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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嘿黑嘿嘿嘿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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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張豐
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
第一,如果我們認為應該調查,誰來調查?誰有資格調查?當地紀委?還是參與捐助的人組成一個調查小組?那麼,網上隨便一個公益組織,或者隨便幾個人,就要調查,這是合適的嗎?
第二,據當地警方調查,王鳳雅在三個平臺一公獲得3.8萬捐款,其中水滴籌最多,3.6萬,參與捐款的人達到2000多人。換句話說,平均每個參與者也就20塊錢不到。那麼,一個捐款20元的人·,是否願意調查呢?答案多半是否定的,很多人捐款的時候,並沒有想到這一點。我也在這種平臺上參加了幾次捐助活動,一共捐了幾百上千元,但是,如果不是熟人的話,我連病人的後續都不知道,就更不用說捐款如何話了。
第三,像水滴籌這樣的平臺,其實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直接的互助。一個人發出求助,需要出示病例,還有兩個實名人的擔保,他們擔保的是“病情是真實的”,並不是“每一分錢都用來看病”。如果這是一個最基本的協議,那麼,在籌款的一開始,病人就並沒有做出承諾要每一分錢都花在看病上,也沒有承諾公開每一筆開銷,或者出示發票。如果我們把這理解為協議行為的話,拿著這些錢去吃一頓飯,打車,都不算違約。
理想的狀態,是捐款平臺進行一些設定,要求病人家屬定期(每週)公佈一下賬目,醫院的明細,如果不公佈,對下一期的款項就予以截留。但是,這樣做的風險也是很大,因為那些都是救命錢,如果因為平臺手續繁瑣耽誤治療,最終平臺也會被罵死。既然是網路眾籌平臺,那麼平臺就有責任進行一些監管,但是很遺憾,我們沒看到,這些平臺害怕承擔責任,是最重要的原因。
也是理想的狀態,受捐人應該最大限度地公開賬目,同樣,捐助人則純粹是獻愛心,並不為自己這個愛心要求什麼回報。這才是倫理上的理想狀態,但是很可惜,最終我們收穫的是相反的結果:捐助人或者看熱鬧的網友要求受捐人做到無瑕疵。
這並不是好現象。我們應該把這種監督熱情放在對公益機構的監督上,但是悲哀的地方在於,在中國,恰恰是公益機構不發達、不專業,最終我們才發展出這種人與人之間的直接救助,這樣的救助,是很難做到要病人公開賬目明細的,除非募捐平臺在設定上想辦法——但是正如你所見,各家平臺競爭的關鍵在於看誰更方便,而不是誰最可靠。
最後的結果,應該是兩敗俱傷。以後求助越來越難,而捐款的人也越來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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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王瑞恩
首先,在這裡我要對自己先前偏聽偏信,在未查明事實情況下妄自發表的惡意揣測,向所有可能受到傷害的當事人致歉。
其次,具體到本事件,我認為不應該。這件事情之所以鬧出如此大的爭議,一個方面的原因在於圍觀者和王鳳雅的家人對款項的性質產生了不同理解。圍觀者可能認為捐款是一種“契約”,應當明確用於“治病”這個目的,不得挪作他用。這樣的期望固然有其存在合理性,但在本事件具體情況中,卻註定不可能實現。
三萬多的費用,用於前往北京的路費和必要的住宿費用之後就已經所剩無幾,只有親歷這一切的人才能知道,“治療”的原始目的顯然已經難以達成。於是,王鳳雅家人無奈之下轉向了第二目標:臨終關懷。花高價購買奶粉、玩具等,也正是為了滿足這一目標。
而這正是矛盾的根源。部分捐助者,旁觀者,以及在陳嵐等人號召下聚集起來的“志願者”們,在缺乏足夠調查的情況下,武斷地認為王鳳雅家人放棄“治療”這一第一目標是出自不可告人的動機,並要求對方自證清白。而他們顯然忽略了一個現實問題,此時唯一可行的做法,真的就只剩下“臨終關懷”而已了。
最後,本次事件也暴露出了捐助者和受助人之間徘徊著的信任危機。只要稍加挑撥,脆弱的信任就可能崩潰。對此,一種可行的解決方案是讓捐助者將款項打到指定的醫院或者福利機構,由其製作記錄監督款項支出。而雪上加霜的是,經歷了“郭xx事件”等一系列醜聞後,在中國已經罕有具備充足公信力的慈善機構了。這也是一個需要時間去慢慢修復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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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李思磐
從王鳳雅事件來看,籌款有兩次,一次是2017年11月,一次是2018年3月初。第一次主要來源為親戚朋友與鄰居,而第二次則是應志願者要求進行的社會籌款,共籌到23316元,這些志願者就是兒童福利機構“大樹公益”或陳嵐的機構“小希望”的志願者。
水滴籌對於他們線上籌款的定義是為家庭困難籌款,屬於社會互助而不屬於慈善捐款。不過,水滴籌跟捐款者是否說明了“捐款不要求全部用於救治”這一點呢?
