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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生活中難免會遇到法律糾紛,那麼什麼樣的律師是大家心中的好律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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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法妞問答

    怎樣的律師算是好律師?怎樣做一名好律師?

    一、律師的思維

    每一個職業都會有自身的思維方式,思維方式與職業關係很大。律師的思維常常為人所津津樂道,美國有部電影,名為《力爭上游》,其中有句著名的臺詞,角色金斯菲爾德教授,在給第一天上課的法學院一年級新生,來個下馬威:“你們帶著滿腦子的糨糊來到這裡,而我們的任務,就是讓你們像個律師一樣地思考!”當然,這隻能對法學院大一新生說的,在座各位,許多人馬上要走上社會實習,都具備了法律人的思維方法,我在這裡,也只是強調律師思維的重要性而已。

    Think Like a Lawyer!——這只是一種很時髦的說辭,但律師思維的特點有哪些呢?這都是我們需要思考的問題。在我看來,律師思維的特點,主要有三個方面,這裡我只談主要的三點,並非是全部的特點。

    首先,專業性。

    所謂專業性,就是律師是受過法律專業的訓練,花了四年、七年甚至更長的時間,進行系統的法律學習,然後透過法律職業考試,再經過一年的實習期,後拿到執業證書,隨後才能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一群人。律師作為專業的法律人,思考時應採用法律思維,亦即利用法律的規定、理論,法律的邏輯,來處理實務問題。

    專業性的一方面,在於律師執業採用的語言,可以很好反映出其思維的特點,比如,我們會用原告、被告、訴訟請求、標的物、權利等,此類法言法語來表達我們的思想。當年《物權法》出臺前,業界曾有過爭議,要不要將這部法律改為《財產法》,因為對大眾而言,物權是個很生僻的概念,根本不懂。我曾經在一篇戲文中,以一個村婦的口吻質問:啥個物權法?咋不是人權法呢?可見,專業性思維體現在法言法語當中,造成法律人相對獨特的思維方式。

    另一方面,由於執業方向的選擇,律師的思維又會體現於各自的專業特色。比如從事民商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律師,思維定然會有所不同,從事訴訟與非訴訟業務的律師,思維也不盡相同。民事商訴訟與非訴訟中,律師思維主要根據商事實體法與程式法,爭取為客戶謀求利益的最大化。

    總之,律師應當是一門有學問的職業。這當中的“有學問”不只是自誇,而應當有自我鞭策之義。如果律師失去專業性,也就不成為真正的律師。此外,專業性,怎麼強調都不為過,靠專業吃飯,不僅是現在,還是未來,都可以立於不敗之地。

    其次,邏輯性。

    邏輯對律師而言,特別地重要,因為律師要論證、要說理。關於邏輯力量,有個有力的例證,就是有關上帝萬能命題的真偽,即要論證“上帝能否製造出一塊他舉不起來的石頭?”這個問題的邏輯推理是:如果上帝萬能,就一定能製造出,他能夠舉起來的石頭;如果上帝萬能,就一定能製造出,他不能夠舉起來的石頭。上帝即能製造出他能舉起來的石頭,又能製造出他不能舉起來的石頭,豈不矛盾?故上帝不可能是萬能的。這當中的推理,所採用的就是邏輯推理,很具有說服力。

    律師的技能,很大部分反映在論證能力上。能不能說服法官,乃至於陪審團以及當事人,論證能力是關健,而論證的利器,當是邏輯知識。

    最後,創造性。

    創造性是律師思維當中最有價值的部分,也是體現律師職業價值的核心。大家可能知道商品房買賣中“按揭”(俗稱賣樓花)制度,這種制度就是律師創造出來的。客觀上許多法律法規的制定,都離不開律師的創造,都有律師的影子。普通法中所言法官造法,事實上也是律師推動的。沒有律師的訴訟,法官不會形成新的判例,也不可能成就法官造法。小而言之,律師在個案中設定交易結構,乃至從一頁材料,收集整理一堆案卷材料,書寫法律意見等,都屬於律師的創造性活動,這當中也都體現出律師的創造性思維。

