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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和制度沒有完善之前,細化傳承人認定標準和確定各個主體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的責任分配則是目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一個重點。 一、傳承人的定義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主體包括傳承人和傳承單位,目前制定和實施的相關法律規範都沒有對傳承人下定義,沒有一個統一的規定,對保護工作帶來一定的困難,依據相關的規定和實踐,筆者認為可將傳承人定義為:各族人民當中掌握或精通世代相承的各種傳統文化的表現形式,熟悉文化空間的民間文化代表人。而傳承單位則是傳承人的法人化或社團化,具體就是指堅持開展和舉辦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的文化活動的代表單位和團體。二者之間有一定的區別,也有很多的共同點,本文為了敘述方便,在不影響原意的情況下將二者統稱為傳承人。 二、傳承人的認定 傳承人的認定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首要步驟,只有確定了傳承人,才能確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物件,才能使非物質文化遺產承傳下去,而認定傳承人首先要依據法規對其進行相關調查,透過調查對符合傳承人標準的代表人進行評定,然後列入《名錄》對其進行確認。 對傳承人的調查內容非常廣泛,但法律規範只規定了可以申請命名傳承人的條件,而且條件過於概括抽象,不具有操作性,一些法規中規定要“掌握並保持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表現形態或者技藝;” 規定只需掌握即可,掌握的程度並沒有要求,也有一些法規規定了要“熟練掌握” ,但在實際操作中很難確定掌握的程度,何為熟練很難評定。法規中多提到傳承人的認定是在“一定的區域內” ,但這個區域的範圍如何確定,是根據行政區劃還是依據自然地域,法規沒有明確,依據行政區劃劃分利於政府對傳承人管理,但容易切斷非物質文化遺產地域上的連續性,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民間整體文化,依據自然地域更有利於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連續性,但跨省市的文化地區如果不分開容易導致責任不明,主體之間相互推委,不利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另外,對“掌握和儲存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原始文獻、資料和實物的代表人” 也可以認定為傳承人,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同於物質文化,物質文化以“物”為載體,只要物不損壞丟失文化就不會消失,而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活態文化,以“人”為載體,雖然實物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中起著很重要的作用,但是是否擁有實物不應作為決定評定傳承人的條件,不能因為今天實物在他手裡,他就是傳承人,明天他把實物送給了另一個人,而那個人就成了傳承人。所以各地的地方法規,應該針對各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殊性制定詳細的傳承人調查、認定的專案和標準,並要有一定的可操作性。這一方面雲南省的地方法規做的相對完善。 在確定了調查物件以後,首先要調查其個人最基本的資料,包括姓名、藝名、性別、地址、職業、信仰、受教育情況等等,然後要調查他所傳承的專案、技藝和當地地方文化的關係,以及他的這個專案在文化社群、行業中的地位,或者所儲存的實物的具體情況和地位,文化活動舉行的日期、地點及涉及的範圍和規模。另外還要調查和蒐集傳承人的相關作品,傳承人對所傳承的專案的創新與發展,將調查結果系統地進行記錄,透過調查對傳承人的情況有一個總體上的把握,而傳承人在政府或主管部門進行調查時,要積極配合,如實準確地提供個人的相關資料,為後面的認定工作作好準備。 在掌握了傳承人的資料以後,要對傳承人的情況加以分析,看其是否符合傳承人的認定標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多樣性使傳承人的認定暫時無法制定一個統一的標準,而且依據目前的資料和實踐確定了標準的話,很容易將暫時沒有發現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種類規定在標準以外,這無疑會給非物質文化遺產帶來一定的損失。由於目前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可供參考,所以地方人大和政府在制定地方法規和規章時要依據各自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點制定自己的標準,在制度沒有完善的時候用法規和規章彌補制度的不足,然後再透過法律來確定已完善的制度。在認定過程中,政府主管部門具有較大的靈活性,所以要把好關口,不能完全憑著自己的喜好確定傳承人,那樣容易將本不是傳承人的誤認為為傳承人,也會將本應進入《名錄》的傳承人遺漏掉。而作為傳承人,在政府主管部門沒有發現其所傳承的專案的時候,要及時提出申請或進行推薦,充分利用政府的力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 另外,在政府或者專家確定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以後,還應該有一定時期的公示或者公告期,對傳承人的基本資訊予以公佈,並收集社會各界人士對其提出意見和建議,以便於社會公眾和相關人士的對其進行監督,檢驗認定的傳承人是否真的能夠代表相關專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三、對傳承人保護的責任分配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主體,公約中分為三類:第一是國家,第二是國際組織,第三是個人、群體和非政府組織。