志願者加入進來,用自己的社會網路來幫助病童籌款,作為兒童福利機構,幫助籌款的前置條件是積極救治,我認為這沒有問題。只是不知道溝透過程中出現了什麼問題,家屬並未認可這一條件。
水滴籌作為平臺,應該為捐助者提供更多的選項,捐助的條件是在什麼級別的意願積極救治,或者以什麼樣的級別的醫院或醫生指導下安寧照護(即只進行補充營養與止痛等保守治療),或者“你家可憐給你一點兒錢幹什麼都好”。因為不同的治療方案關係到捐款金額,並且捐助者也有不同的期待。
水滴籌在王鳳雅事件中,採取了比較有限的措施保障善款善用,譬如,4月初,孩子家屬曾再次申請發起籌款,但因不能提供上次籌款所有花費的單據,被平臺拒絕。而水滴籌的公關人員在回答媒體提問的時候說,籌款提現前,會要求患者或者家屬提供相關證明,並向所有捐款人(本次捐款有1636人)進行24小時公示,均無異議後才會打款。如有異議,線上籌款顧問和線下志願者會進行相關核實。提現之後,則依靠患者家屬上傳患者及花費動態,以及實時開放舉報機制進行監管。
這些機制算是比較完善,但唯獨沒有提及,當捐款事件引起較大社會爭議時,該如何處理。譬如,志願者曾經在4月初就治療方案與家屬決裂時,舉報了家屬。也有一些從事重病救助的人士在微博上表示,難以理解水滴籌表示奶粉和玩具等費用也支援用善款解決。
這種爭議如何平息呢?
從法律上來說,如果第二筆善款主要來自志願者的社群,那麼這算是一個附帶條件的贈與,即贈與的前提是積極治療;不管平臺使用的詞語是自助還是慈善捐助。如果是因為水滴籌作為平臺,對於這種附帶條件的贈與不能予以保障,那麼最好完善一下平臺的設定——對於這一類條件的捐助,直接打入醫院的賬戶,可能更為妥當。
目前要不要調查,我認為唯一能夠決定的,是數千名捐助者。也唯有平臺,能夠協調解決目前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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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馬吃草
你們之前捐款是為了發揚你們的善心,是為了拯救一個生命。錢已經捐出去了,但是那個無辜的生命已經不在了,他們這一家子明顯是窮苦人家,本來就在悲痛之中你們再這樣折騰在網上大肆宣揚造謠,這是對生命的尊重嗎。這是你們當初發的善心嗎。我覺的最好的處理方式就是讓當地的政府部門去以談話的方式瞭解一下。然後給出一個公正的答覆。無論結果如何 。只要這錢沒有違揹你們的善意。就不要過分的追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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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tianp啄木鳥
我任為不應該,如果擔心善款被濫用,應該在捐助之前和受助家庭制定協議,約定如何監督檢查,要用於什麼消費,要保留票據,一定要去北京化療,不能選擇保守治療,要配合拍照等等等等,受助家庭如果覺得這謝要求操作有困難,或者做不到,事先可以不接受捐款,一旦接受捐款就要履行協議。在沒有具體約定的情況下,就視為捐助方相信受助家庭,給了人家的錢就是人家的了,發生了有些消費也沒有票據,而且一旦選擇保守治療,就利用輿論壓力向這個不幸的家庭施壓,這不就是雪上加霜嗎?所謂的志願者就可以無法無天的侵犯人家的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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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厚美村二爺
就看到3萬多嗎?我覺得那些志願者和所謂公益組織應該是想利用這個小孩子搞到更多的捐款捐助,他們可以得到更多的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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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貓貓棉78996581
個人認為,立法規定所有接受捐款人,必須對治療的每項支出進行證據保留和上報,如醫院發票、住院清單流水等,留一小部分合理費用用於無票消費,餘款退回用於其他人的治療,接受捐款使用納入徵信系統,沒有文化的問題志願者或者公益組織上傳所需材料,國家稽核捐助款項,只是個人的一點看法,可能操作性不強,但捐款使用缺乏公信力是事實,所以沒有解決這些問題之前我是不會給任何人捐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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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Cunzhang67643469
當地政府己經及時調查公佈結果了還調查什麼,才3萬元錢而非十五萬,要不是咋能反轉過來,人家嫣然基金才是真正的做慈善,免費為兒子做手術卻不象那些造謠之人捐了沒幾個錢卻唯恐天下不知,結果被打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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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農民工在天涯
如果在法律層面尚未有對慈善捐款到被助物件後具體如何明細開銷的規範,任何質疑都是耍流氓。財產分公私兩個層面,無論公與私的財產,一旦以捐的名義給予他(她)人後,財產的所有權和支配權即與捐出者毫不關聯,受助方只要未將他(她)人捐獻所得濫用揮霍,社會其它任何組織或個體根本無權說三道四;縱使濫用揮霍也頂多是道德層面的指責,何來調查的權力?
在王家收到的三萬餘元捐款支出中,網友質疑主要集中在11000元奶粉錢。鳳雅爺爺解釋:花在孫女身上的一萬元並不只是包括奶粉錢,還包括住院期間尿不溼的費用。許多網友認為,募捐時聲稱用作化療的錢最後卻花在奶粉上十分不妥,但鳳雅爺爺堅持,“她是一個病人,一個生命垂危的病人。在她將近結束她的生命前,我認為她花什麼錢都是有意義的。你認為有必要讓王家公開這筆捐款的每一筆花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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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麼權利調查?除了國家部門,誰有權利調查?現在的自媒體大都是抄襲一下,隨便改一改語氣助詞,改一改標題。一個失去女兒的母親居然還要承受來自自媒體的無端猜測,如果這位母親想不開自殺了,自媒體應該擔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