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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天太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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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元芳有看法
我知道,肯定會有很多網友批評和指責死者的父母是在“拿女兒命換錢”這種說法,我想說,我們的正直也好憤怒也罷,都是基於我們是一個圍觀者的角度來看。誠然,在我們正常的價值體系當中,這個男子罪不可赦,死刑應該是對他最好的報應和結果。
但是,我們考慮過死者父母的處境嗎?我想他們不會不傷心,更不會不愛自己的女兒,他們把女兒養大成人也並非是想獲得什麼。逝者去矣,生者如斯,孩子被害,可逐漸變老的父母還要生存啊,他們還需要有人養老送終,需要有錢安度餘生吶。
如果被害家庭生活富足,家裡不差錢兒,我想他們肯定不會出具諒解意見書的,心裡想的也是讓兇手速死。對於逐漸老去的父母來講,孩子就是家庭未來的頂樑柱,倒了頂樑柱父母的天就塌了,以後的生活怎麼過呢?所以說此情此景之下,父母在備受煎熬的折磨下,無奈的選擇了諒解,以期獲得一定的賠償,以便自己在晚年能夠衣食無憂,能夠有病得以醫治,我認為他們的這種想法是值得被原諒的,我想他們的女兒如果地下有知,也會同情和理解父母的無奈之舉。
人沒有了,再落個財空,有時未必是最好的選擇,這關鍵要取決於被害者的家庭狀況。
另外,我們的社會是否也應考慮,能夠擔負起這種賠償的責任,在罪犯沒有賠償能力或者被害者家庭不接受諒解的情況下,承擔起這個賠償責任呢?
總而言之,我們對受害者的父母還是少一些責罵吧,他們的痛苦我們無從知曉和感受,我們要理解他們的無奈和痛苦,而不是站在道德高地上一味指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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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清風普法
首先,這種情形在法律上叫作刑事和解。刑事和解,又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被害人的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賠償、道歉以及認罪、悔罪等方式與被害人達成諒解協議,國家專門機關即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或者採取對其從寬處罰的一種案件處理方式。刑事和解屬於刑法規定中的酌定情節,而不是法定情節。因此,一般的情況,如果受害者家屬不是反映很強烈而且得到諒解的話,法院是可以從輕處罰的,但不是必須從輕處罰。
現在法院對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實行量刑規範化管理,對各種情節都確定了一定的從輕減輕或從重加重的比例和幅度。其中得到被害人諒解的(提供諒解書),最高可以減輕量刑基準刑的20%。
其次,法律上這樣規定有其具體用意!刑事和解有以下幾方面的好處:
一是對於被害方而言,能夠及時得到賠償,有利於降低訴訟成本。對於達成刑事和解的案件,能夠在最大範圍內最快地解決被害人的損失賠償問題,這對於被害方來說,不僅可以免去透過訴訟在裁判生效後再到法院申請執行的麻煩,而且可以避免執行不能的風險。同時,被告人透過賠禮道歉、認罪、悔罪等方式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近親屬表示歉意,這對於撫平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親屬的傷痛也有一定的幫助。
二是對於被告人而言,能夠得到法律的從寬處罰,有利於引導其積極和解。被告人透過認罪、悔罪、向被害人或被害人近親屬道歉、積極賠償被害人或被害人近親屬損失等方式來為自身的犯罪行為進行了彌補,取得了被害人諒解,則對其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而且,這也利於引導被告人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以實際行動來修復因其犯罪行為破壞的社會關係。
三是對於法院而言,能夠提升審判效率,節約審判資源。在當事人雙方已經達成和解協議的情況下,法院僅需對和解協議的自願性、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必要的審查即可,無須再透過複雜的訴訟程式來解決相應的民事賠償問題,同時,鑑於被告人認罪,定罪量刑的程式也可以大為簡化,如此,可以有效提升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 四是對於社會而言,能夠化解社會矛盾,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對於達成刑事和解的案件,被害人得到了及時賠償,被告人也得到了從寬處罰,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破壞的社會關係也得到了恢復,這對於及時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具有積極意義。
但是,小編要提到的是,刑事和解制度的特殊性決定了,它的程式和操作必須得到強有力的監督,它的考核指標應該更加多樣,從而避免這一好制度成為“經濟實力強者”的特權,引發“以錢買刑”“以權壓法”的質疑。“刑事和解”制度必須在逐步細化中彌補漏洞,抵消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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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律師獨角獸