而針對中國國內的基本情況,《辦法》規定保護主體主要包括政府和傳承人,筆者認為應該存在以下三類主體:第一是政府,第二是傳承人,第三是專家。依此類推,對傳承人的保護主體也可以分為以上三類。 保護主體的多樣性使得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過程中各個保護主體之間存在著利益上的博奕,每個主體在博奕過程中都想使自身利益的達到最大化,具體到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其中政府只想圓滿地完成法律法規規定的或是上級政府委派的任務,使保護工作能作為一項政績得到上級政府的充分認可,只有在達到以上目的以後,政府才會進一步去追求《公約》中的“保護人類文化的多樣性”。如果一個政府連最基本的執行都有問題的話,又如何有精力和興趣去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博奕中的另一類主體——傳承人,他們與政府在博奕中並不是對立的關係,但無疑是有影響的,政府在選擇策略時也不可能不考慮自己的選擇對傳承人的影響。傳承人作為人,首先要生存,他掌握承傳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直接目的是為了生存而不是為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新也是為了生存的更好,所以只有在解決了他的根本的生存問題以後,在生活上沒有了後顧之憂,傳承人才能更好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但是優越的生活環境可能使傳承人喪失創新的動力,不思進取,從而使活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變成一成不變的“死文化”。 相對來說,專家在保護過程中的利益目的是最弱的,其著眼點多是文化研究,正是因為其利益目的的弱化,其在傳承人認定中才具有較大的公正性,而專家的文化研究不僅可以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創新提供理論支援,還可以透過研究建立科學有效的機制,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體制。但法規的相關規定沒有體現專家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的作用,只是要建立“專家諮詢機制” ,專家委員會也只是對幾種情況可以提出意見,對大專院校和高等院校的作用利用也不夠充分,只是透過高校來培養相關人才。今後在完善保護體制上,我們應該充分利用高校和專家的科研力量,為保護工作提供理論基礎,與政府在實踐當中的經驗相結合,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保護體制。所以專家委員會不只是為相關事項提供建議,在傳承人的認定中還應有決定權,另外還應在高校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基地,充分利用高校的師生資源,既可以培養相關人才和傳承人,還可以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提供文化保障。 對傳承人的保護在時間段上可以分為認定過程中和認定後,在認定過程中,政府和專家要承擔更多的責任,在文化部財政部聯合發出的《關於實施中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的通知》中提出了“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傳承人的保護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政府不僅要調查、認定傳承人,還要對其進行保護,對貧困的傳承人還要給予必要的救助,為其他組織和個人提供有效的參與渠道。但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多樣性,政府作為行政執法部門,不可能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所有專案都有全面的瞭解,並且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政府的行為更多的是為了完成任務或創造政績,具有一定的被動性,而且在認定過程中很難確保中立和公正,所以調查、認定工作更多的應由專家參加和完成,因為專家相對更清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行業的標準和規則,能夠保證在評定過程中的專業性。專家往往是該專案、行業中的權威人士、代表人,所以一定程度上專家也可能就是已被確定進入《名錄》的傳承人。傳承人在被認定以後,就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最主要的責任主體,要充分發揮自身的主動性,在政府牽頭領導之下,履行個人的責任,積極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各地法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政府的職責規定較完善,但法規內容多以義務為主,激勵內容較少,不能有效激起政府的興趣和積極性,應該儘快建立激勵體制,讓政府能從自身的利益目的出發,去做這項工作。另外,在政府職責中,要加強對資金的管理,政府應該設立專項基金,並且將基金的捐贈渠道向社會公佈,增加公眾參與的渠道,使資金的來源和用處都有有效的監督,從而更好的利用基金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傳承人。 傳承人要培養新的傳承人,“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代際傳承” 。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一種文化形態,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過程中要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傳承人應該透過師承形式、學校教育或者其他方式選擇、培養新的傳承人。