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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藍風24

    看情況而定。

    勞動合同中常見約定“單位可根據自己的需要單方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但此種約定並不意味著單位可以隨意調整員工工作崗位,如單方調崗應由以下幾個方面做合理性審查:

    1、調崗是否有明確法律依據。如員工不勝任原崗位工作、孕期婦女因身體原因需調離原崗位等。

    2、是否屬單位生產經營的合理需要。員工所在崗位性質有此需要且屬於單位正常生產經營需求,員工具有服從義務。

    3、調整前後勞動者工資水平是否相當、無大幅改變。

    4、調崗不具有侮辱性或懲罰性。

    5、工作條件和勞動便利是否可以維持,勞動者增加的勞動成本是否有補助。工作環境、在途時間等都是勞動者入職時考慮的勞動成本問題,崗位改變造成勞動者勞動成本增多超出勞動者預期,要求勞動者一味服從違反平等公平的法律原則。

    6、調崗是否改變了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

     1、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2、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你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

      3、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是有權調整崗位的。當然,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不勝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證據的。勞動者拒絕調整崗位的,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單位也是應該支付經濟補償,即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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