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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求愛不成當面跳江,女方被死者家屬起訴索賠80餘萬】2017年底,30歲男子小王在石泉縣城一家足浴會所與小青相識,隨後小王瘋狂追求小青,遭拒。今年3月,得知小青戀愛後,小王氣急敗壞,威脅要跳江,小青不甘示弱地說道:“你跳嘛,你跳嘛”,小王突然縱身躍下河堤。警察趕到後,找到小王時其已經身亡。事發後,死者家屬將女方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80餘萬元。近日,石泉縣法院審理此案後認為,女方在此過程中存在一定的過錯,判決其賠償各項損失7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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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張洪連

    謝謝邀請這個問題,我說不應該得到法律支援,求愛不成居然跳江尋短見,一個不懂的珍惜生命的人,根本就不值得愛,別人也沒有推他跳江。難道他求愛的任何人必須答應他的求愛。否則後果自負啊追究法律責任啊?不知道哪條法律規定是這樣的,依我之見,不可能的事啊,法院會受理嗎?

  • 2 # 夜雨如書

    女孩小青因為說了“你跳嘛,你跳嘛”並且對小王有辱罵和毆打的行為,是導致小王跳江自殺的誘因,所以要擔責10%,雖然法律上說得通,但是情理上難以理解。

    從小王的舉動來看,小青選擇拒絕他是正確的。

    1,小青拒絕小王后,小王時常在小青經過的路上跟蹤她,對於一個女孩子來講肯定會感到害怕。(小王的這種變態行為只會讓小青更厭惡他,也從側面看出小王很自私無底線)

    2,小青認識了新男友小張,事發前,小王跟蹤二人坐了同一路公交車。小青和小張下車,小王便跟著下車。三人在濱江大道河堤護欄邊相遇,小青與小王發生爭執。(可見,事情是由小王挑起的)

    3,小王攔住小青和小張不讓他們走,隨後在得知小張是小青的男朋友之後,小王用手推了小青的臉,小青用礦泉水瓶還擊。二對一,小王沒沾光,氣急敗壞威脅要跳江,這時小青說了“你跳嘛,你跳嘛”,小王跳江身亡。(雖說小青的那句話的確有刺激的作用,但小王選擇跳江的舉動已經超出了正常人能夠理解的範疇了,不應該苛責小青。)

    看了上面的事情經過,似乎小王才是矛盾的始作俑者。

    個人認為,小王已經30歲了,屬於完全行為能力人,他應該為自己的行為承擔主要責任。雖然事發時他與小青發生了爭執,但小王的生命安全並未受到威脅,小青的辱罵也是正常反應,不會導致小王死亡。而且,根據監控錄影可以看出,小王翻越護欄跳下河堤僅用了1秒鐘,小青不會預見也不可能阻止他的自殺行為。

    這個小王是拿自殺來碰瓷啊,而小王的家人也很配合不但向小青索賠,而且還想向小張索賠,真的令人無語。

    類似小王這種以自我為中心的巨嬰,誰攤上誰倒黴,活著糾纏不休死了也要拉你墊背,細思極恐!

    最後我想說,女士們談戀愛時一定要擦亮眼睛,遠離這種危險的“巨嬰”。

  • 3 # 依山傍水758

    謝謝邀請。夲案法院處理合情合理合法。該案系因戀愛失敗,至男方跳江自殺而產生的民事賠償事件,主要責任男方自擔。理由雙方相識後,男方單方生情,已遭女方拒絕,爾後女方有了戀愛物件,這一過程,女方僅是行使自身合法權利,沒有過錯。但男方得知女方已有戀愛物件後阻攔不成,即以跳江相逼,本身就是錯誤的,也不會達到逼迫對方終止自由戀愛的目的,這亇常識作為男方應該清楚。更不應真的以命相逼,如此追求愛情,既不符合愛情的道義,更沒必要白獻生命一條。所以男方自願跳江只能自擔責任。但在男方要跳江過程中,女方本該以言相勸,進行阻攔,緩和對方情緒,或許男方仍有生機,但女方非但沒有,反而連喊=聲"你跳麻",起了徹底讓男方自行了斷生命的行動。所以講這就是女方過錯,但男方跳江的動機是錯誤的而且也確實是自願的,所以男方自擔主要責任,女方的過錯行為,只能承擔次要責任。至於法院判女方賠7萬並無不當,只要在相應責任範圍,都是允許的。

