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事情大概經過:5月19日,被打孕婦和丈夫帶孩子去杭州市三醫院看病,孩子先上去了,孕婦則排隊等停車。 不久,一輛轎車從非機動車道開過來強行插隊,孕婦下車禮貌提醒排隊,對方態度囂張,一個年輕女子(後經過證實為司機的女兒)直接從副駕駛衝出來,對孕婦邊踢打邊罵:“你到底讓不讓!” 即使在孕婦央求“不要打了,我是孕婦”的情況下,女子依舊邊踢邊喊“我管你什麼孕婦!”

    經醫院診斷,孕婦有先兆流產症狀,身上多處抓傷。 報警後,打人的年輕女子自稱有嚴重抑鬱症和狂燥症,如果到時候去做司法鑑定,有可能就不用拘留了。 從頭到尾沒有一句道歉。

    至於這個兇惡的少女自稱有狂躁症,那麼,需要有鑑定機構的公證,即便是真有狂躁症,就如同有攻擊性精神病一樣,死父母幹嘛的,在跟前為何沒有阻止?如果女兒不能承擔傷害他人的責任,那麼,就由其監管的父母承擔,女不教,父母過。

    還有就是,有狂躁症的人,還出來幹嘛?不是害人嗎?送到精神病醫院去啊,有病,得治療,如果還沒治好,就不要放出來,不要禍害人。

    另外有一點不明白的是,你老公也在車上,看到自己有孕在身的老婆被人家打,他不出來幫忙和制止,如此老公,也太窩囊了吧,這樣的老公,要他何用,真是一個窩囊廢。

  • 2 # 酬兔說事

    文明有禮有素質是一個做人的基本準則,在任何時候都有先來後到之說,強行插隊她人就是一種沒素質不文明的表現。

    網友“星曉星2019”爆料,5月19日孕婦本人和先生兒子去醫院就診,因兒子就診時間已經到了,就讓先生先行抱上去就診。孕婦在醫院清泰街處排隊停車,突然一輛白色汽車從非機動車腳踏車道強行別車插隊,孕婦下車告知說:師傅大家都在停車排隊,你要停車也去後面排隊吧!”司機並未理會孕婦。

    於是孕婦站在車頭和插隊的司機說“如果你不讓我,也不能讓你插隊。”但司機還是沒有理會,反而下車走動。就在大家僵持的時候,副駕駛上突然衝下來一年輕女子,大喊一聲:“你到底讓不讓,我讓你讓開!”態度非常兇狠,然後一下子就衝下來對我進行毆打,當時我和她說“不要打了我是孕婦!” 她說:“我管你什麼孕婦!”然後又罵了一頓髒話,並直接上來拳打腳踢。

    後來我才知道,這個年輕女子正是白色汽車司機19歲的女兒。然後我就報警了。打人以後司機和他女兒一直態度十分惡劣,還叫囂打人又怎麼樣。到了派出所態度還十分惡劣,於是我要求驗傷,醫院診斷有先兆流產的症狀,並且手臂脖子耳後都被其抓傷。這幾天一直在家養胎。

    5月23日,警官打電話告知孕婦,19歲年輕女子自述有嚴重抑鬱症和狂燥症,如果到時候去做司法鑑定有可能就不用拘留了。從頭到尾她們連一句道歉都沒有,我們一直是拒絕調解的,就是希望她能夠受到應有的懲罰,我現在已經提供了驗傷報告,雖然先兆流產但也只能屬於輕微傷,只能對其拘留對方15天處罰。

    一名19歲年輕女子可以清晰明瞭的自述自己有嚴重的抑鬱症和狂躁症,說明其思維邏輯清晰,能夠很好的判別事物,並不是一個有抑鬱和狂躁的女子,一切的一切有可能都是該女子為了逃避刑事責任的說法,特別在毆打孕婦時手段殘忍,在孕婦告知懷孕時,依然對其拳打腳踢,並說:我管你是什麼孕婦。

    該19歲的女子家教肯定有問題,在別人開車排隊進車庫時,其父親卻強行插隊她人,對於別人的勸阻不聽,在女兒毆打一名孕婦時,其父親卻非常之冷漠,根本未下車勸阻女兒不要毆打孕婦,而是放任女兒毆打孕婦,是怎麼的家庭會培養出這樣的女兒,是怎麼樣的父親會這麼冷血無情,有一句話說的好,有其父必有其女。

