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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148025858885

    婚前財產公證是指,經未婚男女雙方申請,公證機關對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範圍及其他方面進行證明的活動。公證所需注意事項及程式如下: 一、到哪裡辦理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住所地或者婚前財產協議簽訂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一般情況下不允許委託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 二、所需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原件(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

    (2)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

    (3)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

    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要空出來,等到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三、其他程式

    在結束前一項程式後要進行如下程式:

    1.公證申請被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後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並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2.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3.到這裡,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式履行完畢,當事人可於規定期限日憑收費單據來領取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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