傳承人要依法舉行傳統文化活動。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多樣性,採取不同的傳播方式,不只是單純地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容,還應使公眾更好地瞭解非物質文化遺產,激起公眾的興趣,在傳播過程中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自身的價值。 傳承人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創新時,要保留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精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產生和生存需要特定的歷史條件,隨著時代和環境的變化,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要在原有的基礎上進行創新,吸收有利於自身的因素,適應社會時代和環境的變化,實現非物質文化的可持續發展。但有學者指出:“民俗文化的開發,無論採取何種形式,都存在著真實性開發與扭曲性開發之間的矛盾。”所以,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在承傳文化遺產時,不只是創新,還應保留,保留文化遺產的精髓,創新的只是形式,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和承傳文化遺產。 專家在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時要保持自身的公正性,充分利用自己的專業性,認真負責地去田間村莊裡調查傳承人的資料,即使不能親自參加,也要充分考證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理論研究,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文化保護體制。 傳承人的保護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關鍵,透過對傳承人定義、調查和認定,明確調查、認定傳承人過程中的具體程式和內容,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的完善,雖然目前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存在一定的問題,但透過提高地方立法技術等立法手段來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法律體系,確定政府、傳承人及專家各自的職責和責任,建立符合責任主體利益目的的激勵體制,提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力度和效率,透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逐步建立有中國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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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活態文化,其最大的特點是無形性,傳承人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承載者和傳遞者,對傳承人的認定及保護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核心,傳承人是決定非物質文化遺產能否傳承下去的關鍵因素,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多樣性又增加了對傳承人認定和保護的困難,目前制定和實施的相關法律規範對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傳承人起了一定的促進作用,尤其是地方法規,因為法律體系還沒有建立,而非物質文化遺產又具有多樣性和地域性,所以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主要依據地方法規,但是因為立法技術等方面的問題,有些規範規定的內容和制度不夠科學和完善,存在一定的問題。
在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和制度沒有完善之前,細化傳承人認定標準和確定各個主體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的責任分配則是目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一個重點。
一、傳承人的定義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主體包括傳承人和傳承單位,目前制定和實施的相關法律規範都沒有對傳承人下定義,沒有一個統一的規定,對保護工作帶來一定的困難,依據相關的規定和實踐,筆者認為可將傳承人定義為:各族人民當中掌握或精通世代相承的各種傳統文化的表現形式,熟悉文化空間的民間文化代表人。
而傳承單位則是傳承人的法人化或社團化,具體就是指堅持開展和舉辦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的文化活動的代表單位和團體。二者之間有一定的區別,也有很多的共同點,本文為了敘述方便,在不影響原意的情況下將二者統稱為傳承人。
二、傳承人的認定
傳承人的認定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首要步驟,只有確定了傳承人,才能確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物件,才能使非物質文化遺產承傳下去,而認定傳承人首先要依據法規對其進行相關調查,透過調查對符合傳承人標準的代表人進行評定,然後列入《名錄》對其進行確認。
對傳承人的調查內容非常廣泛,但法律規範只規定了可以申請命名傳承人的條件,而且條件過於概括抽象,不具有操作性,一些法規中規定要“掌握並保持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表現形態或者技藝;” 規定只需掌握即可,掌握的程度並沒有要求,也有一些法規規定了要“熟練掌握” ,但在實際操作中很難確定掌握的程度,何為熟練很難評定。