    二、律師辦理民商事案件的方法

    律師在辦理民商事訴訟中,有哪些方法可以遵循,也是很重要的問題。客觀而言,這個問題也可大可小,展開來談,可以開一門課程,在這裡我主要淺談三方面內容:

    首先,請求權基礎的法律方法。

    此方法是從臺灣民法學家王澤鑑先生的大著中學過來的,請大家將《法律思維與民法例項——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這本書,認真地再三研讀,這本書的精義就在於介紹請求權基礎的法律方法。

    什麼是請求權基礎的法律方法?簡言之,就是“誰得向誰,依據何種法律規範,主張何種權利?”這種方法對律師辦理民商事案件來說,特別具有實務價值。

    採用該方法辦理案件,圍繞著法律規範,步步為營,為培養出律師言必有據的方法,以及律師縝密的法律思維。實務中,民商事案件入手時,首先得分析雙方的法律關係,應當歸入哪一類,是物權糾紛還是債權糾紛、是不當得利還是無因管理,等等,在債權糾紛中,再分出是合同之債,還是侵權之債,抑或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在分清糾紛的法律關係後,確定案由,再由案由落實到具體的法律規範。反過來,由具體的法律規範,回頭歸納案件事實,看是否能夠滿足三段論中的小提前。這就是“在案件事實與法律規範之間”來回穿梭思考,彼此滲透,相互闡明的方法。

    其次,“小題大做”的個案研究方法。

    如果做好民商事訴訟案件,很重要的方法之一,即在收集判例,收集法官、學者、律師對同類個案的研究資料。所以,一般而言,做好個案,必須先對該類案由的案件,進行深入細緻的研究,找案例,找法條、司法解釋、法院的內部指導意見,甚至承辦法官個人的學術意見等,這樣掘地三尺,把一個小問題,當成一類大問題來研究。

    比如,我做建築房地產方面的業務,將能買到法官、律師寫的專業書,儘可能收集到,將各地法院的司法意見全部收集齊,而且要在第一時間,到最高法院“中國裁判文書網”與地方法院網站上去讀最新頒佈的判決書,下載後予研究。這樣做的好處,即在於你能掌握最新的司法動態。遇到問題,對號入座,基本上能保證你的專業水準,且不會落伍。

    也就是說,做個案,不能光盯著這個個案上,還應當以個案為起點,網羅個案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小題大做”,做出水平,做成文章,放到網站上,投稿給專業期刊。日積月累,“小題大做”的目的即可實現。

    最後,“精益求精”的工作方法。

    要做好律師這門職業,必須有敬業精神,必須從細節處著手,將工作儘可能做到完美無缺。——誰會相信一個馬馬虎虎的律師呢?故,律師交出去的文書,形式上必須美觀,文字的排版與檔案的裝幀,要求都非常高。以至於,律師的行頭,穿衣打扮都成為學問。為什麼?這是律師職業化的需求,你必須讓當事人相信你是個白骨精(白領、骨幹、精英)!

    如何做到精益求精,前提必須是專業化,另外必須養成良好的辦案習慣。比如,每一起案件,不論大小,收案後一定要做好案頭工作,庭前必須整理出證據清單、代理詞;案件結案後,要即時寫出案件總結,有價值的個案,必寫案例分析,甚至寫成小論文等。只有這樣,厚積薄發,養成辦案的好習慣,才能保證案件質量,才可能做到精益求精。

    三、寫作的技能

    1.文書寫作

    民商事訴訟中的文書,主要包括民事訴狀、答辯狀、反訴狀、代理詞、法律意見書等,除訴狀寫作,有基本的模式可循,其他文書,不必拘於一定的模式,事實上,每個律師的風格,也多有所不同。但以我的經驗,答辯狀與代理詞及法律意見書的寫作,採用“金字塔原理”,不失為一種較好的方法。

