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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近年底,又是物業公司向小區業主催繳物業費的關鍵節點,多數業主總會以種種理由拖欠物業費,或者拒交物業費,導致物業公司經營管理困難,服務質量下降。因此,雙方都進入一個怪圈,產生了糾紛,引發了矛盾,甚至影響到社群和諧與社會穩定。 但是,當物業公司履行了物業服務合同的義務,盡到管理責任,你還會藉口種種理由而不交物業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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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風冷胡楊林

    繳納物業費是必須的。為了省事每年年初一次性交清當年物業費。自己也安心,物業也順心,還過一段時間電話詢問對物業工作的意見。這是本人居住小區隨手拍的照片。

  • 2 # 打抱不平119

    會。按法律規定和合同規定,應先交物業費。有證據證明物業服務有瑕疵、漏洞、損失、傷害等侵害業主利益的,可主張索賠、退款。

  • 3 # 使用者使用者使用者三個

    物業的體質是私營公司 那麼他的目的就是盈利 而且還是不擇手段的利用公共資源來盈利

    盈利成了最終目的

  • 4 # 海闊顯天空

    我一個在老小區,多層,水電氣暖等均直接入戶,無綠化、無停車位,原來每月交社群衛生費,社群代管。後來三供一業改革,改收物業費,每平2元,提供服務為樓道公共電費,衛生為一對清潔工夫婦以住小房為代價打掃衛生,每週一次。物業不提供服務聯絡方式,不提供常駐人員,有事找保潔代為傳達。每季度交一次物業費,要求指定的上班時間攜帶現金到物業總部交費,過期不候,不再收物業費,但保留起訴權利。

    結果為大家都不交物業費,我也不交,就等起訴我們,但三年了,我們除了每隔半年見到一次催費的通知,連個物業催費的人都沒見過!這真是坑啊!

    新房子,多層有電梯,物業費1.7元,24小時值班,封閉式小區,照常交費。

  • 5 # 美侯王666

    做為小區業主,會不會主動積極交納物業費的問題,我們首先從國務院頒發的《物業管理條例》中看看怎麼規定的:

    《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很明顯,做為小區業主,有權參加業主大會制訂小區管理服務重大決策,有權參與制訂小區各項制度的制訂。自然而然要遵守自己制訂的規章制度。同時根據權利與義對等的原則,業主也應當歷行自己的義務。對業主義務共六項,其中有兩項交費義務,一是按時交納維修基金費用,二是按時交納物業費。既然物業法規這樣定,我們業主做為一個守法公民,我想就不用回答為什麼的問題。其二從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實踐上看,物業企業與業主的物業服務是合同式服務,物業企業只要按合同對業主提供了約定的服務,業主也應按合同付費用。這也符合傳統的買賣關係,業主掏錢買的是服務,物業企業提供的是服務,你買他賣,交易自然成立。對於服務業來說,物業企業出賣的是勞力,業主付出的是金錢。若一方違約,比如業主違約不交費,夲應不應該享受服務,但業主還享受了後不交費,肯定要承擔違約的後果。這也是業主不交物業費,物業企業起訴業主必贏的關鍵所在。其三再從權利與義務對等上說,業主不歷行自己的義務,自然失去對物業企業的監督權和指導權,甚至領導權及主人的地位,"上帝"的形象暗然失色。業主回想一下,為什麼不交物業費的業主不能參加業主大會、不能任職業委會成員。就是不交費的業主到法院訴訟物業服務糾紛案件,業主不交物業費也不會立案。說白了,就是業主不歷行自己的義務,自然無權要求另一方做什麼,更談不上賠償什麼的。當然說到這裡有業主說了,又是物業費貴,又是物業服務不到位,又是丟東西不賠償了,又是給業主造成損失不賠償或賠償少了等原因,不達我滿意我就是不交費。但物業企業服務是公共服務,不到位、質量差、不賠償是用雙方合同調整的,而業主不交物業費屬《物業管理條例》調整的,兩下屬不同法律關係。所以就出現了物業企業起訴業主不交物業費必贏,業主起訴物業企業服務不好的案件業主也贏少輸多的願因。也可以說不守法的公民維護自己權利比較難。

    今天一塊學習到這裡,業主還糾結不交物業費的問題嗎?歡迎私信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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