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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法妞問答

    如果婚前購買,登記在女兒個人名下,通常屬於女兒個人財產,可以要回。

    如果在領證後購買,當屬夫妻共同財產,沒有其他約定的情況下,應該平均分。

  • 2 # 七手攝影師

    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經過婚前財產公正的,該是誰的就是誰的!婚後財產公平分配!

    當然由於某種原因也有淨身出戶的!

  • 3 # 特色心理學

    離婚後財產的分割根據自願,然後法律兩個層次依次推進!自願的話,協商解決,這樣就不用訴訟到法律層面,減輕了社會成本,還保全了雙方的榮譽,面子,減少了社會非議!

    依據法律解決的話,現在婚前買房的基本都是經過銀行和公證單位公證的,證明書一般貸款的房子是在銀行保管,這樣的話房子在婚後是屬於婚前買房者所有。

    女方結婚時的嫁妝在離婚後屬於女方所有!婚後雙方共同獲得的財產屬於雙方離婚後共同所有,要根據婚後雙方的收入,對家庭的付出,對孩子的付出,法律會給予一定考慮!至於孩子,根據收入高的收養的原則,還要考慮到孩子成長的環境,適合不適合跟他或她!

    其實既然你願意離婚了,單身一人就是勝利,感情解脫了勝利了,對於婚後財產的分割就不用那麼較真了吧,該是你的能全拿更好,如果能拿到七八成也就知足吧!

    人的一生有人和自然,人與人以及自己與自己利益矛盾的內心三種平衡要把握!贏了有時也不是真贏,輸了也不是真輸,心理平衡要靠自己去修,這樣才能更加幸福!

  • 4 # 情感靶爺

      一、工資如何分

      關於夫妻一方的工資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這一個問題上,首先要知道工資包括哪些範圍。是每個月公司發到工資卡上的嗎?其實不全是。

      國務院《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單位勞動者的:

      1、計時工資;

      2、計件工資;

      3、獎金;

      4、津貼和補貼;

      5、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

      1、生產獎;

      2、節約獎;

      3、勞動競賽獎;

      4、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

      5、其他獎金。

      二、房產如何分

      結婚過日子不分你我,攢錢買個房子可能只寫一個人的名字,畢竟小日子過得有滋有味蜜裡調油,誰都不會想到有一天也會因為房子發生爭執。

      1、但是甭管寫了幾個人的名字,夫妻存續期間購入的房產是兩個人的共有財產,除非倆人協商屬於單方面。

      2、婚內房屋贈與來講,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將房產贈與另一方未過戶的,可以撤銷贈與行為。

      3、如果一方父母出資買房,要看夫妻雙方是否有協議規定。

      (1)雙方無任何協議約定

      婚後父母全款購房登記在自己的子女名下,那麼該房產視為父母對子女一人贈與,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婚後父母買房交首付款,登記在子女名下,每月貸款由父母償還,在離婚時已經還完貸款並且能夠提供充足的證據,一般不會視為共同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婚後父母買房交首付款登記在子女名下,每月貸款由父母償還,離婚時貸款未還完,法院一般會認定為這是父母對子女一方的贈與,視為單方面財產。

      婚後父母買房交首付款登記在子女名下,子女每月償還貸款,原則上該套房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平均分割,但處理時會適當考慮父母出資問題。

      (2)雙方有協議約定

      最初的出資行為如果訂立了借據、借款合同,實踐中需要三方簽字(父母、子女及配偶)定為借款的可能性大,認定為借款則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平均分割借款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需要雙方共同償還。

      由於政策受限,父母無購房資格,購買的房產會登記在子女名下,子女離婚時,父母要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存在借名買房的事實,法院在離婚訴訟中不會處理該套房產。

      4、婚前夫妻一方購買房屋,以自己的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的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應該由雙方協議處理。

  • 5 # 我是羅蘿呀

    一、離婚後夫妻財產如何分割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智慧財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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