法規中多提到傳承人的認定是在“一定的區域內” ,但這個區域的範圍如何確定,是根據行政區劃還是依據自然地域,法規沒有明確,依據行政區劃劃分利於政府對傳承人管理,但容易切斷非物質文化遺產地域上的連續性,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民間整體文化,依據自然地域更有利於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連續性,但跨省市的文化地區如果不分開容易導致責任不明,主體之間相互推委,不利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另外,對“掌握和儲存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原始文獻、資料和實物的代表人” 也可以認定為傳承人,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同於物質文化,物質文化以“物”為載體,只要物不損壞丟失文化就不會消失,而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活態文化,以“人”為載體,雖然實物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中起著很重要的作用,但是是否擁有實物不應作為決定評定傳承人的條件,不能因為今天實物在他手裡,他就是傳承人,明天他把實物送給了另一個人,而那個人就成了傳承人。
所以各地的地方法規,應該針對各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殊性制定詳細的傳承人調查、認定的專案和標準,並要有一定的可操作性。這一方面雲南省的地方法規做的相對完善。
在確定了調查物件以後,首先要調查其個人最基本的資料,包括姓名、藝名、性別、地址、職業、信仰、受教育情況等等,然後要調查他所傳承的專案、技藝和當地地方文化的關係,以及他的這個專案在文化社群、行業中的地位,或者所儲存的實物的具體情況和地位,文化活動舉行的日期、地點及涉及的範圍和規模。
另外還要調查和蒐集傳承人的相關作品,傳承人對所傳承的專案的創新與發展,將調查結果系統地進行記錄,透過調查對傳承人的情況有一個總體上的把握,而傳承人在政府或主管部門進行調查時,要積極配合,如實準確地提供個人的相關資料,為後面的認定工作作好準備。
在掌握了傳承人的資料以後,要對傳承人的情況加以分析,看其是否符合傳承人的認定標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多樣性使傳承人的認定暫時無法制定一個統一的標準,而且依據目前的資料和實踐確定了標準的話,很容易將暫時沒有發現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種類規定在標準以外,這無疑會給非物質文化遺產帶來一定的損失。
由於目前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可供參考,所以地方人大和政府在制定地方法規和規章時要依據各自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點制定自己的標準,在制度沒有完善的時候用法規和規章彌補制度的不足,然後再透過法律來確定已完善的制度。在認定過程中,政府主管部門具有較大的靈活性,所以要把好關口,不能完全憑著自己的喜好確定傳承人,那樣容易將本不是傳承人的誤認為為傳承人,也會將本應進入《名錄》的傳承人遺漏掉。
而作為傳承人,在政府主管部門沒有發現其所傳承的專案的時候,要及時提出申請或進行推薦,充分利用政府的力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
另外,在政府或者專家確定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以後,還應該有一定時期的公示或者公告期,對傳承人的基本資訊予以公佈,並收集社會各界人士對其提出意見和建議,以便於社會公眾和相關人士的對其進行監督,檢驗認定的傳承人是否真的能夠代表相關專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三、對傳承人保護的責任分配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主體,公約中分為三類:第一是國家,第二是國際組織,第三是個人、群體和非政府組織。而針對中國國內的基本情況,《辦法》規定保護主體主要包括政府和傳承人,筆者認為應該存在以下三類主體:第一是政府,第二是傳承人,第三是專家。
依此類推,對傳承人的保護主體也可以分為以上三類。
保護主體的多樣性使得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過程中各個保護主體之間存在著利益上的博奕,每個主體在博奕過程中都想使自身利益的達到最大化,具體到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其中政府只想圓滿地完成法律法規規定的或是上級政府委派的任務,使保護工作能作為一項政績得到上級政府的充分認可,只有在達到以上目的以後,政府才會進一步去追求《公約》中的“保護人類文化的多樣性”。
如果一個政府連最基本的執行都有問題的話,又如何有精力和興趣去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博奕中的另一類主體——傳承人,他們與政府在博奕中並不是對立的關係,但無疑是有影響的,政府在選擇策略時也不可能不考慮自己的選擇對傳承人的影響。傳承人作為人,首先要生存,他掌握承傳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直接目的是為了生存而不是為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新也是為了生存的更好,所以只有在解決了他的根本的生存問題以後,在生活上沒有了後顧之憂,傳承人才能更好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但是優越的生活環境可能使傳承人喪失創新的動力,不思進取,從而使活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變成一成不變的“死文化”。