  • 4 # 打虎拍蠅

    現在不是能不能得到法律支援的問題,而是判決已經生效了,女方要賠償男方家屬7萬餘元。

    戀愛自由,這是人所共知的事實,不是說你喜歡對方,只要努力追求,就可以獲得愛情,這跟種地不一樣,在男女關係問題上,一分耕耘,不一定保證能夠一分收穫,如果對方不喜歡你,對你沒有感覺,在這種情況下,你越是努力,反而越是適得其反,徒惹對方生厭,甚至連朋友都沒得做。

    本案中,30歲的男子王某,已到了而立之年,本應知道“強扭的瓜不甜”的道理,但卻仍然不顧女方反對對其進行死纏爛打,特別是在事發當日,看到女方有了戀愛物件而情緒失控,抓住女方男友的衣服,還在推搡之中用手推了女方的臉。戀愛中的女人,看到自己男友被欺負,生氣是人之常情,難不成因為王某喜歡自己,就心存愧疚不成?

    王某作為成年人,不能正確對待感情問題,又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緒,叫嚷著要跳江,女方不過是話趕話,說了一句“你跳嘛,你跳嘛”,然後男方就跳江了。出現這種情況,是誰也意想不到的,對於女方來說,更是無妄之災,如果不是王某將他們攔住,他們又怎麼會碰到這種事情呢?

    難道被人喜歡也是女方的錯不成?陝西反殺案的王浪,在二審庭審時發問,在面對他人無故毆打時,怎麼做才是對的呢?筆者也想問同樣的問題,女方在面對王某的無理糾纏時,又該怎麼做才是對的呢?

  • 5 # k580918

    謝邀。按道理說,男方求愛是男方的自由,女方拒愛是女方的權利,俗話說,你情我願,男方求愛不成就以死相逼是不可取的。女方也不應負什麼責任。但當男方求愛不成要跳江時,女方非但沒規勸,反爾說你跳嘛你跳嘛,這就在客觀上對男方跳江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所以法院判女方承擔一定責任是正確的。好在女方只說了這一句,如果再多說一句可能就不是擔這麼點責任了。(你跳嘛,你跳我就答應你)

  • 6 # 武英殿本

    你向別人求愛不成,自殺後,別人還擔責,奇葩之極,滑稽之判。讓人去找法官女兒求愛,不答應就自殺索賠,別人不愛你,你自殺關別人屁事!

  • 7 # 心理諮詢師60343549

    首先說明這是多麼愚蠢的家庭啊,不出事都怪了。假如他家想買人民大會堂,國家不賣,他一頭撞死在了大會堂的柱子上,國家還能賠償你嗎?

  • 8 # 律師獨角獸

    我能說這幾天我已經看到好幾個奇葩案例了麼?這個案子最終判決女方承擔10%的賠償責任,七萬多。寶寶表示不服啊。

    俗話說強扭的瓜不甜,這個男子求愛不成竟然威脅要跳講江,最後竟然真的跳進去了。如此固執,如此偏激,也沒誰了。從這個意義上講,姑娘真要賠些錢也算了,好過經常被騷擾。這男子的爹孃算是白養了他。追個姑娘追不上就跳江,這叫沒出息。

    這姑娘不僅被拘留七天,罰款500元,最後還判賠7萬多。被拘留的理由是姑娘辱罵了該男子。換做正常人,被盯梢被騷擾,罵幾句簡直就是正常反應。這姑娘受到的拘留也是值得商榷。

    最惹爭議的是判決姑娘承擔10%的責任,理由是姑娘說“你跳嘛”。該男子作為完全民事責任的正常人,跳江本就是自己的選擇,其實跟姑娘激不激他無關。

  • 9 # 只若初見780917

    想發財的又有一個方法了啊,也不用去偷盜,裝作受傷,又不用去冒著危險去碰瓷車了!也不用裝作老人去訛詐扶你的人了!上大街去找人求婚,然後你們懂得的啊……奇葩的法官

  • 10 # 徒步餘生67888

    真棒,又一條發財的門道,找個絕症病人,給他20萬去找范冰冰求愛,然後被拒跳江,以家屬身份起訴范冰冰獲賠1000萬。。。。。。

  • 11 # 魚和水的故事49072396

    估計女方不能賠,但是你去找這條河的管理者,也許有希望,還有大橋的設計者施工者,這橋設計有缺陷,橋的欄杆最少也的九九八十一米……只要你努力,目標也許就會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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