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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28021938244

    1、善意取得是民法中的概念,而非刑法中的概念。

      2、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指無權處分人將其佔有的動產或者錯誤登記在其名下的不動產轉讓給善意第三人或者為善意第三人設定他物權,在符合一定條件的前提下,善意第三人依據法律的規定取得動產或者不動產所有權或者他物權的制度。

      (1)動產所有權的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1)須為佔有委託物(基於所有人意思取得佔有)+2)動產的佔有人實施了無權處分(以無權處分為前提,若無無權處分,則不存在善意取得的問題)+3)第三人受讓時為善意(不知道是無權處人)+4)第三人以合理價格受讓+5)完成交付(包括了現實交付、簡易交付、指示交付。不能透過佔有改定的方式)。

      (2)不動產所有權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1)不動產登記簿出現權屬登記錯誤。+2)不動產名義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了無權處分+3)第三人受讓時為善意+4)第三人以合理價格受讓+5)辦理了過戶登記。

      (3)擔保物權的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善意取得他物權的,參照所有權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注意:1)善意取得的質權、抵押權,不要求“以合現價格受讓”。2)不動產抵押權的善意取得以辦理抵押登記為構成要件;動產抵押權的善意取得不以“登記”或“交付”為構成要件。3)動產質權的善意取得以動產交付為構成要件,但佔有改定的將會方式不發生動產質權的善意取得。4)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其善意取得有其特別構成,不以無權處分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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