相對來說,專家在保護過程中的利益目的是最弱的,其著眼點多是文化研究,正是因為其利益目的的弱化,其在傳承人認定中才具有較大的公正性,而專家的文化研究不僅可以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創新提供理論支援,還可以透過研究建立科學有效的機制,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體制。
但法規的相關規定沒有體現專家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的作用,只是要建立“專家諮詢機制” ,專家委員會也只是對幾種情況可以提出意見,對大專院校和高等院校的作用利用也不夠充分,只是透過高校來培養相關人才。今後在完善保護體制上,我們應該充分利用高校和專家的科研力量,為保護工作提供理論基礎,與政府在實踐當中的經驗相結合,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保護體制。
所以專家委員會不只是為相關事項提供建議,在傳承人的認定中還應有決定權,另外還應在高校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基地,充分利用高校的師生資源,既可以培養相關人才和傳承人,還可以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提供文化保障。
目前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關鍵不是要不要保護,應不應該保護,而是如何保護,保護的力度如何,針對以上情況,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應該透過法律法規建立一種激勵體制,調動各個主體的積極性,促進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
對傳承人的保護在時間段上可以分為認定過程中和認定後,在認定過程中,政府和專家要承擔更多的責任,在文化部財政部聯合發出的《關於實施中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的通知》中提出了“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傳承人的保護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政府不僅要調查、認定傳承人,還要對其進行保護,對貧困的傳承人還要給予必要的救助,為其他組織和個人提供有效的參與渠道。
但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多樣性,政府作為行政執法部門,不可能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所有專案都有全面的瞭解,並且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政府的行為更多的是為了完成任務或創造政績,具有一定的被動性,而且在認定過程中很難確保中立和公正,所以調查、認定工作更多的應由專家參加和完成,因為專家相對更清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行業的標準和規則,能夠保證在評定過程中的專業性。
專家往往是該專案、行業中的權威人士、代表人,所以一定程度上專家也可能就是已被確定進入《名錄》的傳承人。傳承人在被認定以後,就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最主要的責任主體,要充分發揮自身的主動性,在政府牽頭領導之下,履行個人的責任,積極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各地法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政府的職責規定較完善,但法規內容多以義務為主,激勵內容較少,不能有效激起政府的興趣和積極性,應該儘快建立激勵體制,讓政府能從自身的利益目的出發,去做這項工作。另外,在政府職責中,要加強對資金的管理,政府應該設立專項基金,並且將基金的捐贈渠道向社會公佈,增加公眾參與的渠道,使資金的來源和用處都有有效的監督,從而更好的利用基金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傳承人。
傳承人要培養新的傳承人,“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代際傳承” 。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一種文化形態,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過程中要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傳承人應該透過師承形式、學校教育或者其他方式選擇、培養新的傳承人。傳承人要依法舉行傳統文化活動。
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多樣性,採取不同的傳播方式,不只是單純地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容,還應使公眾更好地瞭解非物質文化遺產,激起公眾的興趣,在傳播過程中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自身的價值。
傳承人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創新時,要保留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精神。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產生和生存需要特定的歷史條件,隨著時代和環境的變化,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要在原有的基礎上進行創新,吸收有利於自身的因素,適應社會時代和環境的變化,實現非物質文化的可持續發展。但有學者指出:“民俗文化的開發,無論採取何種形式,都存在著真實性開發與扭曲性開發之間的矛盾。