    金字塔原理的要旨在於,結論先行,層層遞進,邏輯關係清楚,這種方法對法律文書寫作,尤為重要。其優勢在於,文章的主旨清楚,邏輯關係明確,法官可以在很短的時間裡,明白你的觀點,以及你的論證。比如,在代理某被告的一起案件中,如代理詞先擺出以下結論: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請求法院予以駁回訴請。然後,給出一、二、三的理由,再針對各個理由,分別給出(一)、(二)、(三)組證據或者法律依據,各個理由之間“相互獨立,完全窮盡”。如此論證,寫的人雖需要花費許多心思,但讀文章的人,只要提綱挈領式閱讀,便能很快明白文章要旨。要知道現在的法官,案件數量之多,工作量之重,已不堪重負,如果律師寫的文書,沒有章法,邏輯關係不清,讀起來讓人云裡霧裡,能不能看下去都成問題,當然就很難引導和說服法官接受你的觀點了。

    金字塔原理的用處很多,至於有哪些用處,我建議大家讀《金字塔原理》這本書,我在此不予展開了。我還有個建議,閱讀面應當開闊。胡適先生說,“為學當如金字塔,要能博大要能高”,希望大家能夠體會此中深意。

    2.案例寫作

    律師寫每一份代理詞、法律意見書,也都是個案研析的鍛鍊,是很好的學術訓練方法。我在導師的指導下寫碩士論文,就是寫了一個很小的問題——股東知情權糾紛,而我之所以會寫這個題目,也是因為我此前辦了這類案件。辦過此類個案,對爭議的問題,我就會有若干的想法,為了解決問題,我會帶著問題去找資料,所以在動筆寫論文之前,我已經在辦案中,收集了許多資料,寫論文也相對容易。

    以我個人的感受,寫作前必須帶有問題,有了問題,才會有解決問題的衝動,才會不避勞苦找資料,而案例寫作的優勢,即在於問題是現成的,而且你必須要解決。

    此外,這當中重要的訓練方法,就在於要先寫小問題,比如由案例引申出民法當中的某個概念,最好不要寫法律的原則,像誠實信用原則,徐國棟教授當年就寫出一本書來。這種寫法,非一般的學術功力可以做到,所以我建議先寫小問題。

    我所舉的案例中,就有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涉及到交付標的物中,有部分物沒有約定價格,對方抗辯稱此物為從物,依法不需要計算價格,況且合同亦未約定價格。就此爭議問題,因中國法律並無明確規定,許多觀點都是理論上的。我在案件代理過程中,收集了大量的資料,就這個小問題作出研究探討,並形成案例分析。這種做法,不僅是對個案進行總結,在對小問題作充分地研析後,才可以做到以小見大。所謂以小見大,不只是要透過小問題,去表達一個宏大主題,還有就是透過小問題,養成研究、寫作的好方法,這也是“見大”的內容。此外,研究透一個小問題,以後再遇到此類的問題,即可輕鬆應付。

    綜上所述,寫作確是律師一項重要的技能。林肯總統,他亦曾是名律師,說過一句俏皮話:“文字之於律師,相當於商店老闆的存貨。”存貨多了,雜貨店的老闆生意才會興隆。至此,大家都應當明白,我所要表達寫作的重要性,但如何訓練、提高寫作的技能,在此我不得不交代一下,這裡全是我自己的經驗,並不一定對,僅供參考。

    3.寫作的訓練

    寫作沒有捷徑,必須多寫,寫多了,方法也就產生,文字也就理順。我年少時,曾養成記日記的習慣,白天遇到的事,晚上記下來,再發揮一下感想,這樣堅持多年,作文水平大為提高,還常受到語文老師的表揚,於是寫得更起勁,時間愈長,便對寫作產生興趣。興趣是最好的老師,這樣漸漸學會寫東西。上大學後,我興趣不減,還為校報記者,愈發寫得更多。當年因為窮,發表小文章,還能拿點稿費,幹勁十足。

    工作後,我不再寫日記,但工作日誌每天必記。隨著網際網路的興起,部落格這等新生事物,應運而生,2007年3月,我在正義網法律部落格,註冊自己的部落格,主要寫些時評、讀書札記、案例研析等,一直堅持下來,到現在共寫了350餘篇小文章,按每篇平均1500字計,應當有50餘萬字。另外,我要求自己,每起案件必寫代理詞,有的案件寫專項法律意見書。如果代理詞、法律意見書也算在內,工作後我應當寫了不下百萬字。這都是寫作的訓練。