  • 3 # 葉律師

    杭州一位二胎媽媽帶孩子去市三醫院看病,在排隊等停車,一輛轎車從非機動車道開過來強行插隊。孕婦下車禮貌提醒排隊,對方態度囂張,一個年輕女子直接從副駕駛衝出來,對孕婦邊踢打邊罵。即便孕婦央求“不要打了,我是孕婦”的情況下,女子依舊邊踢邊喊“我管你什麼孕婦!”經醫院診斷,孕婦有先兆流產症狀。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毆打、傷害殘孕婦的 。

    少女隨意毆打孕婦,屬於行政違法,應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發生違法行為及時報警並由公安機關依法作出相應的處罰,若是對於公安機關的處罰有異議,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至於家屬所辯稱的有抑鬱症可以不予行政拘留,這個在法律上是沒有依據。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原則上只有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抑鬱症從來都不是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甚至是不予執行處罰的情形。

  • 4 # 李德才21

    事情不大小,性質卻非常惡劣!

    本身,一十九歲,就以經成年,但強行插隊的是父親司機,打人者可是少女本人,單從這兩個點來看,父女二人,真是混蛋透頂的壞,而出亊後,其家中成員,自稱少女有抑鬱症,在說的大點,神精病一個,問題是,既然有病,為什麼不住院進行治療?問題二,有病還能座在轎車的副駕駛位置上?但從這兩個方面來看,其女是正常人一個,可法規卻有明文規定,精神病人負刑事責任,可是,在當下的社會當中,某些人辦個偽證,那真是通天入地,在他們的眼裡,只要有錢有權,真是無所不能,並且還大行其道,暢通無阻,正是由於這種害蟲的不斷禍害,有不少害蟲,殺人放火後,單憑一紙偽證,完全逃避了法律的嚴懲和追責。

    就問答中出現的這個事情,既然她的親屬能說出之話,說明人家就有十足的把握,而網民和當地民眾,從中也多少能分出個毛膩,不過,事情的結局還沒有出來,輕重緩急只憑當地公安的一紙文書。

    最後,我只能寫一句,不嚴懲渣女,那還孕婦之一片青天,同時也難於面對國民的憤恨之情!

  • 5 # 青年菌

    孕婦勸阻19歲少女別插隊被毆打流產,家屬稱有抑鬱症不會被拘留,簡直胡說八道,太氣人了。

    下面,先來看看事件大致內容:

    5月19日,一位二胎媽媽和先生兒子去市三醫院就診,當時因兒子就診時間已經到了,就讓先生先行報上去就診。在市三醫院清泰街處排隊停車,不久從非機動車腳踏車道上來一輛白車直接強行插隊。於是二胎媽媽下車說:“師傅大家都在停車排隊,你要停車也去後面排隊吧!”司機並沒有理會二胎媽媽。於是二胎媽媽站在車頭和他說“如果你不讓我也不能讓你插隊。”副駕駛上突然衝下來一年輕女子大喊:“你到底讓不讓,我讓你讓開!”見沒用過後,女子衝上去對二胎媽媽進行毆打。二胎媽媽喊:“不要打了我是孕婦。”女子說:“我管你什麼孕婦!”又罵又打,還踢了幾腳。事後據瞭解,原來打人女子是白車司機19歲的女兒,警方介入此事過後,打人父女態度十分囂張,聲稱打人了又怎樣?

    二胎媽媽驗傷過後,醫院診斷有先兆流產的症狀,手臂脖子耳後有抓傷,好在沒有流產等事故。

    令人大跌眼鏡的是,第二天,警方說打人女子聲稱自己有嚴重抑鬱症和狂躁症。

    看到這裡突然忍不住內心的怒火,說什麼患有“嚴重抑鬱症和狂躁症”,簡直就是狗屁,分明就是想以此為理由藉口逃避責任。

    打人的時候很囂張,而且思維敏銳,人家都說自己是孕婦了,還打還罵,甚至還動腳,這跟潑婦有什麼差別?

    事後一點道歉意思也沒有,反而振振有詞,真是有其父必有其女。

    對於這樣的情況,強烈呼籲警方嚴重懲罰,對於這樣的情況,對於這樣的父女。

    19歲,才19歲花一樣的年齡,父母是怎麼教的?

    小的不知道教育,做父母的難道也不知道嗎?