”所以,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在承傳文化遺產時,不只是創新,還應保留,保留文化遺產的精髓,創新的只是形式,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和承傳文化遺產。
專家在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時要保持自身的公正性,充分利用自己的專業性,認真負責地去田間村莊裡調查傳承人的資料,即使不能親自參加,也要充分考證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理論研究,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文化保護體制。
傳承人的保護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關鍵,透過對傳承人定義、調查和認定,明確調查、認定傳承人過程中的具體程式和內容,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的完善,雖然目前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存在一定的問題,但透過提高地方立法技術等立法手段來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法律體系,確定政府、傳承人及專家各自的職責和責任,建立符合責任主體利益目的的激勵體制,提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力度和效率,透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逐步建立有中國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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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和制度沒有完善之前,細化傳承人認定標準和確定各個主體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的責任分配則是目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一個重點。 一、傳承人的定義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主體包括傳承人和傳承單位,目前制定和實施的相關法律規範都沒有對傳承人下定義,沒有一個統一的規定,對保護工作帶來一定的困難,依據相關的規定和實踐,筆者認為可將傳承人定義為:各族人民當中掌握或精通世代相承的各種傳統文化的表現形式,熟悉文化空間的民間文化代表人。而傳承單位則是傳承人的法人化或社團化,具體就是指堅持開展和舉辦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的文化活動的代表單位和團體。二者之間有一定的區別,也有很多的共同點,本文為了敘述方便,在不影響原意的情況下將二者統稱為傳承人。 二、傳承人的認定 傳承人的認定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首要步驟,只有確定了傳承人,才能確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物件,才能使非物質文化遺產承傳下去,而認定傳承人首先要依據法規對其進行相關調查,透過調查對符合傳承人標準的代表人進行評定,然後列入《名錄》對其進行確認。 對傳承人的調查內容非常廣泛,但法律規範只規定了可以申請命名傳承人的條件,而且條件過於概括抽象,不具有操作性,一些法規中規定要“掌握並保持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表現形態或者技藝;” 規定只需掌握即可,掌握的程度並沒有要求,也有一些法規規定了要“熟練掌握” ,但在實際操作中很難確定掌握的程度,何為熟練很難評定。法規中多提到傳承人的認定是在“一定的區域內” ,但這個區域的範圍如何確定,是根據行政區劃還是依據自然地域,法規沒有明確,依據行政區劃劃分利於政府對傳承人管理,但容易切斷非物質文化遺產地域上的連續性,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民間整體文化,依據自然地域更有利於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連續性,但跨省市的文化地區如果不分開容易導致責任不明,主體之間相互推委,不利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另外,對“掌握和儲存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原始文獻、資料和實物的代表人” 也可以認定為傳承人,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同於物質文化,物質文化以“物”為載體,只要物不損壞丟失文化就不會消失,而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活態文化,以“人”為載體,雖然實物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中起著很重要的作用,但是是否擁有實物不應作為決定評定傳承人的條件,不能因為今天實物在他手裡,他就是傳承人,明天他把實物送給了另一個人,而那個人就成了傳承人。所以各地的地方法規,應該針對各地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殊性制定詳細的傳承人調查、認定的專案和標準,並要有一定的可操作性。這一方面雲南省的地方法規做的相對完善。 在確定了調查物件以後,首先要調查其個人最基本的資料,包括姓名、藝名、性別、地址、職業、信仰、受教育情況等等,然後要調查他所傳承的專案、技藝和當地地方文化的關係,以及他的這個專案在文化社群、行業中的地位,或者所儲存的實物的具體情況和地位,文化活動舉行的日期、地點及涉及的範圍和規模。另外還要調查和蒐集傳承人的相關作品,傳承人對所傳承的專案的創新與發展,將調查結果系統地進行記錄,透過調查對傳承人的情況有一個總體上的把握,而傳承人在政府或主管部門進行調查時,要積極配合,如實準確地提供個人的相關資料,為後面的認定工作作好準備。 