    以我的經驗,我建議大家都嘗試著,建立自己的部落格,然後經常更新,什麼都可以寫,用專業視角發表觀點,語言有時可以激烈些,文字最好帶有情感,這樣讀的人會多。法律人有責任,把自己想說的,說出來,不要偏激,掌握好“度”就可以。還有,在討論問題時,一定要以專業眼光,分析問題,給出見解。寫作的語言,可以仿照自己說話時的習慣,如果你平時講話滔滔不絕,你就將說的內容寫下來,作一些修飾,就會是好文字。美國哈佛大學教授,名律師德肖維茨,寫有《致年輕律師的信》,可以找來看看,並試著學習他寫作的語言。這本書,值得一讀再讀。

    總之,做律師最好能多讀、多想、多寫。閱讀、思考、表達,是很好的思維訓練。思想就像是刀子,越磨越鋒利。

    四、演講的技能

    演講也是律師工作的重要內容,很多人對公開演講有畏懼心理,我也不例外。但律師必須學會演講,沒有辦法逃避,所以我也是硬著頭皮到企業中去講。對於律師而言,公開演講的重要性,怎麼強調也不為過。奧巴馬能競選成為總統,演講能力為他拉得很多票。對於這方面的技能,本人也一直在學習,在此推薦一本書《演講的藝術》,此書堪稱是演講聖經。

    以我經驗,律師作演講,三句話不離本行,必須談自己的專業、專長。揚長避短,這在哪一行都是通用準則。要講自己專業方面內容,而且要有邏輯性,不能天馬行空,讓聽眾不知所云。為了保證專業、有條理,最好做個PPT檔案,有備無患。為了更充分地準備演講內容,可以把要講的,全部寫下來,這種笨方法,我一直都在採用,而且很好用。寫出來就是篇文章,放到網站上,還可以招搖一番。

    有一點重要內容,即演講應當以聽眾為核心,應當考慮聽眾的關注點、興趣點。比如,這次活動,導師安排我講律師辦案思維與技能,我隨後即在考慮,在座各位關注點在哪裡?你們花兩個小時聽講座,能收穫些什麼?如果我坐在臺下,我想從這次講座中得到些什麼?這樣換位思考,對演講內容的安排,定然會有所幫助的。因為如果我在聽,我也只會想得到些“乾貨”。

    所以,我會要求自己儘可能講些“乾貨”,之於是不是“乾貨”,各位都是評委。演講者須保證,態度的誠實。這樣的話,即使講得不好,也會收穫聽眾的認可。

    最後,再談點風度問題。做到這一點比較難,但大家都可以爭取,腹有詩書氣自華,肚子裡有貨,才可能有風度。清人小品文中說,讀書如吃藥,藥多力自行。雖然難聽,但確屬實話,可以專治讀書人的毛病。

  • 2 # 律說玉語

    每個人可能有每個人的標準。即使對於同一個案件,當事人可能認為自己的律師是好律師,而對方的當事人未必認為是好律師。好與不好,本身就是一個主觀的判斷,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用好與不好評價律師,未必是合適和客觀的。引用很多年之前寫的一篇《淺讀律師三則》談一點自己對於律師的看法。

    (一)案件做到什麼程度是一種境界?

    我認為對案件事實的把握,極盡可能,考慮到每一個案件的細節,可能有利的,可能不利的,不僅要抓住主要矛盾,而且將整個案件諳熟於心,信手拈來,做到對案件的把握和掌控,我希望並努力將案件解讀到一種一語中的的程度。

    (二)解讀案件的標準是什麼?