這種結果一出,肯定有很多答友會鄙視女方的父母。認為他們見錢眼開,拿女兒的命換錢。而現實中,被害人拿到賠償,出具諒解書的情況很多。
這種案子中,我們最常見的應該是被害人家屬義憤填膺,表態“一分錢都不要兇手賠,只要兇手償命”。這種情況符合大家心理認知,也符合“殺人償命”的社會普通價值觀。
可是作為法律工作者,見過了太多受害人家屬接受賠償,出具諒解書的案例。甚至一些刑事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本就是為了賠償而生。最近的案例,例如前段時間沸沸揚揚的八萬元強姦取保候審案。
其實大家不要隨便罵,很多時候是受害者家屬的無奈之舉。有的受害人家屬,經濟條件不好,能夠收到一些賠償也對日後的生活有些幫助。不管怎麼,這是受害人家屬的自己選擇,還是尊重他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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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公司法江湖
自古以來:欠債還錢,殺人償命,天經地義。這是大多數老百姓的共識,所以類似案件當中發生積極賠償獲得死者家屬諒解就免於死刑的懲處可能大多人都無法理解。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中國刑法有一個量刑弧度,取決於被告方的認罪態度和賠償情況。積極賠償通常會影響刑罰輕重,這裡的影響量刑不是“花錢買命”。
因為即使積極賠償還要結合犯罪分子的認罪態度,倘若是始終不認罪或者認罪情況下認為自己就可以免於死刑,而傲慢無悔過表現的,依然無法從輕處罰!
其實積極賠償可以有如下效果:
第一,可以最大限度地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使被害方因犯罪遭受的物質損失得到賠償、精神創傷得到撫慰,在一定程度上彌補、減輕犯罪造成的社會危害;第二,可以有效緩和、化解社會矛盾,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第三,有利於貫徹“嚴格控制、慎重適用死刑”政策,為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創造條件,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通俗的說積極賠償可以:1、本案當中犯罪分子在積極賠償之後已經取得死者家屬諒解的情況下,說明其危害行為造成的結果一定程度上已經減少,減輕。
2、犯罪分子的積極賠償也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死者家屬向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數額過少的問題。
3、犯罪分子的積極賠償以及家屬的諒解,可以最大程度上緩和社會矛盾,減少家屬與犯罪分子自己拿的矛盾,有利於各方當事人悲劇發生後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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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詐騙犯罪辯護金翰明
因愛生恨而釀造慘劇的案例太多了,之前就有合肥少女被同學潑硫酸,現在又發生“扎毒針”事件。提醒大家處理感情糾紛時(尤其是分手時)一定要理性,一旦碰到“垃圾人”這輩子就完了。即使對方不是“垃圾人”,也要儘量照顧對方的情緒,因為人在感情極度受創的情況下,也可能做出極端的事情。
這個案件定故意殺人罪是沒有問題的,不管當事人怎麼辯解(所謂的只是為了給對方留下傷疤),可以肯定的是,當事人是知道使用的這款毒針的危害性,就算不是100%肯定也存在高度的可能性(間接故意)會對他人造成生命危險。從常人的角度來說,你仍然拿針去扎別人,當然成立故意殺人罪。
用毒針扎人的故意殺人行為,與使用一般的兇器(如刀、棍棒等),對造成死亡結果的原因力上是無異的。一般的故意殺人案件中,被判處死刑最多的情況,是以“特別殘忍手段”實施殺人行為的。
為什麼會是無期而不是死刑,主要取決於兩點:
一是自首,按照法律規定,自首是可以減輕處罰的。有人會說上海之前的殺妻案,當事人也存在自首,為什麼仍判了死刑。因為那個案子性質更加嚴重,當事人將屍體藏到冰箱,並且在外面“逍遙快活”很長一段時間,法院在認定其主觀惡性上是不一樣的,同時刑事案件還要講究一個社會效應,上海殺妻案民憤太高(不管承不承認,這點是客觀存在的)。
二是取得家屬的諒解,上海殺妻案被害人家屬就是不接受諒解,目的是為了讓法院判處死刑。從被害人家屬的角度而言,這個也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對於刑事案件來說,立法者追求懲罰犯罪者的同時,還是考慮到社會效果以及對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兼顧”,刑事案件既然已經發生,如果雙方能夠達成諒解,一方面能對被害方形成一定的補償;另一方面也算是給當事人一個“自新”的機會,也未嘗是不可取的。
當然是否接受賠償、是否諒解最終還是取決於被害人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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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用心愛你40
1、這麼霸道的人,通常家境不錯,從小被慣壞了;
2、家境厲害的人,會有很多人為他辦事,例如勸說受害者家屬,當然是恩威並施;
3、受害者家屬通常是不樂意為錢饒人的,除非特別需要錢;
4、但是,架不住對方勢力強大。
5、以上純屬胡言亂語,沒有根據,博君一笑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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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曾傑律師金融案件辯護
死者家屬為何要錢不要命?