在掌握了傳承人的資料以後,要對傳承人的情況加以分析,看其是否符合傳承人的認定標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多樣性使傳承人的認定暫時無法制定一個統一的標準,而且依據目前的資料和實踐確定了標準的話,很容易將暫時沒有發現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種類規定在標準以外,這無疑會給非物質文化遺產帶來一定的損失。由於目前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可供參考,所以地方人大和政府在制定地方法規和規章時要依據各自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點制定自己的標準,在制度沒有完善的時候用法規和規章彌補制度的不足,然後再透過法律來確定已完善的制度。在認定過程中,政府主管部門具有較大的靈活性,所以要把好關口,不能完全憑著自己的喜好確定傳承人,那樣容易將本不是傳承人的誤認為為傳承人,也會將本應進入《名錄》的傳承人遺漏掉。而作為傳承人,在政府主管部門沒有發現其所傳承的專案的時候,要及時提出申請或進行推薦,充分利用政府的力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 另外,在政府或者專家確定某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以後,還應該有一定時期的公示或者公告期,對傳承人的基本資訊予以公佈,並收集社會各界人士對其提出意見和建議,以便於社會公眾和相關人士的對其進行監督,檢驗認定的傳承人是否真的能夠代表相關專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三、對傳承人保護的責任分配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主體,公約中分為三類:第一是國家,第二是國際組織,第三是個人、群體和非政府組織。而針對中國國內的基本情況,《辦法》規定保護主體主要包括政府和傳承人,筆者認為應該存在以下三類主體:第一是政府,第二是傳承人,第三是專家。依此類推,對傳承人的保護主體也可以分為以上三類。 保護主體的多樣性使得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過程中各個保護主體之間存在著利益上的博奕,每個主體在博奕過程中都想使自身利益的達到最大化,具體到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其中政府只想圓滿地完成法律法規規定的或是上級政府委派的任務,使保護工作能作為一項政績得到上級政府的充分認可,只有在達到以上目的以後,政府才會進一步去追求《公約》中的“保護人類文化的多樣性”。如果一個政府連最基本的執行都有問題的話,又如何有精力和興趣去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博奕中的另一類主體——傳承人,他們與政府在博奕中並不是對立的關係,但無疑是有影響的,政府在選擇策略時也不可能不考慮自己的選擇對傳承人的影響。傳承人作為人,首先要生存,他掌握承傳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直接目的是為了生存而不是為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新也是為了生存的更好,所以只有在解決了他的根本的生存問題以後,在生活上沒有了後顧之憂,傳承人才能更好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但是優越的生活環境可能使傳承人喪失創新的動力,不思進取,從而使活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變成一成不變的“死文化”。 相對來說,專家在保護過程中的利益目的是最弱的,其著眼點多是文化研究,正是因為其利益目的的弱化,其在傳承人認定中才具有較大的公正性,而專家的文化研究不僅可以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創新提供理論支援,還可以透過研究建立科學有效的機制,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體制。但法規的相關規定沒有體現專家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的作用,只是要建立“專家諮詢機制” ,專家委員會也只是對幾種情況可以提出意見,對大專院校和高等院校的作用利用也不夠充分,只是透過高校來培養相關人才。今後在完善保護體制上,我們應該充分利用高校和專家的科研力量,為保護工作提供理論基礎,與政府在實踐當中的經驗相結合,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保護體制。所以專家委員會不只是為相關事項提供建議,在傳承人的認定中還應有決定權,另外還應在高校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基地,充分利用高校的師生資源,既可以培養相關人才和傳承人,還可以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提供文化保障。 對傳承人的保護在時間段上可以分為認定過程中和認定後,在認定過程中,政府和專家要承擔更多的責任,在文化部財政部聯合發出的《關於實施中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的通知》中提出了“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傳承人的保護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政府不僅要調查、認定傳承人,還要對其進行保護,對貧困的傳承人還要給予必要的救助,為其他組織和個人提供有效的參與渠道。但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多樣性,政府作為行政執法部門,不可能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所有專案都有全面的瞭解,並且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政府的行為更多的是為了完成任務或創造政績,具有一定的被動性,而且在認定過程中很難確保中立和公正,所以調查、認定工作更多的應由專家參加和完成,因為專家相對更清楚非物質文化遺產專案、行業的標準和規則,能夠保證在評定過程中的專業性。