    尊重事實,儘量還原事實或者法律事實。要根據事實去尋找對我方有利的法律依據和法理解釋,而不是為了迎合法律去修改或者變造事實。

    回到事實,回到真實,回到真實的事實,才能找到解決問題的辦法。

    (三)認可自己的職業。

    依法治國的落腳點是法律的公平正義。法律的公平正義,最終要落腳到一個一個的人,一個一個的事,每一個個體生命都得到了尊重,每一個個體權利都得到了維護,這就是法律的公平與正義。具體來說,就是要落實到一個一個具體的案件,一個個案件得到了正確處理,就體現了司法的公平和正義。

    律師作為一種職業來講,或者說任何一種職業的存在均是由其相應的作用,而不存在高低貴賤。律師不比其他職業高貴,其他職業也不比律師高貴,都是平等的。

    律師與法官、檢察官職業的特點都是在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所不同的是站的角度不一樣。而律師在三者之間是最弱勢的,沒有權力,但卻是不可或缺的,因為律師制度的設立是法制制度本身就需要對權力制衡,進而產生的一種職業,這是法制建設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但是,因為律師沒有權利,而我們面對的是一個矛盾的交接點,會被誤解,而內心也會感到迷茫,甚至懷疑律師職業的價值。所以,認可自己的職業,才能解除迷惑而一直堅持。而認可自己的職業,就得需要有一個自己堅守的原則,一個自己認可的原則,這個原則,是對職業的認同,是對生命、權利的敬畏與尊重。

    2010年11月19日

  • 3 # 鄂東劉師傅

    好律師首先要講求人品。不唯錢辦案,要有極大的社會責任感,不論當事人貧窮富貴,以律師本人的法律知識和辦案技巧盡最大能力為當事人服務。為什麼這麼說呢?拿一件親身經歷談談感受:2015年的時候正在深圳打工,三八婦女節剛過去第二天,家中打來電話家人出車禍了趕緊回家,任何人受不了這一悶棍,但也只得硬著頭皮跟主管申請急辭工回到千里之外的家中。

    回家第一件事是趕到病房,看到親人躺在市醫院骨科病房,身體在被窩裡仰躺,雙腳被一個牽引架高高吊起,親人已經疲憊睡去,看到這些我已經頭腦一片空虛,痛苦得無以復加,癱坐在病床旁的木椅上。事故已經發生,交警目前只是叫肇事方墊錢給傷者治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要到傷者治療到差不多才出來(事後跑交警隊多次才在傷者住院45天醫生要求最低住院45天傷者怕家人扛不住高昂的醫藥費強烈要求出院,出院後因為要做傷殘等級司法鑑定必須要從事故發生起3個月後經由交警中隊委託再到司法鑑定所鑑定,鑑定結果為傷殘十級,肇事者沒有購買交強險,交警的事故責任認定書這時出來認定我的親人負事故主要責任)屋漏偏逢陰風雨,在我的親人住院期間,我電話諮詢報紙上宣傳的武漢一家有名的已經幫助很多交通事故受傷者的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這名律師電話中告訴我肇事方是機動車,我親人方是非機動車,肇事方應按交強險責任限額賠償我親人方最多11萬元多,按照我親人即使按農村居民年收入支出計算肇事方也應賠償6至7元左右,我聽到後恐懼不安的心稍稍緩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出來認定我的親人駕駛的車輛為機動車,負交通事故主要責任,我的心又提到嗓子眼我再次打電話給武漢那位律師,他聽完我說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內容,知道肇事方沒有購買交強險,改變了前面答應的等我的親人傷殘等級司法鑑定結果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結果出來後幫我們起訴的承諾,建議我們在本地找律師。我被迫在家裡一邊照顧出院的親人一邊鑽研法律,我一邊及時申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複核,一邊申請法律援助。經過我的奔波,市交警支隊撤銷了原先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責成進行重新事故責任認定。在等待申請法律援助結果期間我跑到市裡找我在家中上手機網上有好評的幾個律師事務所找這幾個律師諮詢,他們感謝我慕名而來,但聽說肇事方沒有投保交強險我的親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經過複核後還是負事故主要責任,大多知難而退,勸我找司法所和對方調解。對方早就放出話,我方經過複核還是負交通事故主要責任,有本事儘量到法院去告。我始終堅信法律,我的親人的法律援助批准下來,被指派一名基層法律援助工作者幫助我們。最後案件經過法院調解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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