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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402398295020

    根據《物權法》第106條第1款:”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動產所有權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有五:①須為佔有委託物;②動產的佔有人實施無權處分;③第三人為善意;④第三人以合理的價格受讓;⑤轉讓的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本案中,①、②、④顯然都滿足,關鍵在於⑤船舶的所有權變動是否是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根據《物權法》第24條"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作為特殊動產的船舶,中國採登記對抗制度,交付足以發生移轉所有權之效力。 但是106-1-3的敘述,會讓人覺得動產也存在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情況。不知船舶是否是應當登記的?再說③,第三人為善意,“善意”指非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權利,那麼問題在於本案中a從b處受讓船舶沒有查詢產權登記狀況是否屬於重大過失呢?個人覺得,根據中國"特殊動產登記對抗制度",b沒有義務事先查詢登記情況,可以善意取得。另外,不知《海商法》中有沒有特殊的規定?希望對題主有用,問題很多,還望大家一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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