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使用者1453109729172

     1. 立法是由特定主體進行的活動.立法是以國家的名義進行的活動。國家機關是由許多不同職能、不同級別、不同層次的專門機關構成的一個體系,不是這個體系中的所有機關都是立法機關,只有其中特定的機關才能立法。這些特定的機關稱為有權立法主體。在現代各國,議會或代表機關都可以稱為有權立法的主體;一國究竟由哪個機關或哪些機關享有立法權,主要取決於國家性質、組織形式、立法體制和其他國情因素。立法之所以要由特定的主體進行,根本原因在於立法活動在國家的各種活動中,是最重要的活動之一,又關係到國計民生重大問題。  2. 立法是依據一定職權進行的活動。有權立法的主體不能隨便立法,而要依據一定職權立法:  ① 就自己享有的特定級別或層次的立法權立法。  ② 就自己享有的特定種類的立法權立法。  ③ 就自己有權採取的特定法的形式立法。  ④ 就自己所行使的立法權的完整性、獨立性立法。  ⑤ 就自己所能調整和應調整的事項立法。若主體不依據立法職權立法,就可能超越或濫用職權,或不努力行使自己應行使的職權,就會生出諸多弊端。  3. 立法是依據一定程式進行的活動.現代立法一般經過立法準備、由法案到法和立法完善諸階段。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有特殊程式。立法依據一定的程式進行,才能保證立法具有嚴肅性、權威性和穩定性。  4. 立法是運用一定技術進行的活動.立法是一門科學。任何國家或立法主體要使所立的法能有效地發揮作用,不能不重視立法技術。亦即重視如何使所立的法成為理想的法。立法技術在不同時代、不同國情之下有很大差別,但就其基本含義來說,是指一定的立法主體在立法的過程中所採取的如何使所立的法臻於完善的技術性規則,或者說是制定和變動規範性法檔案活動中的操作技巧和方法。  5. 立法是制定、認可和變動法的活動.立法的主要特徵更在於它是直接產生法和變動法和活動。立法作為產生和變動法的活動,它是系統工程,包括制定法、認可法、修改法、補充法 廢止法等一系列活動。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各位知道腰痛用什麼比較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