生。

  • 8 # 月下矜楓

    北京哪位律師分析的是寶馬男在潰逃期間,電動車男就不應該再追砍了,在這裡,要清楚一個事實,

    第一,施暴的人是兩個,寶馬男和同夥白衣男,白衣男也參與了毆打,打了電動車男兩拳,而黑衣男只是一個路人,在整個過程中一直處於勸架的狀態下,影片為證。也就是說,就算寶馬男受傷了,也不能排除同夥白衣男有再次傷害電動車男的可能,有跡象也表明,白衣男在寶馬男和電動車男搶奪刀時,他明顯加速跑過去,明顯的是幫架。

    第二,在寶馬男潰逃到寶馬車的位子,他們倆都有意圖開啟車門,因為刀就是從車上拿出來的,至於有沒有其它的兇器,只能等公安機關公佈了調查結果了,才知道結果。

    第三,電動車男是看到寶馬男和同夥白衣男跑向寶馬車時,才把刀丟向寶馬男,刀又再次掉到了地上,第一,刀離寶馬男和同夥白衣男最近。第二,電動車男可能認為他們是準備再從車上拿兇器繼續對他反擊,才加速跑過去撿刀,對他們進行揮砍,直到把兩人逼離寶馬車的範圍。對於電動車男來說,危險並沒有解除,他的人身安全還受到威脅。

    假如,電動車男不第二次撿刀。寶馬男或同夥白衣男撿起刀繼續對他揮砍,或從車裡再次拿出兇器繼續對其施暴,再或者直接開車對電動車男實施撞擊,電動車男死亡。對於北京的這位律師來說,這才應該合理合法,按套路出牌。

    我認為,對這種犯罪嫌疑人的不法侵害是否結束,不能以犯罪嫌疑人的逃離,而片面化去定性。應該由防衛人根據當時的環境和事實判斷,是否繼續實行行動保護自己,畢竟防衛人才是當事人。不過,在危險還沒結束之前,防衛人也不能有意識的去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報復性致人於死地的行動,如果有這種行為,那這樣的行為才屬於防衛過當。

  • 9 # 看客2891

    先擺事實,講道理,冷靜的告訴他這麼做的危害,要承擔很嚴重的後果,口頭警告過後,如果對方不聽,再從容的報警,不要害怕邪惡勢力,讓人民警察來處理,在人民警察來的路上,通知彬儀館,通知他們帶好衣物,還要報上身高體重,免得壽衣太小穿不進,最後通知火脹場,燒的時候用95的油,97太沖了,不習慣。

  • 10 # 末羊4

    有人拿刀砍你你不要還手,讓他砍,只要砍不死你就算了,這樣才安全,如果還手砍死對方,還是你倒黴,反正還手與不還手都是你倒黴

  • 11 # 小板凳經典劇院

    這兩天崑山龍哥案刷屏了,不知道情況的可以自己搜尋下。

    網上民意是一邊倒:“不僅是正當防衛、而且是為民除害!”

    一些所謂律師看法:“涉嫌防衛過當或故意傷害罪”。

    一些所謂專家看法:“如果你是白衣人,碰到這種情況應該怎麼辦?只有一個字“跑””。

    我們聽聽真正的專家蘇州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成敏怎麼說:

    由於非法佔用非機動車道並違章變道,引起電瓶車司機的交涉,是權利受到侵犯引起權利維護的表現,因此公安機關不能隨便定性為“發生衝突”,這一起因區別於無是非的口角和鬥毆;

    先行侵犯行為從治安違法升級到行兇犯罪,是惡意的升級,防衛人沒有使用暴力對付暴力,防衛人對事態升級沒有責任;

    特製兇器的砍殺行為不是一般暴力尋釁,其慣常備用,啟用動機毅然決然,在鬧市區尋釁滋事發展到恣意砍殺,侵害的不僅僅是防衛人,而是公然挑戰法治社會,意圖建立【黑惡規則】,行為特徵具有黑惡勢力性質,該項性質不可辯駁,因此也決定了防衛行為具有巨大人身風險,如果不能證明先行侵害人明確放棄報復,如果不能排除轎車人數優勢(二人均有惡意,白衣男對砍殺處於隨時協助狀態),則必須認定防衛人基於主觀恐懼,不得不追趕並以最大努力威懾先行侵害人是無限度必要的。是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特別防衛權的行使。

    【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凡是看過那段影片的人,只要智力正常,都會一眼判斷出紋身人無視法規、不講道理、首先傷害遵守規則的老實人,是典型的黑社會行為。在嚴厲掃黑的當下,如果這都不算正當防衛,難道當普通人面對黑社會侵害行為時,就只有跪下或逃跑兩條路?

    強烈呼籲此案適用無限防衛權!

    張成敏: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教授

    研究方向:訴訟法學、證據學、法律邏輯學。

    釋出著作:出版《案史:西方經典與邏輯》、《警察言語交際學導論》等專著,《案史:西方經典與邏輯》,提出了證據學個案認識論的主要研究範疇。論文《個案與邏輯認知》,獨立提出個案"事實Ⅲ"說,獲得中國法學訴訟法中青年學術成果3等獎和省政府社會科學二等獎;《刑事證據與科學邏輯學》主張證據學的科學邏輯學研究,為省政府立項課題成果;《在文化衝突中的法律推理》對實質推理給予形式主義闡述,並獲得中國法律邏輯專業委員會學術成果一等獎;《評逆防衛論及刑法20條反對論》系無限防衛權最新論證。

  • 12 # 極邊第一釣客

    難道我們遭到被不法份子砍死前,難道還去想法律,第幾款幾條如何去防衛。人天生就有本能反應,在遭到外在人為危險時,第一是躲開第二是拼命擊。再說普通百姓,又有幾個瞭解法律細節。

  • 13 # 埡三

    記得小時候我們每個人都讀過一篇文章《魯提轄拳打鎮關西》現在我就想知道是不是國家失誤了,如果沒有,嚴懲惡霸就是我們這個民族題昌滴俠義行為!何罪之有?值得獎勵!

  • 14 # 024shj

    又是一起誰死誰有理嗎?別忘了3:1,電動男40多了,難道真要等死了?喊冤?事情起因是什麼?破壞秩序,酒駕,持刀傷人,非得等著老實人死了才是正常的流程?“犯我中華,雖遠必誅”,你都要殺我了我給你客氣啥?難道要,刀掉了,撿起來,遞過去,您繼續?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動車一等座可以調節座椅放平下來睡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