其實該類死者家屬“要錢不要命”的案件在中國已經基本是常態。在大量的命案中,如果是婚姻家庭矛盾引發的命案,如果死者家屬接受被告人的賠償,甚至給予諒解,被告人保命是很大機率的事件。比如最高院多次釋出的多個版本的給各地方法院量刑指導建議中,無一例外都會提到,
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儘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詳情可見《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法發[2017]7號))
實際上,法律只賠償一點錢-被告人自願賠更多錢-獲得死者家屬諒解-法院不判死刑,其實是國內命案的通行“明規則”。
舉個反例,今年在網路上引起轟動的上海殺妻藏屍案中,死者家屬(就是孃家人)多次對媒體公開表示, “永遠不接受道歉和經濟賠償!”要兇手償命,被告人朱曉東也沒有獲得被告人家屬諒解。而被告人朱曉東在已經被法院認定了有自首的情節前提下,依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關鍵的原因,除了其本身作案行為非常嚴重,手段非常殘忍外,其沒有獲得死者家屬諒解就是關鍵原因。
另外還比如杭州縱火案,死者家屬也是數次表示,放棄對兇手莫煥晶的民事索賠要求,而由於罪行極其嚴重,且沒有賠償,也沒有得到被害人家屬諒解,莫煥晶最後被判死刑立即執行。
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賠償標準過低,死者家屬很多時候是不得不“要錢不要命”
但是實際上,並不是每個死者的家庭都會想上面兩個案例一樣拒絕賠償,一心要求法院重判。原因很多,但是有個很只直接的原因就是,中國的刑事案件的民事賠償中,法定的賠償數額過低,只規定賠償物質損失。
吉星鵬案:法定賠償2000塊交通費
比如在上海吉星鵬殺妻案中,死者家屬要求吉星鵬賠償五十多萬,而法院最終只判決賠償2000元家屬交通費。而我們經常在交通事故命案中看到的動輒五十萬、一百萬的死亡賠償金或殘疾賠償金,在刑事案件中不會有,因為刑事案件的民事賠償只有相應的喪葬賠償、誤工費、交通費等等,最大頭死亡賠償金,不屬於物質損失,法院不會要求強制賠償,除非被告人自願賠償。但是,被告人自願賠償的前提,就是死者家屬出具諒解書。
所謂的要錢不要命,是一種無奈的選擇
很多命案中,被告人為了保命,會和死者家屬溝通,自願支付一筆高額的賠償金,換取死者家屬的諒解書,而諒解書的作用,就可以很大程度上促使法官作出從輕、減輕的判決。
對於很多家庭經濟並不寬裕的家庭而言,如果死者是家裡的頂樑柱,主要經濟來源人,即便是讓兇手判決死刑,得到的賠償如果寥寥幾萬元,那除了解恨了,之後的生活只會更加痛苦,誰來關心?所謂的“要錢不要命”,很多時候,是一種無奈的選擇。所以我們不要一味的指責死者家屬為何為接受兇手的錢財,不讓兇手償命,現實的苦難和無奈,真的不是我們可以玩家妄加評判的。
反思:能否提高法定賠償數額,讓被告人既賠錢,又償命?
