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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崔佳倩123

    一、記錄犯規:  無論何時,隊員發生侵人犯規、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取消比賽資格的犯規(對第54條打架除外)或技術犯規,記錄員還應登記犯規隊員的球隊犯規。   要登記在記錄表上隊名與隊員姓名之間的"全隊犯規"的方格內。方格有4排,每排各有4個方格,每排分別在每節(以及可能發生的決勝期)使用。  當某隊的隊員發生犯規時,記錄員要依次在方格內用一大“×”劃掉從1至4的方格。  此後,當出現第5次犯規時,規則第57條(全隊犯規--處罰規則)的規定開始實行。二、累積分  記錄員要記錄兩隊按時間順序得分的累積分一覽表。  記錄表上有4個“累積分”欄。  每一欄含有4列豎式方格:  左側成對的兩列方格給“A”隊記錄,右側成對的兩列方格給“B”隊記錄。  在中間兩列方格內是兩隊的累記分(160分)。  對有效的投籃得分,記錄員首先要畫一斜線/;對任一有效的罰球得分,記錄員要畫一塗實的圓圈。在球隊剛得分時,將其累積分按上述方法記錄在總得分上。  然後在新的總得分數同側,(新的/或。的旁邊)的空格內,記錄員要登記投籃得分或罰球得分的隊員號碼。三、記錄員必須遵循這些附加的要求:  記錄員投籃得3分時應在適當的欄內畫一圓圈套住該隊員的號碼。  記錄球隊將球進人本方球籃得分時應記錄對方球隊隊長得分。  記錄當球沒有進人球籃而得分(第43條幹擾球)時應記錄投籃的隊員得分。  對 4 × 12分鐘的比賽,在每節結束時記錄員要用粗線畫一圓圈套住每一隊最後的得分數。  在每一半時結束時,記錄員要用粗線畫一圓圈套住每一隊最後的得分數,並在最後的得分數和最後得分的隊員號碼下面畫一粗橫線。  在下半時和任一個決勝期開始時,記錄員要從得分的中斷處繼續按上述的方法記錄。  比賽終了時,記錄員要在每隊的最終得分數和最後得分的隊員號碼下面畫兩條粗橫線,隨後他要畫一條斜線通到該欄的底部將每隊剩餘的數字(累積分)劃掉。  無論何時只要可能,記錄員要與球場記分板核對他的累積分。如果不一致,並且他的記錄是正確的話,他要立即設法糾正記分板上的比分。如無把握或其中一隊對改正比分提出異議,則一旦球成死球並停止比賽計時鐘時立即報告主裁判員。四、總結:  每節結束時,記錄員要將兩隊的得分填人記錄表下端的適當區間內。  他也要填寫最終和任一個決勝期的得分。  比賽結束時,記錄員要填寫最後的比分和勝隊的隊名。  然後記錄員要在記錄表上簽字,接著由計時員、3O秒鐘計時員、副裁判員和主裁判員進行會籤。  主裁判員最後在記錄表上簽名,此舉主裁判員最後在記錄表上簽名,此舉結束了對該場比賽的管理。  注:如果某隊長在記錄表的“球隊抗議隊長簽名”欄內簽名,記錄臺人員和副裁判員均要留下等候主裁判員的處理,直至他允許大家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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