    別隻是警告,拘留十天半月就完事了,如果是這樣那真的就對法律法規失望透頂了。

  • 6 # 國泰民安1210

    第三,如果施暴者有精神疾病,應該如何處理呢?我個人的想法是,責任應該和權利對等。國家針對沒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公民(包括未成年人、失去部分行為能力的老人/殘疾人、精神病人等),應該限制其行為權利,強制規定一個或一組監護人,如果沒有合適的監護人可以由國家機關來監護。監護人有義務應該監督被監護人的行為,如果被監護人無法為自己行為負責,則有監護人來負責。簡單來說,熊孩子打了人,如果熊孩子不能判刑,就判父母的刑。這樣設定的話估計父母就不會覺得孩子有“狂躁症”了。

  • 7 # 這麼大了還長牙

    具體情況我不清楚,從高贊答者的描述來看打人女子自稱有抑鬱症和躁鬱症。首先抑鬱症不能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依據。簡單來說就是抑鬱症不算精神病一樣受刑法處罰。

    躁鬱症我不知道算不算精神病,這需要專業機構的界定和法律的規定。但是刑法中利用自己精神病去犯罪的也要受刑法處罰的。簡單來說就是我知道我八點範精神病,我七點帶刀到你家等八點範病了再砍死你,我一樣是故意殺人罪要坐牢。所以打人者如果當時清醒著還是要承擔刑法(從描述來看打人者明顯是清醒的)。

    再者說,就算打人者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僅僅是免除刑法,不用坐牢了。但是民事賠償是免不了的。打人的母親作為其法定監護人(如果打人者神經病的話),負有監管責任必須賠償。

    當然我說的都是法律理論,具體實踐中估計還是警方介入私下調節吧。

  • 8 # 缺乏想象力沒有使用者名稱

    我覺得首先看法律給不給公正,公正的法律是可以安慰人心,可以撫慰逝去的小生命。如果抑鬱症就可以不抓,我想說遇到這麼大的傷害,孕婦,可能不抑鬱嗎,精神崩潰人之常情,我們絕對會原諒這位受傷的準媽媽在受到如此大的肉體和精神傷害後爆發間隙性精神病後提刀砍人的。我們會體諒你,法律也會體諒你,記得當你的精神不好時先去醫院開個證明,配些藥。然後忘了吃藥就可以提刀前行的,嘴裡喊著還我寶寶還我寶寶。同時我也會接受你經歷此事後,經過一段時間的修養,時間撫平的心中的創傷,精神逐步恢復,會到正常人群中來。對你混沌中所做之事我想你會內疚的,所以你可以時常去看望被你砍的缺胳膊少腿的她,記得帶上那把砍她的刀,削水果給她吃,畢竟缺胳膊少腿的動起來不方便,要時常去照顧,記得哦。

  • 9 # 龍族社

    如果真的導致了這位孕婦流產,打人的少女必須承擔責任。不可以拿抑鬱症來逃避責任,犯錯了就該受到懲罰。

    5月19日,杭州以女子駕車排隊等待停車期間,一輛白色轎車上來欲直接插隊,女子下車好心提醒白車司機去後面排隊等候,司機未理睬。隨後,白車司機19歲的女兒從副駕駛下來大喊:“你到底讓不讓,我讓你讓開”。接著便衝過來毆打女子,女子忙說:“別打了我是孕婦”。少女卻說:‘我管你什麼孕婦’,又接著辱罵、腳踹女子。

    女子報警後驗傷,被診斷出有先兆流產的症狀,手臂脖子也被抓傷。5月23日,民警電話告知女子,打人的少女自稱有嚴重的抑鬱症和狂躁症,如做鑑定屬實可能將不會拘留。被打孕婦表示,對方始終未道歉,自己拒絕調解,只希望打人少女能受到應有的懲罰。

    以上為被打孕婦所述經過,如果均屬實,有以下幾點看法:

    1、白車欲插隊已經錯在先,而打人的少女則給人一種“初生牛犢不怕虎””的感覺。而實際上,19歲已經成年,不再是不懂事的小牛犢。一個19歲女孩卻採取一種簡單粗暴的方式來處理問題。而整個過程中,做父親的卻未阻攔女兒的種種錯誤言行,也許這就是家教的呈現。

    2、被打女子在告知對方自己是孕婦 情況下,少女居然說出了“我管你什麼孕婦”的話,並腳踹,完全忽視一個正在孕育中的生命的安危。如果孕婦真因此而流產(我們不希望這種情況發生),那打人少女的行為就不僅僅是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這麼簡單,後果可能更加嚴重,需要受到更嚴厲的處罰。

    3、此事的關鍵點在於,打人少女自稱患有嚴重的抑鬱症和躁狂症,也就相當於精神病。不過,這種事不是她自己說說,別人就會相信的。她能夠自己承認,反倒讓人覺得她是個正常人。就像真正喝醉酒的人不會承認自己醉了,倒是沒喝醉的人,為了達到某些不好的目的、又為了避免承擔責任,反而會說自己喝醉了。因此,打人少女的話語讓人難以完全相信。