因此,在刑事案件中,能否規定,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等等都納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的法定範圍,讓高額的賠償金成為被告人的法定義務,這樣,就避免了死者家屬在“錢”和“命”之間做出艱難選擇。當然,這種建議並不完善,如果大家有更好的建議,歡迎提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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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陳恭5
在強化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新時代,對一切危害社會,傷害他人的刑事、民事、乃是貪汙受賄、經濟犯罪的案件,都務必需嚴格按照:調查、取證、立案、移送起訴、一審(調解)、不服上訴、二審(複議)、終審判決、執行等規範化的程式運作,容不得營私舞弊、司法不公,甚至執法犯法。
但是法律允許對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按法律規定裁量範圍進行合議庭審判與規範化管理。其中既有“坦白從寬“,檢舉揭發立功屬實給於從輕減刑或拒罪抗拒從重量刑的權衡幅度。
本案罪犯毒死女友後、其真誠認罪、悔改、並積極賠償對方各方面損失,並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雙方應籤諒解書),供法院從法律上權衡是否具備減判刑期的基準條件,(從輕與從重)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判處,並非所謂“以情代法”的行為。它從另一層面體現傳統殺人需“以命抵命”的觀念,給了罪犯悔過自新、透過改造、重新做人、載罪立功,回報社會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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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自助洗車機知識百科
在該事件中,男子王強因愛生恨,用極端的手段結束了女友的生命,罪該抵命。為他這種愛情自私心裡感到悲哀,強扭的瓜不甜,強制挽留的愛情也不幸福,為什麼不懂得放手呢?非得用如此極端手段抹殺一條生命?從法律上講,死不足惜。
而因為積極賠償獲得家屬諒解,想來也是一種悲哀。生命無價,多少錢都換不來重生。或許家屬認為人死不能復生,獲得賠償也有一絲安慰吧。不知道是社會現實,還是其他原因,我們旁觀者只能猜測了。畢竟人性複雜,換位思考,你能怎麼做?我的答案是,寧可一分錢不要,也要法律公正,以命抵命。
因感情糾紛,在多次挽留無效後,男子王強(化名)用事先網購、並用動物做過測試實驗的含有化學品成分的注射器具對女友劉雲(化名)進行注射,後劉雲經搶救無效死亡。近日,因積極賠償獲得死者家屬的諒解,北京一中院對王強從輕處罰,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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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法律不太懂,但我知道我們國家歷史上最早的“約法三章”有一條,就是“殺人者償命”,後來,二千多年中,基本就是這麼執行的。本題中的王強(化名)對女友用注射毒物的方式將女友劉雲(化名)致死後判處無期,應該說是作了寬大處理,因為照描述上看,王強作了賠償,也取得了當事人家裡的諒解,這樣就具備了從輕的條件。
判無期徒刑應該是除死刑外最重的刑期了,雖然苟且偷生保住了一條命,但在漫長的牢獄日子裡生不如死。有時的事也很奇怪,一個人輕而易舉地奪取了他人的性命,卻對自己的狗命分外珍惜,寧願賴活,也不願意負罪去死。人性的卑鄙也讓我們大開眼界了。至於這合理不合理,我個人認為是不合理的。那為什麼會這樣呢?
我們知道目前世界上有一股潮流就是廢除死刑,世界上還有一個什麼“國際大赦組織”,它們為廢除死刑忙的不亦樂乎。許多國家已經是這麼做了,沒做的也提高了死刑的門檻。象我們的鄰國日本,雖沒廢除死刑,卻執行一個死刑很難。象前一段的江歌案,雖然民憤很大,罪犯陳世鋒也只判了二十年,這在日本殺一個人也是最多的刑期了。據說,要殺好幾個人才可能判死刑。
相比之下,這個王強被判無期己經是重刑了。那為什麼在我們國內大家還會認為是從輕了呢?因為名義上是無期,但如果改造的好是可能減刑的,那樣無期變有期,再有假釋,大概服十多年就可以出來了。奪了一條性命,用十幾年的牢獄贖罪,究竟是怎麼一種感受,我們就不得而知了。
假如法律就是為了以冤報冤,當然剝奪了別人的性命,而僅坐十幾年牢遠遠不移。假如法律是為了震攝犯罪,那以命抵命最合適。假如法律是為了教化罪人,特別是對那些激情犯罪,讓他們有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當然,取得對方諒解後,提前釋放是比較好的。但本題中的王強,處心極慮地殺害女友,應該不是激情犯罪。