專家往往是該專案、行業中的權威人士、代表人,所以一定程度上專家也可能就是已被確定進入《名錄》的傳承人。傳承人在被認定以後,就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最主要的責任主體,要充分發揮自身的主動性,在政府牽頭領導之下,履行個人的責任,積極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各地法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政府的職責規定較完善,但法規內容多以義務為主,激勵內容較少,不能有效激起政府的興趣和積極性,應該儘快建立激勵體制,讓政府能從自身的利益目的出發,去做這項工作。另外,在政府職責中,要加強對資金的管理,政府應該設立專項基金,並且將基金的捐贈渠道向社會公佈,增加公眾參與的渠道,使資金的來源和用處都有有效的監督,從而更好的利用基金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傳承人。 傳承人要培養新的傳承人,“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代際傳承” 。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一種文化形態,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過程中要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傳承人應該透過師承形式、學校教育或者其他方式選擇、培養新的傳承人。傳承人要依法舉行傳統文化活動。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多樣性,採取不同的傳播方式,不只是單純地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內容,還應使公眾更好地瞭解非物質文化遺產,激起公眾的興趣,在傳播過程中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自身的價值。 傳承人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創新時,要保留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精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產生和生存需要特定的歷史條件,隨著時代和環境的變化,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要在原有的基礎上進行創新,吸收有利於自身的因素,適應社會時代和環境的變化,實現非物質文化的可持續發展。但有學者指出:“民俗文化的開發,無論採取何種形式,都存在著真實性開發與扭曲性開發之間的矛盾。”所以,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在承傳文化遺產時,不只是創新,還應保留,保留文化遺產的精髓,創新的只是形式,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和承傳文化遺產。 專家在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時要保持自身的公正性,充分利用自己的專業性,認真負責地去田間村莊裡調查傳承人的資料,即使不能親自參加,也要充分考證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理論研究,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文化保護體制。 傳承人的保護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關鍵,透過對傳承人定義、調查和認定,明確調查、認定傳承人過程中的具體程式和內容,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的完善,雖然目前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存在一定的問題,但透過提高地方立法技術等立法手段來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法律體系,確定政府、傳承人及專家各自的職責和責任,建立符合責任主體利益目的的激勵體制,提高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力度和效率,透過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逐步建立有中國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 文化傳承人,也叫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人。涉及民間文學、民間美術、傳統手工技藝、傳統醫藥等5大類134個專案。需要滿足下列條件方可:
1、代表了人類創造精神的傑作;
2、透過建築或技術、有紀念意義的藝術品、城市規劃或景觀設計,展現了在一段時期內或在一個文化區域中進行的有重要意義的人文價值的交流;
3、突出地代表了某一類建築或技術的,並且展示了人類歷史上的某一段或幾段非常重要的時期;
4、突出地代表了一種或幾種文化中人類傳統的居住方式、利用土地或海洋的方式,或是代表了人類與環境的互動關係,尤其是當這種關係在不可逆的變化下顯得非常脆弱的時候;
5、直接或明確地同某些具有突出的、普世的價值的事件、現實的傳統、思想、信仰、文化作品或文藝作品相聯絡;
6、自然標準: 具有特殊的自然美或美學重要性的極致的自然現象或地區;
7、突出地代表了地球歷史上的主要階段,包括生物記錄、導致地形變化的正在進行的地質過程或是重要的地質或地形的特徵;
8、突出地代表了在陸地、淡水、沿海和海洋生態系統和動植物群落的演化和發展中的重要的、正在進行的生態和生物過程;
9、 包含對在原址上保護生物多樣性最重要的自然棲息地,包括那些從科學或保護的角度來看具有普世價值的受威脅的物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