    4、即便打人少女拿出了精神疾病的證明,也未必就是她的真實狀況。最佳辦法是走訪她周邊的人群,或許可以真正知曉她是否正常。而她願意主動承認自己患有精神疾病,是因為精神病患者犯錯或者犯罪,可以減輕或免於處罰。

    中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

    那麼,打人少女是否真患有精神疾病,得看鑑定結果。

    5、無論鑑定結果如何,打人少女還有民事責任需要承擔。她的言行導致被打的孕婦出現流產症狀,手臂和脖子也被抓傷,心理和精神上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傷害。打人女子需要為此向被打孕婦做出醫療費、精神損失費等經濟賠償。她必須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

  • 10 # 律師觀天下

    抑鬱症不是法定可以免責的疾病!

    患有抑鬱症不予行政拘留,這種說法是錯誤的。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不予處罰的分為兩種情況:第一是不滿14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處罰;第二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法律上所說的“精神病”強調: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抑鬱症顯然沒有達到“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程度”,不能成為免責的理由!

    如果真的有重度狂燥症和抑鬱症,達到免責的程度,應該被送去強制醫療。根據公安機關辦理精神病人案件,一般是出事後抓到嫌疑人,第二天就去做鑑定,鑑定出來後,屬於作案時無刑事責任能力的就會送至康復醫院,後報檢察院、法院申請強制治療,之後就會送去規定的醫院,基本上就是一輩子在那裡了,在我看來這就是他們的懲罰了。

    如果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精神疾病的程度,應該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二)毆打、傷害孕婦的。

  • 11 # 太行愚叟1

    凡是殺人犯,打砸搶犯,貪汙受賄犯,貪官汙吏,大老虎,監獄裡服刑人員,神經上,精神上都有病。打人罵人的,打架鬥毆的,孽待公婆的,沒理狡理的,無事生非的,黃賭毒的也都有病。難道說這樣的人都放之任之嗎,那麼這社會該有多糟糕,該有多下流啊!不能,絕對不能以此為藉口,逃避法律的治裁,讓非正義逃之夭夭。法辦!

  • 12 # 金DosenShanghai

    我覺得封建時候的連坐政策是很好的。直系親屬之間應該要帶連帶責任。

    小孩子/未成年人犯法,由父母一方承擔相應的責任。比方,小孩子殺人了,就按照刑法規定,由父母一方負相應的刑事責任。要坐牢就坐牢。孩子到了18歲,父母刑期未滿,那就換人。如果是精神病患者,也同樣,患者管制措施。由監護人承擔刑事責任,替患者坐牢。

    現在未成年人成熟的快,並且擁有不差於成年人的力量和行為。回家應該出臺這種連帶責任。

  • 13 # 鍾奇26537266

    插隊本來就不對,還動手打孕婦至流產,就是沒教養,太囂張了把,不管什麼症也好,除非神經病,必須嚴肅處理,按危害他人罪處理,判刑拘留,打擊社會普遍存在的歪風邪氣,該用法律維護社會風氣了。

  • 14 # 啊爾法2018

    是不是現在很多人都準備了一本證啊?不是這精神病就是哪精神病的還有一種間歇性的特好用,我也想弄一本萬一想打人出事了就拿證明出來還管用

  • 15 # 手機使用者61471872399

    被打成這樣,你的理再對,又怎樣?開車在外,有時真的遇到有人插隊,讓一讓就過去了。這叫退一步海闊天空。平民百姓開車路上,能做到讓自己安全無恙,才是最高境界。光有道理但出事了,有鳥用?

  • 16 # 睿智清風w5

    在美國神經病打人也是按照人人平等,先判刑進監獄。到了監獄以後,如果確實有神經病,監獄裡面的人會對其進行人道關懷。也就是說審判是審判的事,關懷是關懷的事兒,兩碼事兒。

  • 17 # 莜莜6633

    首先如果僅有抑鬱症,那麼不是精神病,該付的法律責任還是要付,其次如果有其他精神疾病,必須要專業機構鑑定,如果真有,就送精神病院強制治療,其監護人要承擔民事責任

  • 18 # 智升2

    用病來逃脫罪業是犯罪分子慣用手法,廢除這一條,有病應該在家裡和醫院裡修養,在公共場合犯罪了再說自己是這病那病明顯是脫罪的藉口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22朵玫瑰花代表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