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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662297337979

    我個人作為反方的邏輯,懲治和教育都是為了改變,那麼哪一個對改變重要,有幾個維度可以考慮:

    1 有效性(行為表現是根本) 2 即時性(不用多說) 3 範圍(1個人還是一個國家的人,不再多說) 4 成本(不用多說),從其他方面另外還有,5 順序性(先有的法還是先有的法律專業的教育) 6 公平性(我被教育,他為什麼不被教育)

    2、3、4明顯是有利於懲治,關鍵是第一個有效性,正方可能會以思維、態度決定行為來攻擊和防守,那麼

    (1) 改變的評價必須以行為來測量,所以行為的表現是有效的!

    (2)思維和心理、態度非常複雜,是一個體系,體系之間相互作用之後(相互支援和相互排擠)才形成相應行為,懲治作為個人的預期結果為態度體系增加了重要砝碼,是心理和態度體系中發揮重要作用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

    5 順序性,你可以想象是先有的法,還是先有的法律專業教育。但這個問題,你要考慮從原始社會的情況,加強邏輯的縝密性

    6 公平性,懲治必然有規可循,就算是約定俗成,那也是相同的取向。沒有懲罰,何談教育,如何保證公平

    你還要注意,不要讓正方偷換概念,從懲治和教育哪個更重要,變成了合理懲治、依法依規懲治與非法懲治、不合理懲治兩個概念的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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