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2013年節假日放假安排時間如下:一、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調休,共3天。二、春節:2月9日至15日放假調休,共7天。三、清明節:4月4日至6日放假調休,共3天。四、勞動節:4月29日至5月1日放假調休,共3天。五、端午節:6月10日至12日放假調休,共3天。六、中秋節:9月19日至21日放假調休,共3天。七、國慶節: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共7天。擴充套件資料:《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1949年12月23日政務院釋出;根據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3年12月1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三次修訂。第三條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一)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二)青年節(5月4日),14週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三)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週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四)華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第四條 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第五條 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第六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第七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2013年節假日放假安排時間如下:一、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調休,共3天。二、春節:2月9日至15日放假調休,共7天。三、清明節:4月4日至6日放假調休,共3天。四、勞動節:4月29日至5月1日放假調休,共3天。五、端午節:6月10日至12日放假調休,共3天。六、中秋節:9月19日至21日放假調休,共3天。七、國慶節: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共7天。擴充套件資料:《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1949年12月23日政務院釋出;根據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根據2013年12月1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三次修訂。第三條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一)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二)青年節(5月4日),14週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三)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週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四)華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第四條 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第五條 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第六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第七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