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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行為實施人和實施方式不一樣。辭職——行為主體是勞動者,受體是用人單位。勞動者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交辭職。“責令辭職”是一種不恰當的行為,行為倒置,即用人單位責令勞動者辭職。責令辭職是用人單位推卸責任,降低用工費用的一種方式。在用人單位沒有違法行為的情況下,勞動者辭職,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撤職——行為主體是用人單位,受體是勞動者。是用人單位撤銷勞動者目前擔任的職務,但雙方未解除勞動關係。解聘——行為主體是用人單位,受體是勞動者,與辭職向反。解聘分為依法解聘和違法解聘兩種。依法解聘是指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關係,多數情況下應支付經濟補償金。非法解聘是指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能解除勞動關係,而強行終止的行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勞動者可以主張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雙倍經濟補償。開除——行為主體是用人單位,受體是勞動者。一般是在勞動者嚴重失職、嚴重違法規章制度等情況下,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關係,切不需要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
免職:指依法享有任免權的機關按照法律或制度規定,免去某人所擔任職務的行為。 撤職:是指撤銷公務員所擔任的職務的紀律制裁方式。受撤職處分的,應當降低級別。 辭退: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解除所屬單位職工職務的法律制度。 開除:是指用人單位對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其他違法亂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職工,依法強制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最高行政處分。 《公務員法》 第三十八條公務員職務實行選任制和委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